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前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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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收费环节看,可分为立项规划(含报批)、
征地拆迁、工程建筑、销售(含交易、中介服 务与物业管理)等,从费项性质看,可分为设 施补偿型、劳务补偿型、工本补偿型及其他。
现行房地产管理与税费制度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方面的问题
• 农地征用制度方面的问题 • 房地产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主要涉及14个税种,目前实际征 收的有12种。按照征税发生的环节,可以分为房地产 的取得、保有和流转三个环节的税收。 • 发生在房地产取得环节的税收有两种,即耕地占用税 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后者已暂停征收。 • 针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有三种,分别是城镇土地 使用税、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仅针对外商企业 和外籍人员)。 • 在房地产流转环节,目前设置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 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
• 城市土地产权关系模糊
现行法律虽然明确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中央政府 即国务院代表行使,但实际上管理和支配城市的大部 分职能是由地方政府具体承担的。在现行土地制度下, 地方政府在承担土地资源公共管理职能的同时,也承 担着城镇国有土地所有者的职能。此外,在部门与部 门之间,由于土地所有者权能的虚置,在处理国有土 地有关问题时,各级政府之间,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 矛盾。如城市政府、土地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 构、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各专业管理部门等都有理由 要求行使国有土地的所有和管理职能,由此表现为各 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对国有土地事实上的控制权之争。
土地增值税: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征
收的一种税。
– 1994年开征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 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 计税方法: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 项目,税率按照四级超率累进计算。 – 纳税人在房地产合同签订日起7日内申报纳税,一 次性缴纳。 – 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直接针对房地产本身的税收
• • • •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城市房地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988年开征,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 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 •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各类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包 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 税额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 级幅度税额标准。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 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契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
税收
• 为地方税,2004年契税收入约占当年中 国税收总额的2.3%。 • 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实行3%到5%的幅 度比例税率。省级政府在上述幅度内自 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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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收费制度
• 中国目前与房地产相关的收费项目繁多,且各 地方的情况差异较大。就一般情况而言,收费 项目在数十种之多。收费一般进入地方财政的 预算外资金,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
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征收的一种税。
– 1987年开征 – 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国有和集体所有 的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所有 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 – 计税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 量和经济发展状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 率。 – 纳税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地之日起30 日内一次性缴纳。 – 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 有。
城市房地产税:
• 1951年开征 •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香港、澳门、台湾 和华侨兴办的企业,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中国境 内的房地产。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等。 • 计税方法和税率:分为两种: • -----按照房产价值,适用税率1.2%。 • -----按照房租收入,适用税率18%。 • 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 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前期研究
主要内容
• 提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背景 • 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基本概况及存在 的主要问题 • 房地产税制的国际经验 • 改革的基本思路 • 对房地产市场的可能影响
提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背景
• 不动产税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现代税制 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框架确立于1994年, 但那次改革没有触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税 种。目前的房地产相关税制仍具有浓厚 的计划经济色彩,存在诸多问题。 推行不动产税不是简单地增加一个税种, 而是税制的重新设计。
提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基本背景
• 不动产税将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产生深远的影 响 对企业与居民的不动产开征财产税性质的不动 产税,将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财产权的 保护,而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不动产税将成为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有利于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 理顺各级政府间的关系,增强政府的执政能力。
不动产税可以实现多重目标
• 不动产是居民财富最主要的形式,财富 多的家庭多交税,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 差距。 • 不动产税将提高不动产闲置与投机的成 本,有利于促进土地与房屋资源的合理 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 开征不动产税还能为将来开征遗产税、 赠与税打下基础。
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概况与 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地产权制度方面的问题
• 城市土地所有者权能虚置
虽然《宪法》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国家所有, 并且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土地征用和土地出让的行 政审批权利,然而却并未明确规定谁是国有土地所有 权的法定代表人,形成各级政府和各政府部门都是所 有者代表,实质上导致所有者权能虚置。此外,国有 土地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代表,使得城市国有土地管理 中政府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而且还 产生管理漏洞,城市土地使用与市场管理混乱。
房产税:
• 1986年开征。 • 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 典人、房产代管人和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 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 计税方法:分为两种(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以后的余值,按照1.2%税率计算。 • (2)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按照12% 的税率计算。 •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 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