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法律事务专科--婚姻与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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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事务专科--婚姻与家庭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C

2.D

3.C

4.C

5.A

6.D

7.A

8.D

9.B 10.C

11.B 12.A 13.C 14.A 15.C 16.A 17.C 18.A 19.A 20.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21.CD22.ABD23.ACD24.ABD25.ABC 26.ABCD27.ABD28.ABCD

29.ABC 30.ABCD31.ACD 32.ABCD 33.AD34.ABD35.ABD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36.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而基于法律的认可,人为地设定的,与该种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故又称准血亲。

37.狭义的涉外婚姻事项是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缔结、恢复或解除婚姻。

38.: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9.非婚生子女: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40.收养的拟制效力: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拟制亲属关系及相应权利义务的效力。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41.遗嘱的撤销,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遗嘱的明示撤销,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遗嘱的默示撤销,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而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推定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遗嘱。(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42.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论述题(10分)

43.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其适用的条件是: 1、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且先于继承人死亡。 2、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并无辈数限制。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一般只能以被代位人的继承份额为限而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中。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其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是:

1、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时间、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只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而发生。

3、权利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2分,共20分

44.参考答案: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但对成年子女的抚养则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成年子女没有劳动能力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可根据自己的负担能力以及子女的需求情况,全部或部分负担生活费。父母自愿对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给予经济帮助,法律不会干预。本案中,谭某已年满18周岁,已是成年人,并且生活健康,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应当自谋生路。如果其父母有能力提供学费,人民法院不会反对。但是由于其收入只能勉强支付家庭生活费,谭某请求支付教育费已超出了其父母的经济承受能力。因此,谭某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被驳回。

45.参考答案:解答: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没有与生父黄某达成恢复父子关系的协议,宋晓川对黄某不承担赡养义务。

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恢复,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的被收养人,同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恢复,则须以书面方式取得双方一致同意。(2)《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子女与生父母及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在本案中,宋晓川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并没有与其生父黄某就恢复父子关系问题达成协议,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宋晓川不承担对黄某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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