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务行为准则、伯乐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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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务行为准则》

1.基本原则

1)学校倡导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学校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3)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者,学校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学校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在员工招聘或任用上,学校倡导举贤避亲、亲属或好友回避的原则,为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学校内如有亲属关系的职员,相互间应回避

从事业务关联的岗位,学校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岗位调整。

2.经营活动

1)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2)员工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A.以学校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B.以学校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C.以学校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D.代表学校出席公众活动。

3.兼职

1)员工未经学校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2)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A.在学校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学校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B.兼职于学校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C.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单位的商业竞争;

D.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学校形象;

E.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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