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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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十项重点民生

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5]3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11

【实施日期】201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5〕3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5年河南省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施十项重点民生工程放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民生工程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一是创新机制、提升效益。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通过以奖代补、投资补助、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努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民生工程项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建立健全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在加强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管理维护,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二是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顺应农村空间格局深刻变化的趋势,按照产业、村庄、土地、公共服务和生态规划“五规合一”的要求,把农村民生工程建设与新农村规划布局相结合,根据村庄类型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三是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承办事项的落实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时间节点。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并由主办单位按季度(2015年4月10日前、7月10日前、10月10日前)将承办事项的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年底综合报告全年完成情况。省政府将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审计部门要对民生工程的投入、经费支出开展审计,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新闻媒体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宣传民生工程的政策措施、工作动态和实施效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1日

2015年河南省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

持续办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不断在改善民生上取得实效,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统筹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实际需要和各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决定继续实施十项重点民生工程,从全省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坚持不懈为人民群众办好事、解难事、做实事,确保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工作,确保全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00万人以上,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5万人,帮助困难人员就业1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主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办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残疾人就业培训工程等10个项目实施,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300万人次。(主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力度,全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0亿元,着力解决劳动者创业、经营资金不足困难。(主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提高18元,从2014年7月1日起计发;从2015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再提高10%。(主办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省指导省辖市、县(市、区)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集中供养补助标准由每年3200元提高到3800元,分散供养补助标准由每年2220元提高到2800元。(主办单位:省民政厅,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在继续对农村扶助对象发放补助的基础上,从2015年1月1日起,将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纳入奖励扶助范围,每人每月补助80元;落实城乡统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的城乡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主办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采用购买服务、政策引导等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养老设施建设,新增养老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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