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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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费的情况

我国的现行的房地产税是以房产和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收的税赋。这里所说的房产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因此,我国现行房地产税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房屋建设、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的营业税和营业附加税,房产税,涉及土地使用和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转让交易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的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其他产生合约的印花税等。这些税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并于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8月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另外,我国还有一些涉及房地产方面的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四源费、防洪费、集资费等。

其中,几种主要税种的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分别是:

1、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屋的价值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

房产税课税对象的范围包括投入生产经营活动(自用或出租),给所有权人带来了收益的房地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其中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从租计征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2、耕地占用税:对占用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列入征税范围的耕地包括:(1)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2)菜地;(3)园地;(4)鱼塘;(5)其他农用土地。税率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一种税收。这种税种在转让时征收,即按转让次数征收。这里指的转让是有偿转让,不包括无偿转,并且仅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集体土地的转让需先征用再转让。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为转让所得的增值金额。转让所得的增值额= 转让所得的收入- 应扣除项目的金额。其中,转让所得的收入包括货币、实物和其他收入;应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出让金、拆迁补偿安置费;

(2)土地开发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开发建设、安装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契税、印花税等;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税率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即超额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按规定的级距分段,各级段都根据其超过上一级收入数的部分,按各该级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税的一种税率。

4、契税:契税是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纳税人是指权属关系的承受人。课税对象为权属关系发生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税率实行比例税率,现为3%~5%。实际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计税依据依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方式不同,分为以下几种:(1)房地产成交价格;(2)核定价;(3)房地产交换的价差。

5、印花税:印花税是国家对在经济活动中或经济交往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其课税对象为签立和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领受权利、许可证照;(4)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记载的价款数额。

我国的印花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比例税率。

6、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房地产税制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赋税已经有了比较好的结构和效果,主要表现在征税税种和税源结构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框架。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有些税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甚至对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我国的税收体制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具体来看,这些发展变化主要包括:

1、税源格局发生重大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已经达到70%。由于我国现在的个人投资渠道还不是很完善,房地产已成为许多居民投资的重要渠道。房地产交易的繁荣带来不动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房地产税源的大量增加。而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费还主要是对交易环节征税,这已经不能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尽管税目繁多,但十分不统一,税种和税目的制定也不尽科学,而且税率较低,房地产税在地方和中央的财税来源中所占比例还非常小,这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税收流失,不利于我国财税制度的完善,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也有十分不利的影响。据统计,我国的房地产税收占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比例只有3.5%,而在美国房地产税占全部税收总和的10%左右,在英国,房产税也要占到地方财政的30 – 40%,高的可达70 – 80%,低的也有10 – 15%。因此,我们应当扩大税源,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使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税收当中占到主体地位,这才是与当前房地产行业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赋税征收方式。

2、房地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税制的完善与税收的充足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一个国家的税收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也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而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税制还不是很完善,从税目到税率都有待改进。我国现在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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