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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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律师执业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渝司发[2001]19号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重庆市司法局是重庆市辖区内律师执业管理机关。

第四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一)具有律师资格;

(二)无其他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

(一)具备律师资格;

(二)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三)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五)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的数量。

第七条申请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一式二份);

(二)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实习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存放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八)小二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八条申请领取兼职律师执业证的人员,除提交前条中(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所规定的材料外,本人所在单位必须在《律师执业证登记表》的有关栏目里

签署“同意从事兼职律师职业,承担医疗、保险和福利等费用”的意见,同时加盖法人公章。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住所地(户籍在主城区即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巴南区、渝北区范围内视为同一住所地)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领取执业证条件,且提交材料合格的,由律师事务所报主管司法局审查。

1、区县(市)司法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重庆市司法局。

2、重庆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由报送材料的律师事务所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律师资格,有执业经历,拟在重庆市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但有特殊业务专长的,为照顾亲属关系到我市定居的、在外省市考取律师资格而户籍在重庆的不在此限。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申请在我市执业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材料;

2、原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出具的律师执业档案材料和执业表现证明;

3、没有执业经历的,应提交原省(自治区、市)司法厅(局)出具的律师资格档案材料。

第十二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同时到重庆市律师协会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执业证每年三月至五月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第十六条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所在律师事所向主管司法局申报注册材料。主管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重庆市司法局登记注册。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除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三)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五)重庆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重庆市司法局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符合注册条件的,重庆市司法局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

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注册的,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可以延期注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庆市司法局可以决定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暂缓年检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第十九条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重庆市司法局核准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条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重庆市司法局交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律师受停业处罚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收回律师执业证上交主管司法局,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主管司法局应责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上交重庆市司法局予以注销。拒绝交出律师执业证的,由重庆市司法局公告注销,公告费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第二十二条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重庆市司法局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有关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律师与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或与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同时对案件、财务交结清楚的,可以申请转所执业。

律师住所地未改变的,转所只能在住所地内的律师事务所之间进行;住所地改变的,律师可申请到新住地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但主城区以外的律师申请到主城区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必须经原执业地的主管司法局同意。

第二十四条律师转所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律师聘用期满或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应将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交回原所。原所应在15日内出具该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和案件、财务是否交结清楚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上述材料与律师执业证一起报重庆市司法局。逾期不报则视为该律师的表现良好且案件、财务已交结清楚。

2、如原所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认为该律师在本所执业期间表现差或有违纪现象,或案件、财务未交结清楚,重庆市司法局应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结束前,该律师不得继续执业。

3、律师欲到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拟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将《律师申请转所执业审批表》和与该律师签订的聘用合同等相关材料报送主管司法局,主管司法局经审查后上报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局应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执业证登记表》、《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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