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的实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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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 需 考 虑 行 为是 否 属 于 “ 情
衔 接 ,加 强 行 政 管理 创 新 。
节 显 著 轻 微 ” ,而 不 必考 虑
“ 危 害不 大 ” 的 情 形 ,例 如
醉 酒 驾 驶 给 公 共 安 全 所 可 能 造 成 危 险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概
有 研 究表 明 ,与 以往 行 政 整
予以明确 ,统一 司法适 用。
( 四 )以 醉 酒 型 危 险 驾
驶 高发 人 群 为 重 点 ,加 强 宣 传 引导。新罪名入刑后 ,出
于 违 法 性 认 识 错 误 而依 据 日
范 围 。 因此 ,在 确 定 是 否 可
以适 用开 4 法 第1 3 条但 书时 ,
三 、 行 政 处 罚 与 刑 罚 相
成 后 果 排 除 出 了 本 罪 的 规 制
大 于或等 于8 0 毫克 ”这一 标准
罚 手段 来 规 制 醉 驾行 为 ,避
免 对 公 民 权 益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司法伤 害。
是 否科 学 ,是 否 能 够 继 续 沿
用,都应该由 “ 两高”通过具体 司法解释 中对 “ 醉驾”认定标准
前 对 于 这 一 构 成 要 件 并 没 有
量刑 幅度等 内容 ,从 思想 源头 上 引导群众知 法守法、拒绝 酒 驾 ,携手共建平安社会 。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也 没 有 相
运 用 行 政 手 段 来 实现 对 醉 驾
2 0 1 3 年。 第^ l 期
4 3
治手 段 相 比 ,醉 驾 入 刑 的 效 果 并 无 显 著优 越 性 。前 者使
常 经 验 实施 犯 罪 的现 象 时 有 发 生 。 建 议 采 取 本 地 企 业农 民 工 、 个 体 经 营者 等 受 众便 于 、 易于接 受 的 宣传 形 式 ,
如 以 案说 法 、 送 法进 工厂 、
(包括 醉 驾 )降 低 了4 7 %。
公 众 安 全 和 公 共 利 益 的 危 害
进 企 业 、 在 公 共 场 所 举 行 集
中 法 律 宣 讲 、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 以及 在 醉 驾 高发 路 段 设
等 主 观 因 素 应 予 次要 考 虑 ,
甚至不 予考虑。综合 考虑上述 情 节 ,如 果确属情 节显著轻微
非 刑 罚 处理 方 法 。这 些 手段
相 应 的 司 法 解释 。 “ 醉 酒” 的 定 量 标 准理 当 包含 技 术 性
应 用 于行 政 处 罚 领 域 ,其 作
用 未 见 得 低 于 刑 罚 , 而成 本
却 会 大 大 降低 。 应 当更 重视
和 科 学 性 —— 遗 憾 的 是 , 目


宽 严 相 济 形 势 政 策
关 的 立 法 和 司法 解释 。 且 不 论 “ 每1 O 0 毫升 血 液 酒精 含 量
的 有 效 管 理 , 同 时 ,按 照刑
法谦 抑 性 原 则 , 少 用慎 用 刑
引 导 下严 格 把 握 “ 醉 驾 ”概
念 。醉 驾 型危 险 驾 驶 罪属 于 抽 象危 险 犯 , 醉 驾 入 刑 之 时 立 法 者 就 已 经将 醉 驾 是 否 造
危 害不 大的 。不 宜以危险驾驶
罪定罪处罚 。 二 、 立 法 层 面 加 快 出 台
程 度 是 否 相 适 应 ?2 0 1 2 年 以
置 醒 目、 生 动 的 警 示牌 等 ,
帮助 广 大 驾 乘 人 员真 正 认 识 到 醉 驾 的 巨大 潜 在 危 害 ,使
来 ,非 刑 罚 方 法 不 断 更新 ,
酒 后 驾 驶 导 致 交通 事故 数 、
死 亡 人 数 分 别 下 降3 7 %和
率 、 醉 酒 后 神 志 不 清 的 程 度 、 醉 酒后 驾驶 机 动 车行 进
道路 的 客 观 情 况 等 等 。 至 于 行 为 人 醉 酒原 因、 悔 过 表 现
ຫໍສະໝຸດ Baidu
3 9 . 6 %,而 后 者 使 违 章 行 为
金 钱 赔 偿 、 担 保 、 软 禁 、 向
受 害人 道 歉 、 社 会 服 务 、 具
其 更 为 清 晰 、 准 确 地 了解和 掌握 涉及 醉 驾 的相 关 法律 知 识 ,如 酒后 驾驶 、醉 酒驾驶 的
法律认 定标 准、构成危 险驾驶 罪的立案标 准及 其法律后 果、
结 悔 过 、 周 末 监 禁 、公 开 训 斥 都 是 现 代 各 国 比较 常 用 的
检 察论 坛
定 ,检 察 机 关 只 能 通 过 对 已
后 性 和 单 一 性 。 笔 者 认 为 在 未 来 立 法 上 ,可 以在 进 一 步 完善 审判 监 督 程 序 抗 诉 制 度 的 同 时 ,赋 予 检 察 机 关在 上 诉 程 序 中对 未 生 效 裁判 的 抗
诉 权 ,能尽 可 能 防止 错 误 裁 判 生 效 以 致 付 诸 执 行 ,有 效 地 防 止 恶 意 民事 诉 讼 行 为得
经 生 效 的 民 事 裁 判提 起 抗 诉 的 方 法 对 民 事诉 讼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 即 只 享 有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的 抗 诉 权 ,其 缺 陷在 于 事
逞 , 同 时 减 少 当 事 人 的 讼
累,稳 定 社会秩 序 。
醉酒型 危险 驾驶犯 罪的实践反思
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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