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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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国烟计(2008)567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科学择优,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烟草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下列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工程项目设计;

(二)机电设备的购置、安装及售后服务;

(三)原有设备的搬迁、安装;

(四)信息化、物流系统建设及维护服务;

(五)烟草行业特别规定的其他内容。

烟草专卖品暂不执行本办法。投资项目中生产经营性物资及办公用品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土建工程的勘察、单体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招标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公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中不再另行规定。

第六条投资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关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供应商不足三家;

(二)涉及行业安全和秘密;

(三)涉及烟草行业核心技术;

(四)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符合以上若干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投资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不在第六条范围内时,必须进行招标:

(一)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按国家规定应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第八条招标项目在招标前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已落实项目资金。

第九条依据国家局、总公司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实施招标。

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投标机构、专家库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要设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招标投标执行机构。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宜设在投资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执行机构要设在项目主要实施部门。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协助配合上级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本单位下属企业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法规、纪律检查、监察、技术、财务、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现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协调处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

(五)受理和答复投标人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标活动公正性的质疑和投诉。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单位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机构的认定及动态管理制度。

本单位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一次性地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选取三家或三家以上。

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颁发的乙级以上资质,总投资超过1亿元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要具有甲级资质。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执行机构在本单位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负责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工作并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调工作。

(二)组织划分项目招标标段和确定工期。

(三)自行招标时,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招标文件;委托招标时,组织有关专家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负责审核招标文件。

(四)组织技术、商务谈判和中标签约工作。

(五)收集、整理和保管招标投标档案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活动要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的规定执行并报国家局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局、总公司负责建立行业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国家局、总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库要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评标专家要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库要满足分地区、分专业随机抽取专家的需要。

第十八条行业内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推荐。行业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由行业各技术委员会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经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

国家局投资管理部门可直接聘任评标专家。

第三章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组织形式分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拥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与招标项目对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行业评标专家。

(二)拥有一名或一名以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本单位工作满五年

且具有招标投标活动实践经验的人员(不包括外聘的法律顾问)。

(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委托招标时,招标人要根据项目的技术要求在预先选定的三家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招标人要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要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机电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招标还要在具有资质的专业招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要向三个以上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的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要在项目申报的同时报项目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四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内容;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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