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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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资加盟连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事合同
【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16]2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1.0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农资加盟连锁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
(苏工商合〔2016〕255号)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局、各市农委:
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维护农资经营者及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农资加盟连锁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提倡和引导合同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并做好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联系。
附件:《江苏省农资加盟连锁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1日
附件:
江苏省农资加盟连锁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总部):_____________ _
法人身份证电话
地址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 _
法人身份证电话
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就乙方成为“_______ ”加盟连锁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1.“经营技术”包括: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店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经营方式。
2.“服务标志”:指甲方的品牌及与品牌相关的标志,包括:记号、招牌、标签、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1.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表甲方的权力。
3.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责任。
4.加盟连锁店的经营由加盟连锁店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店的自主运作行为。
第三条加盟文件
1.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2.乙方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及相关经营许可证)。
3.以上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