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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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孙娟周佳蕾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11期

摘要:根据嘉定区近年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分为单纯醉驾、事故型醉驾、复杂要素型醉驾等三种主要类型。但实践中,定罪量刑标准单一,多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应当进一步统一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单纯醉驾案件,根据血液酒精含量,合理利用起诉裁量权;针对事故型醉驾案件,区分事故后果不同,区别设定量刑起点;针对复杂要素型醉驾案件,考量醉酒驾驶各行为要素,科学设定量刑建议刑期计算规则。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法律适用

一、典型案例

1.单纯醉驾案件

2017年9月12日1时57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沿本区沪宜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沪宜公路富蕴路路口东约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3月20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

2.事故型醉驾案件

2018年7月2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曹王村一机耕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涂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物损为7000元),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

2.76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7月12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3.复杂要素型醉驾案件

2018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嘉定区秦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秦安路泽普路口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示意其停车检查,王某某见状驾车掉头逃逸,民警遂驾车追截。王某某驾车逃至本区安亭镇米泉路昌吉路口南约300米处时与陆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物损为2820元),后被民警抓获。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案发时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0.9mg/ml,达到醉酒标准。2018年7月23日,区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二、存在问题

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要素诸多,需加以区别。目前该类案件办理过程中,多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考量因素,然而危险驾驶案件的关联要素还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损失后果、车辆性质、前科劣迹、配合执法态度、适用程序等要素,各要素之间如何进行适用和区分需要进一步厘清。

三、主要做法

(1)与区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围绕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的办理要求,明确该类案件的具体操作标准,开展专题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并达成共识。

(2)以“统一认识,形成共识”为目标,以“多方研判,制度共建”为手段,制定出台《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量刑问题的实施意见》,通过区分醉驾案件三种类型,进一步细化量刑标准,使该类案件办理更准确高效。

四、对策建议

1.针对单纯醉驾案件,根据血液酒精含量,合理利用起诉裁量权

对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实现罪刑均衡;对确有起诉必要的,明确量刑起点和量刑建议刑期的计算标准和方法。

2.针对事故型醉驾案件,区分事故后果不同,区别设定量刑起点

充分考量交通事故危害后果因素的作用,对没有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事故,设定相对较轻的量刑起点;对事故造成一定后果的,设定相对较高的量刑起点。

3.针对复杂要素型醉驾案件,考量醉酒驾驶各行为要素,科学设定量刑建议刑期计算规则

符合市高院、市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所列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等7种情形的,应当在拘役三个月以上确定基准刑,并根据其血液酒精含量,另行增加刑期。

作者简介:

孙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周佳蕾,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研究方向:检察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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