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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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张长洪张斌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该法的学习、宣传、贯彻的情况如何?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初步成效、实施中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还有哪些建议?对此,我们对贯彻实施监督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此次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贯彻《监督法》情况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县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监督法》的学习贯彻,多次召开党组会和主任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将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作为当前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和宣传活动。一是县委高度重视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县委中心组就监督法安排专题学习。二是组织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习监督法,并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讲课与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增强学习效果。三是通过举办全县性培训班和座谈会等形式,为监督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在举办“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和乡镇人大负责人监督法学习班时,不仅安排专人讲课,而且在座谈中,参加学习的人员分别结合各自工作就如何贯彻实施好监督法作表态发言,使学法活动更深入,意义更深刻,真正不走过场。同时我们还规定,把监督法作为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学习考试的必学、必考内容。四是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和普遍关注监督法,使监督法逐步深入人心。

(二)对照全面梳理,完善规章制度。监督法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县人大常委会在深入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对过去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进行了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进行了修改。重点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规

则、组成人员守则、人事任免办法等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会纪会风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人事监督办法》和《乡镇人大干部管理办法》,成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立足工作实际,改进监督方法。过去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缺乏经常性的、有效的督查督办机制,责任不明晰、不具体,方法太简单。对此,我们以增强监督实效为目标,从健全完善机制入手,狠抓监督力度的到位。一是建立信息快速反馈机制。在审议工作报告过程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办公室用《公报》的形式及时送达“一府两院”及其部门,使“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动态,能够情况早知道,思想早准备,有利于对审议意见的落实。二是建立会议督办落实机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后,我们都要成立由联系相应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相关委室负责人组成的跟踪督办小组,负责督促落实。如今年4月在听取全县社会治安治理情况汇报后,县人大常委会形成了5条审议意见,通过及时督办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建立跟踪调研督办机制。在督查督办中加强调研,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并根据工作开展的情况提出新要求;“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在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也经常通报情况。这样,就使监督与被监督围绕推进工作的目标,形成了良性互动。四是创新人事任命监督办法。为了充分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真实意愿,减少“违心票”的出现,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改过去的统一发票、各自写票的传统方式,在票决时专设秘密填票区,采取逐个单独写票、投票的方式,确保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手中的权力。

二、贯彻实施《监督法》取得的初步成效

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从我县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监督法的情况来看,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初步成效:

(一)依法监督意识增强。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

监督与被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一方面,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有了法律依据,底气更足了;另一方面,“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主动争取监督的行为更多了。如县政府在安排负责人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时,除常务副县长列席外,每次还安排议题涉及到分管工作的副县长列席,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为主动听取和征求人大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也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有效地处理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

(二)监督内容重点突出。监督法颁布前,人大监督一直在探索之中。监督什么?怎样监督?按什么程序监督?用什么形式监督?监督结果如何处理?等等。尽管一些法律法规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具体、不明确。监督法颁布实施后,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从而使各级人大常委会明确了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明确了监督问题的来源;明确了预算审查的重点;明确了用什么方法和途径监督是合法的;明确了如何处理监督结果,巩固监督成果,体现监督效果。“一府两院”也明确了哪些应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哪些是自身的具体事务。这也使监督的主体与客体有效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监督工作效果明显。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县人大常委会也充分认识到不监督、监督不力是失职,矫枉过正是越位,很谨慎地启动监督程序。县“一府两院”主动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的频率明显增多,研究处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速度明显加快。

(四)监督结果公开透明。县人大常委会注重在监督公开化上下功夫,将监督的内容、监督的结果通过媒体、网络、材料等形式向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公开,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从而把人大监督、人大代表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与新闻媒体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全方位接受监督。如,对一些重大问题通过电视台拍成专题片在常委会会议播放并向社会公布;对一些敏感性的问

题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有时向被监督者当面指出,促进被监督者及时纠正。

(五)机关效率不断提高。监督法颁布实施后,人大机关的任务不是降低了,而是增加了;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加大了。县人大机关严格按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积极主动地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联系,加快了办文、办会的速度,提高了办文、办会的质量,机关的整体效率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如县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律要求在常委会会议20日前将材料送交有关工委征求意见,修改后,于会议10日前送常委会办事机构,并在会议7日前由办事机构将材料送交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了解情况,开展调研,提高审议质量。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从实施过程中了解的情况看,在贯彻实施监督法取得一些初步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对监督法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有少数部门和工作人员认为,监督法是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贯彻实施监督法是人大的事,与已无关。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从而忽视了对监督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滞后。监督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是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目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才刚刚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还没有建立,备案工作显得滞后。

(三)专项工作报告材料递交的时限难以到位。监督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专项工作报告材料递交的三个时限,但在执行过程中却都难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尤其是第一个时限,因诸多原因,县“一府两院”在二十日之前将要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稿送达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执行起来是困难的。

(四)实施《监督法》的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一是县人大常委会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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