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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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严重危害,醉酒驾车肇事成为了可怕的“马路杀手”,特别是近些年发生的一些
醉酒驾车肇事恶性案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
求严惩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并要求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在此背景
之下,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了危险驾驶
罪,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了醉酒驾车
益的前置保护,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顺应了民众的立法期待,意义重大。
第二章阐述分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醉驾入刑后,学界对“醉酒
驾车是否一律构成犯罪”问题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处理也无统一标准。
通过阐述分析,认为醉酒驾车一律构成犯罪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对醉酒驾车犯罪
的惩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保护民众的切身利益,而现实中千差万
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防止
缓刑、免刑滥用。
关键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裁量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urbanization,
transportation and growing prosperity, more and more cars have as an ordinary consumer
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入手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分。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着严格区别。对于醉酒驾车严重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确
定,应根据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时的主观心态、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按照罪刑法
定原则,分别认定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Drunk Type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业日益繁荣,越
来越多的汽车已经作为普通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庭。人们在享受汽车所带来的
交通便捷同时,频频发生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给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十
“四要件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
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罪符合世界立法潮
流和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醉酒驾车犯罪均有较
safety of the general public has brought serious harm, drunk driving accident became the
dreaded " killer road ",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Some drunken driving accident occurred
低、未规定量刑情节、未设置资格刑等缺陷。针对上述缺陷,应从适当提高主刑设
置、规定量刑标准、增设资格刑等方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予以完善。
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适用应考虑行为人的危险性、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等
量刑情节和量刑因素。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免刑”等问题争
议,认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免刑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罪责刑
别的醉酒驾车实际情况、各种情节,在醉酒驾车一律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应作为醉
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பைடு நூலகம்和量刑因素。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后,醉酒型危险驾驶
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了我国刑法体系中规制醉酒驾车
肇事犯罪的三个重要罪名,厘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准确把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
本质特征有着重要意义。本章按照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
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第三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裁量。阐述了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
法定刑设置规定、对法定刑设置存在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分析、探讨,对司法实践
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以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免刑问题进
行了分析。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仅为拘役并处罚金,存在主刑设置过
为成熟的立法规定,其规制处罚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的类型较全,有些国家和地区
还将酒后、醉酒驾车的部分共犯行为入罪,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观认识既
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对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处罚严厉,法定刑设置高,还规
定了资格刑和相应辅助措施。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入刑是应对风
险社会、弥补行政处罚不足、完善刑事法网的需要。醉酒驾车入刑实现了刑法对法
goods into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home. People enjoy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cars bring the same time, the high incidence of major or fatal accidents to life and property
恶性案件的发生。作为一个我国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认
定和法律适用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有理论争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所以,
为准确理解、把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解决好醉酒驾车行为
入罪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研究、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性
质、犯罪构成、立法考察、司法认定和刑罚裁量等问题,力求达到对醉酒型危险驾
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更加明晰之目的。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三章,正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
性质、犯罪构成及立法考察。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醉酒后于道路上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目前我国学界倾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根据犯罪构成
醉酒驾车肇事恶性案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
求严惩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并要求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在此背景
之下,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了危险驾驶
罪,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了醉酒驾车
益的前置保护,更加有利于司法公正,顺应了民众的立法期待,意义重大。
第二章阐述分析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醉驾入刑后,学界对“醉酒
驾车是否一律构成犯罪”问题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处理也无统一标准。
通过阐述分析,认为醉酒驾车一律构成犯罪符合立法原意,有利于对醉酒驾车犯罪
的惩治,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利于保护民众的切身利益,而现实中千差万
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但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防止
缓刑、免刑滥用。
关键词: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刑罚裁量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s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urbanization,
transportation and growing prosperity, more and more cars have as an ordinary consumer
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入手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分。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着严格区别。对于醉酒驾车严重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确
定,应根据行为人醉酒驾车肇事时的主观心态、主观恶性和行为性质,按照罪刑法
定原则,分别认定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Drunk Type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业日益繁荣,越
来越多的汽车已经作为普通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庭。人们在享受汽车所带来的
交通便捷同时,频频发生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给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十
“四要件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
驶机动车辆的行为。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罪符合世界立法潮
流和趋势,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醉酒驾车犯罪均有较
safety of the general public has brought serious harm, drunk driving accident became the
dreaded " killer road ", especially in recent years Some drunken driving accident occurred
低、未规定量刑情节、未设置资格刑等缺陷。针对上述缺陷,应从适当提高主刑设
置、规定量刑标准、增设资格刑等方面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予以完善。
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适用应考虑行为人的危险性、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等
量刑情节和量刑因素。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免刑”等问题争
议,认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适用缓刑、免刑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罪责刑
别的醉酒驾车实际情况、各种情节,在醉酒驾车一律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应作为醉
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பைடு நூலகம்和量刑因素。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后,醉酒型危险驾驶
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为了我国刑法体系中规制醉酒驾车
肇事犯罪的三个重要罪名,厘清它们之间的区别,对准确把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
本质特征有着重要意义。本章按照犯罪性质以及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
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第三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裁量。阐述了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
法定刑设置规定、对法定刑设置存在的不足及完善进行了分析、探讨,对司法实践
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以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能否适用缓刑、免刑问题进
行了分析。认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仅为拘役并处罚金,存在主刑设置过
为成熟的立法规定,其规制处罚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的类型较全,有些国家和地区
还将酒后、醉酒驾车的部分共犯行为入罪,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观认识既
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对酒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处罚严厉,法定刑设置高,还规
定了资格刑和相应辅助措施。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入刑是应对风
险社会、弥补行政处罚不足、完善刑事法网的需要。醉酒驾车入刑实现了刑法对法
goods into the homes of ordinary people home. People enjoy convenient transportation
cars bring the same time, the high incidence of major or fatal accidents to life and property
恶性案件的发生。作为一个我国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认
定和法律适用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有理论争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困惑。所以,
为准确理解、把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解决好醉酒驾车行为
入罪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研究、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性
质、犯罪构成、立法考察、司法认定和刑罚裁量等问题,力求达到对醉酒型危险驾
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更加明晰之目的。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三章,正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本章主要阐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
性质、犯罪构成及立法考察。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醉酒后于道路上驾驶机动
车的行为,目前我国学界倾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根据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