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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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一、引言本文旨在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分析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旨在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理论依据和实务指导。

二、研究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也逐渐增多。

在此背景下,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成为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然而,目前对于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研究还比较有限,尤其是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探讨上,仍有待深入研究。

三、研究目的1.探讨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相关理论,分析其内涵和特点;2.深入了解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际操作,探究其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和效果;3.提出相关建议,为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

四、研究内容1.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相关理论分析–角色定位与功能机制–协商和调解原则–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制度比较2.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践状况研究–调解组织与人员分析–个案调研与分析–调解效果评估3.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问题与对策–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制度建设和完善建议五、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分析法,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阐明相关理论和实践发展脉络;2.调研方法,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际运行状况和效果;3.案例分析法,通过具体案例调研,探究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六、研究总结与展望在对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后,本文将对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和影响进行总结与展望,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参考和指导。

特殊应用场合一:劳动争议协商和调解在大型跨国企业中的应用增加的条款:1.国别差异考量: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要考虑不同国别的劳动法规和文化差异,以确保解决劳动争议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2.多元化的解决方式:除了协商和调解外,还应考虑引入国际仲裁等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以适应企业内部和跨国界的不同需求。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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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法学研究,是我国法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学院系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场所,为依法治国提供着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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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摘要]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改革,是在当前学生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学习主体的自觉性以及学习途径多元性的背景下提出的。

做好慕课背景下的课程改革,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的功能,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使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确立,在获得更丰富学习资源的同时,也充实着学习体验。

[关键词]慕课;学生主体;课程改革;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慕课,是新近涌现出来的一种在线课程开发模式,它发展于过去的那种发布资源、学习管理系统以及将学习管理系统与更多的开放网络资源综合起来的新的课程开发模式。

“慕课”建立的基础是学习者的大量参与,这些学习者可根据他们的学习目标、背景知识和技能以及兴趣爱好自由选择课程并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1]。

慕课的现代新型学习方式,受到了学习者的欢迎,是值得推广和应用的。

一、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学习特质(一)学习平台的开放性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存在主体,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已经成为现代学习的主要方式之一,人们的信息和资讯量大,传统的口授或者书本,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学习需求,尤其是学习欲望强的大学生群体,他们思维活跃,喜欢尝试新事物,而良好的学习平台就至关重要,人们对于资讯,喜欢上网搜集信息,已经成为网络化的生活环境,网络也改变着人们的认知方式。

因此,传统的课堂教学,以教材为主的学习方式,很难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而且学习方式单一,与信息量大的社会环境格格不入,这已经成为教学上的弊端,也不能养成学生收集资讯,利用资讯,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因此,学习平台的开放性,尤其要在教学中重点关注,紧跟时代潮流。

电大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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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我国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学生姓名:周卿学号: 1233001271283指导教师:周小明专业: 法学年级: 12秋法学本学校:云和电大2014年10月目录引言: (1)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3)三、家庭暴力的危害结果 (5)四、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6)(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二)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6)(三)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7)(四)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8)(五)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8)(六)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9)(七)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9)参考文献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家庭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暴力在我国却较为普遍存在着。

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数量明显增多。

据全国妇联统计,2001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

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又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

5%.全国妇联权益部门的统计,我国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施暴者多为男性。

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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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专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在电大进行法学本科学习,以期望在法学领域有所建树。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任务,对于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有着重要的考核作用。

一、论文选题的重要性选题是论文写作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

一个好的选题能够激发学生的学术兴趣,提高论文的质量。

在选择论文选题时,学生应该结合自己的兴趣和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同时,也要注意选题的独特性和前沿性,避免选择已经被大量研究过的题目。

此外,选题还要与法学专业的发展方向相结合,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以期能够产生一篇有价值的论文。

二、论文写作的基本要求论文写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学术能力和写作技巧。

首先,学生应该对所选题目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调查,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

其次,学生应该具备扎实的写作基础,包括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文献综述能力。

最后,学生还应该注重论文的结构和篇章的逻辑性,保证论文的条理清晰、层次分明。

三、论文写作的难点和解决方法论文写作过程中,学生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和困惑。

例如,如何进行文献综述,如何找到合适的研究方法,如何进行数据分析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学生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首先,可以参考相关的学术论文和专业书籍,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和方法。

其次,可以与导师和同学进行交流和讨论,寻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最后,可以参加学术研讨会和讲座,了解最新的研究动态和方法技巧。

四、论文的评审和答辩论文完成后,学生还需要进行论文的评审和答辩。

评审是对论文质量的评估,包括内容的科学性、结构的合理性和表达的准确性等。

答辩是学生对论文的口头陈述,要求学生能够清晰地阐述自己的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结果。

在评审和答辩中,学生应该保持自信和冷静,积极回答评委和答辩委员的问题,展示自己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成果。

总之,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期间的重要任务,对于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学术能力有着重要的考核作用。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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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毕业作业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旧有撰写论文的毕业作业模式已显露出诸多弊端,达不到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要求,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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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革创优的研究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使古老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发生现代转型。

从制度层面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需完成以下几方面的转型:以刑为中心到以民为中心;程序工具主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型;法律属性的公法化到私法化;法律体系的封闭性到开放性;司法与行政的不分到司法独立。

而在价值层面,应完成:从法律集团本位到个人本位;从法律的伦理化到理性化;从法的精神的人治化到法治化;从法律价值由“无讼”到正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现代转型;制度层面;价值层面由于礼治文化、地理环境、民族习尚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逐渐地形成为一种独特的公法品格和制度特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全球化浪潮等因素的影响,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正在向现代法律文化转型。

本文从制度层面和价值层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转型进行阐释,并对它的源流作探讨。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论界定,我国学界众说纷纭。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化即是法观念、法意识,所涉及的只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人们对法律及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家等的态度,对于解决冲突方式的选择、政府标准以及法律价值尺度等。

〔1〕有学者也表述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社会上层建筑中有关法律思想、法律规范、法律设施、法律艺术等一系列法律实践及其成果的总和。

〔2〕还有学者归纳为,法律文化是社会观念形态、群体生活方式、社会规范和制度中有关法律制度的那一部分以及文化总体功能作用于法制活动而产生的内容,即法律观念形态、法律协调水平、法律知识沉积、法律文化总功能的总和。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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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应由社会工作需求而定,致力于向社会输送应用能力强、实践水平高的法学人才。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浅谈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改革一、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模式太过单一众所周知,教育的核心问题就是教学模式,其体现了我国高校的教育目标定位以及理念选择,教学模式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相关人才的发展方向。

就我国高校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教学模式而言,一直以来都是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即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课堂上听,这种强制性灌输的教学模式,尤其要求学生注重对法条的强制性死记硬背,对于学生的法学思维方式则没有很好的去引导语培养,特别是学生的法律逻辑性和创造性思维亟待提高。

应试教育只能使得我国高校法学教学质量越变越差,甚至无法满足现代化建设与市场经济的需要,对我国构建法制社会也造成很大困难[1]。

(二)高校法学教学设施与方法过于落后随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日益发展,其教学方法必须现代化以适应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

纵观全国各地高校,尽管有不少在这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还是有部分高校依旧是传统教学方法,依旧停留在教室、黑板与粉笔的阶段,既没有使用多媒体教学,也没有设立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多向美国同行学习,在美国,所有的高校法学教学都会有多媒体教室以及模拟法庭,甚至每位学生配有一台笔记本电脑,以帮助其学习。

法学教育任重道远,绝不是只有几个教师就可以办成功的,不仅需要好教师,还需要经费、设备以及日益现代化的教育手段[2]。

(三)高校法学教育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现阶段我国高校对于学生的培养过于注重理论教学,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这主要体现在:1.高校在设置课程时,绝大部分属于理论课,而实践课寥寥无几。

2.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学基本上都是单向教育,导致学生一味的被动接受,很少进行讨论。

电大法学专业本科论文

电大法学专业本科论文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非法行医罪姓名:学号:20061610020121分校:榆林市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点:榆林电大指导教师:日期: 2007.10.02目录内容摘要 -------------------------------------------------------1 引言 ----------------------------------------------------2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2二、非法行医罪的特征----------------------------------------------3-6三、非法行医罪的共同犯罪问题---------------------------------6-8四、非法行医罪与其他罪的界限------------------------------------8-9五、非法行医罪刑罚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10-11六、结论-----------------------------------------------------------11 参考文献 -------------------------------------------------------11论非法行医罪【摘要】: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自1997年新刑法设立非法行医罪这一罪名后,使非法行医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打击。

多年来,由于江湖野医游医易被发现和识别,因而成为了打击非法行医的重点对象。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那种“红帽子底下开黑店”式的非法行医现象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却未能得到应有的打击和制裁。

使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和就医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和威胁。

有关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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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法学本科阶段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及其原因1.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考核的分值偏低从2002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考试范围,但是考核的分值始终徘徊在5分左右,与其他的内容动辄几十分相比较很难引起人们的重视。

目前,很多高校在确定本校的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主动向司法考试中考核内容较多的科目倾斜。

暂且不论这种做法的对错,但在实践中却直接导致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虚设,甚至有的高校根本就不设这门课程。

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却在法理学、诉讼法或者司法制度概论等课程中讲解。

这一点也显示了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在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地位较低。

此外,很多高校在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作为必修课,但没有专门设置系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课程主要是讲解公共道德的课程。

法律职业道德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不同于公共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殊性、规范的明确性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的特征。

法律职业道德适用的主体主要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对于非法律职业人员没有约束力。

法律职业道德不能停留在一般道德准则层面,必须形成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的标准和可操作的行为规范。

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约束法官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约束检察官行为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和中华律师协会通过的约束律师行为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这些基本规则都对相关法律职业的道德作出了特别的要求。

而且,这些规范均具有实质性的约束力。

如果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

所以,思想道德修改课程不能完全取代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再加上思想道德修养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欠佳,根本不能满足法学专业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

2.法律职业道德领域的专业研?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苯仙伲?ψ嗜狈?/p>目前在法律职业道德领域内进行专业研究的人员较少,各高校中从事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师资严重缺乏。

电大 法学 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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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专业的学习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对于电大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毕业论文是他们展示自己所学知识和能力的重要机会。

本文将以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为主题,探讨其写作的一些要点和范例。

一、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我们需要明确论文的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的背景和现状。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专业的重要性和发展趋势,以及电大法学专业的特点和优势。

同时,还可以提出研究问题和研究方法,为后续章节的展开做好铺垫。

二、文献综述在文献综述部分,我们可以对相关的法学理论和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

例如,可以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演变和发展。

同时,还可以引用一些经典的法学著作和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

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为后续的研究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在研究方法部分,我们需要明确研究的方法和途径。

例如,可以采用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等方式,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

同时,还可以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对比和分析。

通过研究方法的选择,可以保证研究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四、研究结果在研究结果部分,我们可以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

例如,可以通过统计学方法,对调查问卷的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

同时,还可以通过图表和图像的展示,直观地呈现研究结果。

通过研究结果的呈现,可以对研究问题进行解答和验证。

五、讨论与分析在讨论与分析部分,我们可以对研究结果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例如,可以对研究结果与理论框架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

同时,还可以对研究结果与实际问题之间的联系进行讨论和思考。

通过讨论与分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研究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六、结论与展望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需要对整个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

例如,可以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和结论,以及研究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同时,还可以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

通过结论与展望,可以为后续研究的开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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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应侧重实践性而不是学术性,重点考察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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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毕业论文范文一:高校生就业歧视中法律保障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涵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我国大部分学者直接援引《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对歧视所下的定义,即“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1]。

歧视总是相对于平等而言,但差别是绝对的,平等是相对的。

因此,在就业问题上差别待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是雇佣双方的共同需要,同时也正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体现。

因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差别待遇,而在于这种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判断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应以差别待遇是否为职业岗位自身的需要为标准。

从这一角度出发,就业歧视可以界定为:基于职业自身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导致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都构成就业歧视。

这一定义与《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关于就业歧视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认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方面存在差别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看该差别对待是否因职业需要而合理形成;本定义的最大功能在于提供了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

与之相对应,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在大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因职业合理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现象和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现状(一)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普遍性目前,我国就业歧视问题较严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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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电大法学毕业论文未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

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学教育,而对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认识,是进行法学教育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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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范文一:浅谈社会学法学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一、1920年代初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傅斯年曾经说,“一种学科的名称”不过是“某套或某某套问题”的代称而已。

探讨中国学界对“社会学法学”的认识,不必囿于今天的学科规训,认为非有其名不可。

今日之“社会学法学”或者“社会法学”,亦或“法社会学”,探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那么探讨中国学界的社会学法学观也应由此入手。

清末民初,现代法学初兴于中国,学界对法律与社会之关系必有认识,但此问题并非本文的关注重点,暂置不论。

到1920年代初,学界形成了一套关于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认识。

早在1920年1月,北京大学法律系陈启修就对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有所注意。

他认为,法律既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变化,又不能时刻变迁,如果“今日一变,明日又一变,则踏于极端社会法学派之弊矣”。

由此可知,陈氏认为正常的“社会法学派”之主张,能够注意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问题。

同年7月,陈启修在探讨法之本质时,论及“社会目的法说”。

他认为,“社会目的法说”产生的原因是法律专制之流弊,实验主义哲学之影响和劳动阶级之自觉;此派又因“注重方面,小有异同”,再分为心理学的、社会连带的和实际的理想主义的三派;“社会目的法说”认为法为手段而非目的,贵乎社会的作用和目的,其内容应随社会而转移,不必有绝对之真理;研究法学,取社会学的方法而非法律学之注释方法,对于法之适用,重自由的而非逻辑的解释。

陈氏注意到“社会目的法学说”使“法学大势,为之一变”,“实为法学史上最大之发见,其先社会而后个人之根本观念,可谓得理之正”。

不过,他认为“社会目的法学”有偏激之处。

1922年2月,正在柏林大学留学的吴经熊发表了《法律的基本概念》一文,旨在介绍最新之法理。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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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目录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6)(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9)(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12)四、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5)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发表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发表

电大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发表浅探法学教育与职业准入制度的思考一调整法学教育格局,结合培养能力设定不同的教育目标第一,优化我国法学教育结构,根据院校自身的实际情况、教学资源,确立不同的教育目标。

普及型的法律教育以普法为首要任务,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实务型法律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比如,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还培养学生一个或多个相关领域的基础知识,如经济学基本知识掌握的不好,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民商法、经济法类的案件纠纷;研究型的法学教育则以培养法学教育和法律研究人员为目标,更倾向于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科研能力的提升。

因此,建议我国大专层次以及成人、在职性质的法律教育以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为目标;本科层次、法律硕士教育应以培养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既要学习现有法律制度还要注重应用能力的培养;法学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培养研究型人才和法学教育人员为目标。

第二,尽快建立对法学院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法学教育扩张扩招日益膨胀,已超出了社会需求量。

面对400多所可以授予法学本科学位的法律院校系以及法学专业已经成为所有文科专业中就业率最低的现实,建立对法学院系有效的准入控制体系,实现对法学教育有效的数量和质量规制,已刻不容缓。

二引入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属于应用型学科,不能仅停留在书本上,它要与实际相结合。

要想很好的应用法律,就要具备分析法律的能力、概括法律事实的能力、多角度的说服力、缜密的论证能力等。

按照这个标准,法学教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1.真正落实案例式教学。

案例教学是先设定条件与问题或者引入实际案例,调动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的主动思维,老师作为引导者,与学生通力合作,在寻找解决问题方法的过程中让学生自己理解和掌握法律。

目前,很多学校和老师都主张案例式教学,但大多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辅助工具。

2.引导学生确立多个思维方向。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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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法学电大毕业论文法学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对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作为一名电大学生,我选择了法学作为我的毕业论文主题。

本文将从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它包括法律的理论、法律的实践和法律的教育等方面。

法学的目的是为了研究和探索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这些概念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等。

实证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实际法律实践的观察和分析,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和问题。

比较研究方法是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比较,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异同和优劣。

历史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历史事件的研究,来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三、法学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法学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它不仅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影响,还对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法律的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学可以帮助政府和立法机关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学可以帮助法官和律师正确地解释和应用法律规范,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法学可以帮助学校和教育机构进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四、法学的发展趋势和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法学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自己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法学需要更加注重实践和应用,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实践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指导。

再次,法学需要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融合,以拓宽研究视野和提高研究水平。

最后,法学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学界进行交流和合作,共同推动法学的发展和进步。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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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篇1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

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

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

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

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

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

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

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

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

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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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播送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XX :宋庚申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分校:六盘水市电大班级:2021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指导教师:美文日期:2021 年 3 月27 日目录一、论文摘要 (3)二、论文正文 (4)〔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二〕单位共同犯罪 (6)〔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三、参考文献 (10)论共同犯罪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那么,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成心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成心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成心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确实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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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学号:1 3 5 2 0 0 1 2 5 6 4 7 2 分校:六盘水市电大班级:2013年秋六盘水市电大法学(本)专业:法学****:***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目录一、论文摘要 (3)二、论文正文 (4)(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4)(二)单位共同犯罪 (6)(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7)三、参考文献 (10)论共同犯罪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

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

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得以体现,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4]。

由于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进行了分类,那么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理上也是不尽相同的,彼此之间具有相互的特点:1、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从犯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只虽然直接实行犯罪,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指未直接实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犯罪过程中给组织犯、实行犯、教所犯以各种帮助的犯罪人。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在他人暴力威胁、揭发隐私等精神强制下,被迫参加犯罪。

胁从犯应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但教唆犯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办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和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这应当按照单独犯论处。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及间接实行犯。

共同犯罪是我国刑法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同时刑法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因此向片面共同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用传统的刑法理念已经无法弥补和适应现今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

为了适应社会和弥补刑法当中存在的不足,现就单位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

二、单位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许多人都将单位犯罪误认为共同犯罪,我们往往将其混淆,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意志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成员共同决策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共同形成的单位整体意志又由该单位组织内部一个或数个自然人的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

但不容忽视的是,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不仅仅以其典型形式出现,在有些单位犯罪案件中,尤其是承包企业单位犯罪案件中,其单位意志与行为往往是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独完成。

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因而不能认为成立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既可以是单独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

单位共同犯罪的形态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单位共同犯罪。

单位共同犯罪是指在单位犯罪情况下,由同一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

这一形态的单位共同犯罪,以单位个数来讲,单位是单独犯罪,而以自然人个数来讲,单位组织中的自然人则构成一般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是共同单位犯罪。

共同单位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衡量,这是典型得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在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形态中,单位之间形成共同犯罪,单个单位中的自然人可以单独犯罪,也可以共同犯罪。

并且,当单个单位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并与另一单位构成共同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便形成共同犯罪的竞合。

三是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

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是指一个或数个单位与该单位以外的一个或数个自然人之间形成的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在这一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单位以外得自然人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并且这两个共同犯罪结合形成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这一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因此,在处罚犯罪单位的同时,对该单位内部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应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处罚的一般原则,在区分主、从犯等基础上分别予以处罚;对共同单位犯罪,应根据该单位在共同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不同的处罚;对于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特殊形态的共同犯罪,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与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而应根据现行立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定罪处罚。

对单位与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同,因而应根据不同的起刑点分别予以认定,及不能将单位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于自然人犯罪,也不能将自然人犯罪得起刑点运用到单位犯罪的构成上。

对于同一案件中自然人构成犯罪,而单位尚不够定罪标准的,则不能认定为单位与自然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追究犯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5]。

因此我国应当将单位犯罪列入共同犯罪的序列,单位犯罪不仅具备了共同犯罪的所有要件,这样讲个有利于我们研究共同犯罪,使罪行法定原则的立法宗旨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上述传统共同犯罪理论,适用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却不无疏漏欠缺之处,亟需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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