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制定十条师德禁令和相关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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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十条师德禁令和相关处分决定
教师有以下行为要受处分
1.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教育教学活
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
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
6.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骚扰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索要或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开展或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谋取个人利益的。
10.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教师体罚、虐待或性侵学生,“范跑跑”现象,导师带头进行学术论文造假等现实案例,29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教育部29日公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教师有体罚或骚扰学生、收礼或有偿补课等10种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征求意见稿对给予教师的处分进行规定,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征求意见稿指出,“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指出,对违反师德底线行为的依法处理只是师德实施机制的一个方面。从教师道德规范所包含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看,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机制应包括处理、保障等不同方面,在对教师师德提出规范要求的同时也要强调对教师合法权益的
保障。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考虑到近来频繁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