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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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胡锦涛签署
2009年12月26日通过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 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 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 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2002 . 8 . 4 )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2003 . 4 . 7 ) 1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2003 . 5 . 9 ) 2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2003 . 6 . 16 ) 21.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 . 8 . 5 ) 2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2004 . 11 . 12 )
(六)惩罚性规定
9.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 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 故以 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不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的; 12.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涉嫌伤害 事件或者患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2001 . 12 . 29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04 . 8 . 28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1986 .4 .12 )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07. 10. 28)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 12. 26)
24.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 2002 . 12 . 13 ) 2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2002 . 7 . 31 ) 26.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 2003 . 5 . 12 ) 27.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 2003 . 10 . 15 ) 2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 ( 2003 . 11 . 7 )
(三)承担的义务
4. 保护患者的隐私;
5.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6. 遇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严重威胁人民 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上级调遣; 7.按 规定及时报告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
(四)禁止性规定
1. 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 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 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 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4.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5.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 财物 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部分 : 部门规章(31部)
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1991 . 8 . 12 ) 2.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 1991 . 9 . 12 ) 3. 首批淘汰三十五项临床检验项目、方法的规定 ( 1991 . 12 . 20 ) 4.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 1992 . 10 . 7 ) 5.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 1992 . 10 . 31 )
6. 护士管理办法 ( 1993 . 3 . 26 )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994 . 8 . 29 ) 8.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 1994 . 10 . 8 ) 9.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 ( 1995 . 4 . 27 ) 1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 1995 . 6 . 2 ) 1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1997 . 6 . 5 )
1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 1998 . 9 . 22 ) 1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000 . 1 . 4 )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2001 . 6 . 20 ) 1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2001 . 6 . 13 ) 16.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2002 . 4 . 4 )
6.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 1989 . 1 . 13 ) 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 1989 . 10 . 24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1991 . 12 . 6 ) 9.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1992 . 10 . 14 ) 10.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1994 . 2 . 26 ) 11.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6 . 12 . 30 )
12.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 1998 . 9 . 21 ) 13.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1999 . 7 . 16 ) 14.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1999 . 7 . 16 ) 15.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 2001 . 2 . 20 ) 16.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 2001 . 2 . 20 ) 17.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 2001 . 8 . 26 )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 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 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 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 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 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 节严重的,暂停其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 执业活动,直至由 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 士执业证书:
(四)惩罚性规定
1.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2.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 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 泄露患者隐私的; 4. 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5.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 疗事故处理 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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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2004 . 3 . 4 ) 30.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2004 . 5 . 2 ) 31.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 2005 . 2 . 28 )
医护人员常用法律法规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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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二、《护士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四、《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部分 : 行政法规 (22部)
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 1987 . 11 . 28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 1987 . 12 . 3 ) 3.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 ( 1988 . 1 . 14 ) 4.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 .12 .27 ) 5.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 1988 . 12 . 27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 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 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 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 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 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 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 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六)惩罚性规定
1.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 成严重后果的; 2.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 成严重后果的; 3.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 病学 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 件的;
(六)惩罚性规定
5.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的; 6.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 械的; 7.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 临床 医疗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江泽民主席签署
1998年6月26日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主体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二)享有的权利
1.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 进行医疗活动; 2. 获得执业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 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 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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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性规定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侵犯医师 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 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惩罚性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给 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 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 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 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 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 疗机构应当提供。
二、《护士条例》
温家宝总理签署 2008年1月23日通过 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一)适用主体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享有的权利
1. 获取工资报酬、享 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 险的权利。 2. 有获得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3. 有参加培训、 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专 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 4. 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民主管理的权利
18.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2001 . 10 . 23 ) 19.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2002 . 1 . 22 ) 20. 消毒管理办法 ( 2002 . 3 . 28 ) 21.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 2002 . 3 . 28 ) 2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2002 . 7 . 31 ) 23.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 2002 . 7 . 31 )
(三)承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 及时向医师报告患者病情变化 3. 紧急情况下先行实 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4. 发现医嘱违反规定的,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 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 科室负责人或者医 疗卫生机构负责人报告 5. 保护患者的隐私 6. 服从调遣,参加医疗救护
(四)惩罚性规定
4. 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 医学教育;
(二)享有的权利
5. 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 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 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 遇;
7. 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承担的义务
1.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 动; 2.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 学文书 ; 3. 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有知情同意权 ;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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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背景
《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6.2.4.1规定: 定期组织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参加法律法规、 管理知识教育与技能的培训,每人每年≥12个 学时
第一部分: 法 律 (10部)
1. 母婴保健法 ( 1994 . 10 . 27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1997 . 12 . 29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1998 . 6 . 26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2001 . 2 . 28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2001 . 10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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