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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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LX-6-2009-002

合同生效日:2009-10-28 买方(本公司):××××××××××××××××

注册地址:××××××××××××××××××

联络人:××××××××××××××

电话:××××××××× Ext. ××

传真×××××××××××传真:

Email:××××××××××××

通讯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油松×××××××××

卖方(供应商) ×××××××××××××××

注册地址:××

联络人:××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同富裕工业区××××

兹为本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产品(定义见下文),双方就买卖相关之权利与义务,经充分协商, 同意订定本合约条款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定义

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依本章定义解释:

1.1 "关系企业"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任何形态的营业组织。

1.2“价格”系指本公司付款前双方协商同意之最新有效价格。除另有约定外,价格包含政府税费、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等所有产销费用。

1.3“规格”系指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制订或供应商制订经本公司及本公司客户同意之产品标准及其制造、测试等条件。

1.4“验收标准”系指规格或本公司要求之规格、检验/验收标准程式或方法、品质标准、环保标准等标准。

1.5“Lead Time”系指自本公司下单之日起至供应商依订单交货之时间,为本公司制作需求预估、订单或交货通知之重要参考。

1.6“需求预估”系指本公司提供供应商对产品未来数周或数月需求数量之预估。

1.7“总括订单(Blanket Order)”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向供应商发出之长期采购参考依据,总括订单应与本公司发出的交货通知构成交易之完整协议,总括订单单独存在时,不构成本公司之购买义务。总括订单之交期及/或数量以交货通知所载信息为准。总括订单之单价应以本公司付款前双方约定之最新有效价格为准。总括订单需有本公司合法授权之人签署。

1.8“标准订单(Standard Order)”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规定之通知方式向供应商发出要求交货之文件。标准订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之部分或者全部: (1)料号; (2)规格/品名;(3)数量/单位;(4)价格/币别;(5)保险;(6)交货日期;(7)交货地点;(8) 交货条件;(9)付款条件/付款方式;(10)制造商;(11)订单号码等项、目。标准订单需有本公司合法授权之人签署,对本公司方有约束力。

1.9“交货通知”系指依据总括订单或标准订单条件,本公司根据需要以纸本、电子档或其

他形式向供应商发出要求供应商依本公司指定的时间、数量与地点交付产品之文件。

1.10“VMI (Vendor Managed Inventory)”系指: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1)供应商于本公司指定地点,自费建立供应商自行管理之产品库存;

(2)供应商应依本公司最新需求,储备一定数量之存货,以满足本公司订单要求之数量;

(3)本公司有使用需求时,得随时向本公司指定之第三方下达通知并配送至本公司指定地点;

(4)产品之储备及运送期间,供应商应承担其风险,并投保足额相关保险;

(5)供应商于库存及运送期间,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产品之商用价值;

(6)产品于指定地点交付本公司之前,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7)经本公司验收完毕后,产品风险始移转于本公司。

如双方约定以VMI方式交货, 本公司发出之交货通知或其他交货文件之数量仅为本公司之需求预估及安全库存要求,供应商应依本公司交货通知备货, 交货通知所载之数量不构成本公司购买义务。本公司实际购买数量以本公司确认之提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所载之数量为准。本公司确认之提货单据(包括但不限于收货单)与总括订单构成个别完整协议,供应商应履行总括订单及提货单据之所有义务。

1.11“JIT (Just In Time)”: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1)供应商依本公司之产品需求预估、总括订单、标准订单及交货通知,于本公司规定之期限内(本公司下单后24小时内)交付符合规格且无瑕疵之产品予本公司;

(2)供应商有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向本公司报告产品存货量,并维持不低于约定安全存量之产品库存;

(3)供应商无法于要求期间内,交付本公司所需求之产品数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得另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供应商并应负担本公司之采购差额;

(4)产品风险负担于本公司验收完毕后,始移转本公司;

(5)供应商不得向本公司主张,因其依本合约维持产品库存安全量所致之任何损害。

1.12“机密资讯”系指双方依本合约于签订本合约前、后所受领或获悉对方(含其关系企业)之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秘密、专有技术、发明、技术、制程、编码、图表、设计、规格、成本、价格、订单、交货通知、需求预估、销售与市场计划(包括策划与布署)、商业机会、人事资料、研发资料、客户讯息及财务讯息等。

1.13“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技术、工业设计、商业秘密、集成(集体)电路布局及其他类似无形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涵盖的权能、实施权及申请权。

1.14 “环保标准”系指环保相关法令法规,本公司所要求之最新环保技术标准(见﹕Http:// ),及/或本公司客户所要求之最新环保技术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欧盟2002/95/EC指令(RoHS)。本公司或本公司客户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环保技术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之环保标准自双方协商确定之生效日起生效,适用于其后供应商所提供之任何产品。

1.15 “产品”系指供应商应本公司要求提供或者通过第三方(如供应商之代理商及经销商等)提供予本公司之产品﹑零配件及相关设计﹑研发﹑测试及服务等事项。

1.16 “不合格产品”系指不符本公司所定之规格、验收标准、有任何制造、设计、材料、说明瑕疵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之产品,本款所称“瑕疵”包括显性、隐性及不能依通常的检查所能发现的瑕疵。

1.17 “月结”系指本公司依本合约条款向供应商订购之产品,经本公司受领验收后,根据双方事先约定之结算基准或付款条件,以月为结算单位,按月结算应给付之价金,并自结算之翌日起算给付日。

第二章交易条款

2.1 Lead Time:本公司得对供应商提出之Lead Time进行不定期检讨,供应商应依本公司要求随时调整及变更Lead Time。供应商亦得以通知要求本公司调整Lead Time,惟应有本公司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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