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的审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汇编和执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校园建设的责任主体。
负责本校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第六条直属高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校园规划是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直属高校应注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
校园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校园资源统筹使用、生态环境和校园历史文化妥善保护等要求,力求做到以人为本、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统筹兼顾、建设有序,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4)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方可上报。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招投标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合同进行,项目进展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做好质量管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进行,不得挪用和滥用资金。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报销和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合规合法、透明公正。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平台,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信息应定期更新和评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总结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应按照评估指标和要求进行,以评价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总结应及时进行,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修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所指导和支持。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促进高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体制1.高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学校房建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基建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2.基建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验收验收、结算等工作。
3.基建办公室设立项目管理组、规划设计组、招投标组、施工管理组、质量安全组等专业团队,各自负责不同工作环节的管理与监督。
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1)高校提出基本建设项目需求,经立项审批程序后,相关文件移交基建办公室。
(2)基建办公室组织开会,确定项目范围、资金预算、工期计划等,并成立项目管理组。
2.规划设计(1)项目管理组根据项目条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书,明确项目选址、功能布局、建筑风格等。
(2)招聘相关设计院所进行规划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高校需求和相关法规。
3.招投标(1)根据设计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公开招标,确保公平竞争。
(2)评标委员会评选出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
4.施工管理(1)施工前,由基建办公室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明确工程量、工期、质量要求等。
(2)监督施工过程,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5.验收验收(1)工程竣工后,组织验收验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2)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方可移交使用。
6.结算(1)结算前,基建办公室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
(2)合同双方确认工程量和价格,进行最终结算,支付工程款项。
四、质量安全管理1.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强化工程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工程建设安全。
3.设置质量安全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西安交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ﻫ(2005年1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西交基[2005]6号公布)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ﻫ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ﻫ第四条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监察处、财务处、重条处、后勤处、工会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具体职责包括:ﻫ(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ﻫ (三)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ﻫ (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ﻫ (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ﻫ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教育部有关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开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所属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维修改造项目的房建工程、室外工程(土石方、道路、强弱电管沟和管井、雨污水管道等)、景观绿化、供水、供电、燃气、消防、弱电等涉及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及工期影响均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按照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重大变更主要是指因改变建设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政府行政许可、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设计变更;一般变更是指设计错漏,但不改变原设计内容、标准、规模、用途,或因现场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局部修改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由设计变更提出单位(参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变更内容,基本建设处负责组织编制变更清单,并经设计、监理、代建、用户等相关责任单位审查会签确认。
第四条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款30%且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重大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30%或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30万元。
第五条一般变更1. 对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合同价款10%(含10%)且变更单项工程量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变更,由基本建设处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2. 对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10%或变更单项工程量超过5万元的变更,由基本建设处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原则上不得对工程进行重大变更。
确需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基本建设处组织论证,完善变更程序,报工程项目管理小组进行专项会议审议后,经校长或校长工作会议审定通过后实施。
教育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公开,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
(三)勤俭节约: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高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管理职责,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一)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
(二)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等进行管理。
(三)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核算、审计和监督。
(四)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资金筹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预算安排,依法筹集基本建设资金。
(二)资金支付: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合同,合理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三)资金结算:建立健全资金结算制度,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四)资金监督: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高校应当编制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包括:(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需求。
(二)基本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
(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措施。
第十条高校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分析,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11.21•【文号】教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8]28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政部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了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基建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教〔200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及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建设单位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准确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教育部年月前言近年来,教育部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坚持以保障和服务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导向,大力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颁布实施了《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严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文件,并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安排参考模型》,构建了项目评估、过程监督、验收评价等相对完备又体现高等学校特色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实践证明,推进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力度,是加强腐败源头治理和工程建设廉政工作的关键。
为进一步强化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规范管理,织密扎紧制度牢笼,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推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研判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领域的防控重点和关键环节,并以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流程为主线,对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逐一梳理,明确提出每个廉政风险点防控措施和责任主体,编印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以下简称《防控手册》)。
《防控手册》的编印,是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制度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创新举措,对促进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高效、安全、廉洁运行,推动基本建设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项目报建、工程招标、合同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工期控制、变更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产交付等规范化管理,推进基本建设全过程信息公开,不断强化校内外监督,以制度约束权力,用程序规范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在基本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循《防控手册》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创新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群众满意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目录一、使用说明 ............................................................................... (一)结构说明......................................................................... (二)标示说明......................................................................... (三)应用说明.........................................................................二、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总流程图...................三、各工作内容流程图、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 ........... (一)立项审批......................................................................... (二)勘察设计......................................................................... (三)项目报建......................................................................... (四)工程招标......................................................................... (五)合同管理......................................................................... (六)质量控制......................................................................... (七)安全管理......................................................................... (八)工期控制......................................................................... (九)变更控制......................................................................... (十)资金管理......................................................................... (十一)竣工验收..................................................................... (十二)决算审计..................................................................... (十三)资产交付.....................................................................一、使用说明(一)结构说明《防控手册》以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周期为主线,按照基本建设工作流程,逐一排查项目建设各环节中的廉政风险点,标示风险等级,明确防控责任主体,并提出防控措施。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章制度,它与学校的发展紧密关联,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是教育部门制定的一份规范化文件,旨在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合理有效地进行,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学校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创新,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降低资源浪费,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学校。
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符合学校建设标准和方针的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管理办法,以实现学校发展的整体目标。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发展规划进行制定和修订。
此外还需要依据不同时期学校的建设进程和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生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把学校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移交等作了明确规定,从而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不透明,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在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需要以制度为重点,加强人才建设,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教育目标的最大化,推广并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标准,提高工人、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营造勤政、勤俭、勤勉、诚信的学校建设氛围。
另外,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还需要与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应详细规定学校基本建设立项的程序、规范验收标准以及规范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更新。
在立项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选取的项目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符合建设方向和任务,符合规范和标准,同时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论证后才能进行审批立项。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确保标准和规范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环保等规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
直属高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及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建设项目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报审校园规划和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报批报备建设项目、筹措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项目。
第六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七条校园规划是学校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
第九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第十条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意见。
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校园规划经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直属高校应当根据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方案,并上报教育部审核。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
学校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利用自有资金(包括学校自有、捐赠、地方预算资金等)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学校是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建设规划和审批第五条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明确学校基本建设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和实施步骤。
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规模、布局、技术标准、投资估算和施工方案等。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明确建设项目的具体施工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编制建设项目预算,明确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和分项投资。
第十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编制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措施。
第三章基本建设实施和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结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应当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学校决策部署,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依法依规实施基本建设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据学校安排和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基本建设项目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计划,以及使用学校各类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
第五条建设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保密制度,涉及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数据、标底和招投标过程以及不宜公开的会议纪要、决议、决定、投标单位有关资料等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主要职责第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对校园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立项、方案和投资计划、重大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八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小组是学校校园基本建设的议事机构,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研究讨论并协调推进校园总体规划、五年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立项、设计方案,为学校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度,校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国资、住房、后勤、网信、保卫、财务、采购、审计、纪检监察、工会、基建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05.12•【文号】[87]教基字046号•【施行日期】198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87]教基字046号1987年5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如下规定:一、国家教委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制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总结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律,对全国高等学校基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掌握全国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安排情况和完成情况,分析研究投资结构和投资效益。
掌握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状况。
调查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校舍建设与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高等学校建房和用房的改革,促使校舍建设与使用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研究制订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和用地定额,参与制订有关高等学校的建筑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
(五)掌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机动投资及相应的统配物资的分配,补助贫困地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加强薄弱环节等。
(六)掌握和分配通过国家教委安排的用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国外赠款和外资贷款。
(七)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审批新建高等学校的项目建议书。
(八)调查研究国内外高等学校校舍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对高等学校校舍建设和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
(九)直接管理委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1.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日由教育部以教发〔2012〕1号印发。
《办法》分总则、校园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实施、建设资金管理、监督与评价、附则8章49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教育部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八章附则展开教育部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编辑本段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教育部意见,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
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
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编辑本段第三章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二条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直属高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三)校园规划;(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九)资金筹措证明;(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论;(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三)场址选择;(四)建筑方案选择;(五)节能节水措施;(六)环境影响评价;(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九)项目实施进度;(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十二)财务评价;(十三)社会评价;(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本年度不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
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请示文件;(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四)其他相关材料。
编辑本段第四章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第二十三条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编辑本段第五章建设项目实施第二十九条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
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编辑本段第六章建设资金管理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九条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
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编辑本段第七章监督与评价第四十二条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