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对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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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对债权的保护

目录

写作提纲 (3)

内容摘要 (4)

关键词 (4)

正文 (4)

一、绪论 (3)

二、本论: (3)

(一)刑法,民法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情况 (4)

(二)如何确保刑法的保护是一种可行行为 (7)

(三)关于国外刑法对债权保护的规定 (9)

(四)如何确保刑法对债权保护的成立 (10)

三、结论 (13)

参考文献 (13)

论刑法对债权的保护

写作提纲

一、绪论

刑法对债权的立法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对这进行讨论。

二、本论:

(一)刑法,民法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情况

1、我国民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2、有关国家刑法中对于债权保护的规定不足

3、区分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与诈骗罪

(二)如何确保刑法保护是一种可行行为

1、当债务人故意隐瞒真相,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

2、当经营失败而导致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

3、当利益超过成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

(三)关于国外刑法对债权保护的规定

1、如何考察国外的破产犯罪

2、各国对侵犯债权罪的规定

(四)如何确保刑法对债权保护的确立

1、对恶意逃避债务罪的确认

2、司法程序上的特殊性

3、完善刑法对债权保护的设想

三、结论:

我国的债权刑事立法保护应设立破产犯罪和普通侵害债权犯罪。

论刑法对债权的保护

wangwenyong

【内容摘要】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债权之于经济生活的价值日益提高,债权仅有民法来保护是不够的,需要包括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多层次的保护。现行的刑法对债权的保护是有欠缺的,债权的刑法保护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国外的刑事立法大多都有对债权的特别保护,我国立法应当借鉴。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可以在刑法中规定“破产罪”和“恶意逃避债务罪”,从而使社会信用得以维护,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康发展运行提供制度基石;同时有利于借助公权力,解决部分债权债务纠纷,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债权提供有效刑法保护从而使我国的经济秩序有条不紊的进行。

【关键词】债权民法刑法破产罪恶意逃避债务罪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提出,私有财产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得到根本大法的确认和保护。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关系,主要由民商法调整,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最后的法律防线,自然也应为财产关系提供最有力的保护。然而,纵观现行刑法条文,对于物权、知识产权均有专章或专节规定犯罪予以保护(《刑法》第3章第7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第 5章规定侵犯财产罪),惟独对严重侵犯债权的行为没有规定犯罪,债权明显受到“轻视”,这一法律现象十分值得分析和评价。本文拟立足于债权保护的司法现状,分析债权刑法保护的可行性,结合域外立法先例,提出在刑法中规定“破产罪”和“恶意逃避债务罪”的构想,重点对“恶意逃避债务罪”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加以分析,从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债权提供

有效的刑法保护。

一、刑法,民法中关于债权保护的情况

我国刑法中对于债权的保护的规定甚少,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只限于保护所有权是不够的。为惩罚实践中发生的侵害债权的犯罪,应在刑法上增加侵害债权的一些犯罪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人、财、物、技术、信息的大流通,大交换,产生大量的债权关系是必然的,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由于债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才能做到,因此债权较之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由于多种原因,欠债不还成为司空见惯的现象,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侵害债权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当然,并非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确实由于无履行能力而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虽然也是一种侵害债权的行为,但其危害性还比较轻,属于应负民事责任的范围。而那些客观上有履行能力但是主观上不想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因此不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行债务,或者根本不履行,其危害性就比较大,因此实质上也是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的行为,运用行政的和民事的法律制裁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只用行政的或者民事的制裁手段显然是不够的,必须用刑法的制裁手段即刑罚来加以制裁,才能收到制止和惩罚犯罪,保护债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

债的发生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主要是合同之债;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无论产生于何种原因,最终都将体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即债务人只有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债务时,才有可能侵害债权。

在我国现阶段,恶意逃避债务现象已经逐步发展成为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司法实践中债权保护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

1、我国民法对于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法律对欠债不还还没有有效的制裁措施,致使欠债不还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保护财产的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对欠债不还应规定为犯罪。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债权人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进行诉讼,而且胜诉的几率很小。即便获得胜诉,由于债务人避债他乡或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加上强制机关执行效率低,债权人行使暴力抗法,

使得法院判决往往成为“一纸空文”。但是在刑法中对于债务人此种行为又无明确规定,所以往往造成债权人不相信司法而转用暴力手段来追讨债务。

2、有关国家刑法中对于债权保护的规定不足

我国刑法中对于债权的保护的规定甚少,对于财产权的保护只限于保护所有权是不够的。为惩罚实践中发生的侵害债权的犯罪,应在刑法上增加侵害债权的一些犯罪罪名、罪状和法定刑。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2%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妨碍清算罪。

然而这条规定对于债权保护来讲是远不充分的。首先,就清算程序本身来讲,妨害清算罪的行为只发生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是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一部分而已;其次,由于非法人企业或团体承担无限责任,不存在破产清算问题,因此该法条只适用于法人单位债务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对大量存在的非法人实体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却是无所作为,因此有必要在民法规定的同时,对于那些故意逃避债务的人员进行刑法的处置。

3、区分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与诈骗罪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是指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据不履行债务职责而采用恶意的手段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由于两者容易混淆,所以有必要比较一下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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