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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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小百花越剧基金会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搭建宽广的平台,进一步推动浙江越剧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浙江小百花越剧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其基本条件是:
1.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
2.热衷于越剧事业,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体能和服务技能;
3.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服从志愿者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活动内容均为《浙江小百花越剧基金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活动:
(一)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开展公益演出活动,促进越剧艺术的繁荣发展,实践越剧事业创新;
(二)开展救助和捐助,扶危济困,救孤助残,敬老爱幼等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三)参与为振兴越剧事业和进行越剧艺术交流而由浙江小百花
越剧团和其主管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和演出;
(四)参与扶贫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助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改善生活条件,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五)参与由浙江小百花越剧团与所在单位联合创办的“爱越基地”活动;
(六)其他与本基金会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基金会将志愿活动信息在基金会网站、公众号以及资助对象内对外发布,志愿者依据个人情况自愿报名参加。
第五条
志愿活动中,志愿者依据活动组织者的分工要求,明确自身职责,协调配合活动顺利开展。
第六条
本基金会负责建立志愿者名册,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本基金会参加服务活动志愿者,须佩戴统一标识。
第八条
本基金会对志愿活动中不履行分工职责,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志愿者,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九条
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本基金会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
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浙剧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