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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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影响
作者:万兆年 发布时间:2010-06-23 17: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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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民事权益保护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也必将全面规范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规范比较简单,有很多问题没有规定。尽管在后来的司法解释中做了很多弥补,但仍然存在较多的不统一问题,很多案件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一致。侵权责任法规定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就会使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适用统一的侵权责任规则,实现法律适用的规范化,保障侵权责任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该法的颁布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分别阐述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案件的最新规定。
一、交通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适用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明确了《侵权责任法》和《交通安全法》一般与特殊关系,特别条款优先适用于一般条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先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交通安全法》,只有在《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颁布生效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仍需优先适用《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二、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用或出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出台前,在机动车借用、租用等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并未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无论驾驶人是谁,保险公司都应赔偿。
2、车辆所有人将车借用或出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前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判决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判决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对车主将车交无证人员、醉酒人员或车况不良等车主有过错的情形下应承担连带责任基本无异议。侵权责任法的颁布该问题已经很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机动车所有人将车借与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或借给醉酒的人驾驶等。
3、所有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首先,所有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以其过错以及原因力与损害后果的关系加以判断。其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来连带责任,在出借、出租场合,所有人与所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也无其他来连带因素。
4、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出借、出租场合,特别是租赁场合,所有人往往与使用人有关于交通责任如何承担的约定,从合同相对性来看,该约定不能对抗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
三、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导致机动车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有谁承担赔偿责任,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连环购车司法解释采“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两项标准(保有人实际控制说),即认为,既然机动车的管理、支配以及受益的权利决不归原所有人,原所有人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防范与控制的能力,要求其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二条,都是机动车保有人作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体现。
四、买卖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无论是拼装的,还是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旦上路行驶都将造成对其他道路车辆、行人的安全威胁,无论卖方还是买方都应当有此种意识,因此买卖双方都应当对这种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被盗、被劫后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

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如果车主无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车辆已被盗或被劫,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车主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报案的,其相应的产生举证责任,以证明在事故发生前车辆已被盗或被劫。所以在实践中发现车辆被盗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报案。
六、肇事逃逸与事故责任认定的关联及逃逸后被侵权人的权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规定可知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原则上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除非逃逸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才可以减轻责任,否则应认定对方当事人无过错。
关于逃逸后被侵权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七、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
挂靠是指实际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某公司名下,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货运业务的一种现象。其在出租车、货车行业普遍存在。通常需支付一定的“挂靠费”给被挂靠单位,当然也有一些无偿挂靠的情形。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不符,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货款未付清前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连环

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
九、雇员、帮工在从事雇佣活动和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及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则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比较,可见《侵权责任法》对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了修正,雇主承担责任不考虑雇员的主观过错,也为规定雇主的追偿权。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司法解释对此采用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无需过问雇员是否存在过错。《侵权责任法》 以“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取代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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