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乡村(社区)“三资”管理混乱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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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乡村(社区)“三资”管理混乱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农民群众利益、影响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突出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总要求,聚焦群众利益,严查突出问题,坚持检查和整改相结合、规范和强化相结合,切实解决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管到位的管理体制机制,有力加快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化、民主化、长效化,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X年X月X日)。制定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专题部署会议,举办清产核资业务培训班。

(二)自查自纠阶段(X年X月X日-X月X日)。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并针对专项整治发现问题,逐项进行整治。

(三)检查验收阶段(X年X月X日—X月X日)。乡纪委牵头组织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整治情况进行全

面总结,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三、整治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对象和范围

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全部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专项整治重点

1.制度管理。重点清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村账乡代管制度、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财务公开制度、财务收支预算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是否规范运行、职责是否明确。农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是否得到保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财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到实处。

2.资金问题。一是收支不规范的问题。重点清查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账、白条入账、“小金库”、坐收坐支、贪污挪用等问题。支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属于合规范围等问题。二是侵占集体收益的问题。重点清查土地补偿费等公积公益金是否按收益事项及时、足额登记入账,使用、分配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三是债权债务不实的问题。重点清查债权债务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违规举债、债务不入账、虚列债务等问题,债权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存在清理债权不入账、违规处理死账、呆账等问题。四是侵占支农惠农资金昀问题。重点清查农村税费改革对村级管理费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等专项支农资

金,粮食直补、农机购置、退耕还林等补贴资金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虚报冒领等问题。

3.资产问题。重点清查是否建立资金台账。是否存在长期出借、侵占资产以及盲目购置、高价购置、低价处置、违规淘汰等资金流失问题。资产的经营、出租、发包是否经过民主决策,有无租赁、承包合同,是否存在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善、承包不透明等问题。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收受贿赂等问题。

4.资源问题。重点清查资源是否登记。集体预留机动地的发包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人情承包、职权承包、合同长期不兑现、承包费不入账等问题。对“四荒地”等其他资源拍卖收入或承包费是否及时、足额登记入账,是否存在明显的低价拍卖、人情合同、权利合同、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问题。对改变农业用途的土地,应当清查征占土地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出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问题。对开展经营性活动使用的集体土地,应当清查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谋取私利、收受贿赂、贪污集体资金等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村(社区)“三资”管理混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为组长,乡纪委书记、分管农业领导为副组长,党政办、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司法所和派出所等站所负责人、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和主任为成员,主要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困难,对村(社

区)“三资”管理混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组织开展重点检查、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各村(社区)也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制定详细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切实履行职责。

(二)加强监督,确保实效。村(社区)“三资”管理混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地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力、工作走过场、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设置障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工作规定和制度。治理工作中,发现有“三资”管理混乱、“家底”严重不清、“三资”流失浪费严重等情形的,将查明原因,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发现有化公为私、低价变卖、转移集体资产以及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等情况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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