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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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6.24•【文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正文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88年6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
第二章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五)财政定额拨款。
第三条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
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
第四条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
第五条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六条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年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
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
第七条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
第八条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
第九条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除国务院已有规定可减免的之外,各部门、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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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有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用途第三条资金来源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捐赠、贷款等。
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合法获取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资金用途基本建设资金应主要用于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水利工程等。
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挪用和滥用资金。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建立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编制财务报表、核算资金收支、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核各单位应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工作。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八条监督机制的建立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违法责任和追究对于挪用、滥用基本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经济责任,并追回相应的资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相关部门,对于有关问题的解释和修改,由相关部门统一指导和决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1500字。
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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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财[2021]30号-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2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明确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职责,提高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来源于中央政府、铁道部、地方政府等其他投资方投入的资本金和建设单位自身筹集的债务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含国铁建设单位所属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含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是指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
管理小型基建项目的部直属单位比照国家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暂行办法》(铁建设[2021]93号),成立或组建经部核备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指挥部等。
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是指由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共同出资组建的、由铁道部控股的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客运专线公司(含筹备组)等。
第四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存储、拨付和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完成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和考核分析工作;实施建设资金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第11号令)的规定,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1会主管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或本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铁路建设单位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期间执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项目建设期间要认真执行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基建投资完成作为财务报告的附件,单独上报。
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无删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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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一、总则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国家或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资金来源1. 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
2.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预算程序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三、资金保管1. 基本建设资金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应具备相关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 基本建设资金的保管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
3. 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资金清点,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资金使用1.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严禁挪用或私分资金。
2.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审批手续,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报销,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审计。
五、资金监督1.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承接基本建设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所需的财务资料和报表。
3. 对于违规使用或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资金报告1. 基础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的要求报送资金报告,包括年度支出情况、项目进度等。
2. 报送的资金报告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篡改数据。
3. 资金报告应按时报送,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附则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基础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
2. 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3. 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的,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即是《基本建设资金财务管理规定》的要点内容,各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规定,确保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023修正版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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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在水利基本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1. 科学性和合理性。
资金使用需符合科学规划,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最大效益。
2. 公平公正。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杜绝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3. 合规合法。
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
4. 有效管理。
资金使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
三、资金来源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水利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财政拨款提供资金支持。
2. 国际贷款和援助。
在有需要时,可以通过国际贷款和援助获取资金。
资金使用需遵循相关国际协议和法规。
3. 社会捐赠和募资。
可以通过社会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但需遵循相关规定并做好公示。
4. 其他合法来源。
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需经过严格审批和合规程序。
四、资金管理1. 资金划分和使用计划。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进行划分,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2. 资金监管和审计。
资金使用过程需进行监管和审计,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3. 采购和招标。
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采购和招标需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4. 项目管理和评估。
资金使用的项目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
五、资金使用效益评估1. 定期评估。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资金使用的参考依据。
2. 效益分析。
对资金使用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评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 案例比较。
对相似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优秀的资金使用案例和经验。
4. 调整和改进。
根据评估结果和分析,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的方式和方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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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拨付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措。
各级政府应合理安排财政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推动公私合作模式发展。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进度、预算安排和各项审批手续来进行。
资金拨付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禁止擅自挪用、截留或违规调整拨付资金用途。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工程建设的需要,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工程目标上,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各级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资金监督和评估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应当从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监督、结算决算等方面进行,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和工程质量的保证。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评估应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在项目完工后进行验收,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和评估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进行资金管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挪用、截留或违规调整拨付资金用途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基本建设项目中发生的财务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3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397e41c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8a.png)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进行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二、资金管理主体1.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由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负责。
项目责任单位或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资金使用目标和指导思想,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
2. 资金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资金管理主体应当根据项目的需要,向上级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当准确反映项目的资金需求,并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和解释说明。
2. 资金分配上级部门应当依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合理分配资金。
资金分配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各项目获得公平的资金支持。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并及时记录和报账。
(2) 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政、会计、审计等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3) 对于发生紧急情况或者临时需要的资金,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并报批。
2. 资金监督与管理(1)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由独立的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资金监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
(2)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资金流向的追踪和监控、对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估等内容。
对于发现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和追责措施。
(3) 资金监督与管理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管理工具,提高监督的效能和准确性。
五、资金结算与报账1. 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
各项目应当及时上报结算报表和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结算审核和审批。
2. 资金报账(1) 资金报账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资金报销、分期付款等形式。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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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国家及地方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采购材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遵循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与项目实施计划相配套,明确各项工程进度及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章资金计划编制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周期、工程规模、施工难度、资金筹措能力等因素。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到位时间。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参考项目预算,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计划进度和所需资金,分别列明年度及阶段性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资金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考虑资金的可持续性,避免过度依赖一次性拨款,应重视资金的循环利用。
第三章资金计划执行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挪用资金。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审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项目需求变更或资金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报备、报批,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工作。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完成。
基建工程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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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建工程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基建工程的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管理责任1. 资金管理主体: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主体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相应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
2. 资金管理责任分工:项目管理单位应明确资金管理工作的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及其职责。
3. 资金管理职责: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三、资金来源1. 资金筹措:基建工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
2. 资金专户: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确保对项目资金的独立管理。
3. 资金监管:项目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规。
四、资金使用1. 资金使用程序: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资金使用方案,按程序使用资金。
2. 资金审批权限:项目管理单位应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对涉及较大金额的资金使用需经过审批程序。
3. 资金使用限制: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或挥霍。
五、资金监督1. 资金监督机制:项目管理单位应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
2. 资金监督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报告。
3. 资金监督责任:项目管理单位领导层要高度重视资金监督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六、资金汇总1. 资金统计报告: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规范的资金统计报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2. 资金使用反馈: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3. 资金调度: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调整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七、资金结余1. 资金结余处理:项目管理单位应对项目结束后的结余资金进行登记、结算和处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2. 资金结余利用: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后期维护和改善。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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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国内外借款、发行水利基金债券等。
2. 财政拨款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财政法规,国内外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行债券应遵循相关法规程序。
三、资金管理
1.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可靠。
四、资金使用
1. 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利发展规划,严禁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经费。
2.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安排,不得超支或滞留,确保
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五、监督与检查
1. 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
整改。
2.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
合规、高效。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分、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应予
以严肃处理。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版本
为准。
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水利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提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本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4ed31748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39.png)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指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款、借款资金和项目收入等。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监督、审计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原则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性原则: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管理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需求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资金的有效支配和利用。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四)效益性原则:加强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确保资金的高效利用和回报。
第三章资金管理的责任第六条资金管理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资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使用。
(三)监督和审批资金支付申请,保证资金的及时支付和使用。
(四)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供应和回笼的平衡。
(五)监督项目资金的支出情况和使用效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
(六)组织项目资金的验收和结算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七)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息。
第七条各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报告,及时上报资金需求和使用情况。
(二)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和收入。
(三)加强资金监督和风险控制,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四)及时上报项目资金的支出和效果情况,配合资金管理部门的验收和结算工作。
基建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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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基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强化财务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公司的决议、决定、决策,做好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核算、监督和考核工作;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原则。
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条项目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
(二)编制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法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法](https://img.taocdn.com/s3/m/ecb36224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d8.png)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管理,优化财政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 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集中支付资金)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用于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省级财政投资并由省直单位或省属企业实施建设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及大型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条集中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以及项目资本金投资,由省级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照〃按预算、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审核拨付。
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基建项目资金拨付手续,加快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经批准实施代建的项目,集中支付资金统一授权省政府批准的代建机构管理,由其履行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资金管理等职责,按规定审核拨付。
凡使用集中支付资金的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除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均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否则主管部门不得审核通过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
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办理,并须选择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省内任一符合要求的交易平台进行。
第四条集中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建设单位在省财政生效的项目预算额度内办理集中支付。
(-)集中支付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概算、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等进行审核。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14c6a98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e.png)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和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下达的基本建设资金。
三、基本原则1.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原则,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和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中的决定性作用;2. 强化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效益优先、合理利用、严格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3. 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基本建设资金安全;4. 加强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流程1. 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各级政府和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资金使用计划;2. 投标选定承包商。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合格的承包商;3. 建立监督机制。
设立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4. 审核验收。
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和规定进行资金使用的审核验收;5. 形成资金使用报告。
每个基本建设项目结束后,应形成资金使用报告,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使用审批制度(1) 资金使用计划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审批;(2) 使用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资金应当报上级部门批准;(3) 资金使用计划实行预算制管理,对超过预算的项目,应当重新填写资金使用计划,并重新审批。
2. 资金监督管理制度(1)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经费管理人员负责资金的使用、审计、监督;(2) 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 建立资金使用档案,按期进行归档,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合法、合规。
3. 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制度(1) 每个基本建设项目结束后,应当组织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2) 对于达到或超过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给予奖励;(3) 对于效益较差的项目,应当进行问责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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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铁路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对于铁路系统的发展至关重要。
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和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和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资金管理机构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资金管理政策、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和审计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该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和铁路管理局共同组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三、资金来源铁路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铁路运营收入和社会投资。
政府拨款是铁路基本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可以用于铁路线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容等项目。
铁路运营收入可以用于日常维护和运营费用,以确保铁路系统的正常运营和安全。
社会投资是鼓励外部资本参与铁路建设的重要方式,可以增加资金来源,提高铁路建设的质量和速度。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1. 资金使用申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需提出申请,包括项目预算、资金需求分析和资金用途说明等材料。
2. 资金审批:资金申请经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重要项目需经政府批准。
3. 资金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高效。
定期进行资金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4. 资金调剂:根据项目需要和资金来源的变化,合理调剂资金,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资金的合理利用。
5. 资金报告:定期向政府和社会公开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接受监督和评估。
五、风险管理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巨额资金和复杂的风险因素。
为了降低风险,需要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项目风险评估: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市场需求等方面。
2. 资金风险控制:建立项目资金风险管理机制,确保项目不会因资金问题而中断或延误。
3. 合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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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通常的规定:1. 资金筹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发行债券、引进外资、吸引社会资本等方式筹措。
2. 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管理单位应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时间等,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3. 资金监督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经济高效。
4. 资金支付方式:项目资金应按规定进行支付,可以采取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方式支付。
5. 资金使用限制:资金应用于项目具体建设,不得私分、挪用、滥用,严禁以资金为借口进行非法活动。
6. 资金监管机构:项目资金使用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7. 资金管理信息化:借助信息化技术,对项目资金流程进行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项目的特点进行具体的制定和实施。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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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合理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二、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安排,将资金拨付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办单位,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2. 政府性基金: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设立的基金,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行业税收和政府专项拨款等。
3.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国际金融机构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贷款,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贷款利率、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社会捐赠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非财政拨款。
三、资金使用1. 资金计划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编制资金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的连续进行。
2. 资金安排方式:可以采取预算制、支付制或授权制等方式进行资金安排。
预算制要求项目实施前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支付制要求按实际支出进行资金支付,授权制要求授权承担单位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3.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应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相适应,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
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要符合规定的审批顺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四、资金监督管理1. 财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2. 经济效益评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
3.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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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基本建设项目落地和使用资金的效率,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下属各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
二、基本建设资金的申请与使用2.1 基本建设资金的编制农业部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需要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编制相应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预算编制应遵循合理性、规范性和可行性的原则,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需求和实际运行情况。
2.2 基本建设资金的申请各单位在需要进行基本建设项目时,必须提前向农业部财务管理办公室提交基本建设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的详细描述、预算金额以及项目实施计划等。
财务管理办公室将按照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情况进行资金的拨付。
2.3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预算安排和项目计划。
各单位在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违规支出。
对于超出预算的费用,需要提前向财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依据。
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核算3.1 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主体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为各单位的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记账、报表编制和核算。
3.2 基本建设资金的记账方法基本建设资金的记账方法应采用专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账户进行,确保项目资金的独立性和可追溯性。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制度和记账凭证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记账工作。
3.3 基本建设资金的报表编制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报表,并及时上报给农业部财务管理办公室。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4.1 内部财务监督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内部财务监督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查等。
4.2 外部财务监督农业部财务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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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1. 引言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专项资金,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利益,制定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2. 资金来源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预算拨款、财政专项资金、发行债券等渠道。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制度和财政预算编制程序,合理安排基本建设资金的来源和分配。
3. 资金管理主体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主体包括下列几方面:3.1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管理者,负责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
政府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流程,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3.2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是对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机构。
监管机构需要积极参与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
3.3 受益单位受益单位是基本建设资金的实际使用者,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受益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配合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进行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 资金管理流程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资金申请、资金拨付、资金使用和资金结算四个环节:4.1 资金申请受益单位需要根据实际需求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包括项目的具体情况、预算和计划等。
资金申请应当经过层层审核和批准,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符合政府规划和发展方向。
4.2 资金拨付政府部门根据资金申请情况和预算安排,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拨付资金给受益单位。
资金拨付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4.3 资金使用受益单位在拨付资金到位后,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要求,合理使用资金进行基本建设工作。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且取得预期效果。
4.4 资金结算资金使用完毕后,受益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资金结算工作,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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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等;包括国家预算资金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目、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管理办公室是负责院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院建设资金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全面规划、统筹使用、合理安排。
统筹安排使用由学院行政下达的中央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学院自筹的全部资金,确保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建设资金必须按资金来源和建设项目分别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六条学院建设资金管理在院长办公会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财经政策和我院的有关财务规定,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应按照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是我院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安排,分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纳入学院财务总预算。
第八条学院院长办公会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以及学院自筹资金总投入额度确定当年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及来源。
院财务处和基建管理办公室按照当年的资金总量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汇总上报。
各建设项目应向财务处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
预算的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年度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等。
第九条院财务处按照教育厅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方案,根据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共建资金和学院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以及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具体办理资金拨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业务支出、修缮改造支出等。
业务支出: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各项业务支出等。
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维修维护费、劳务费、交通费、租赁费、计划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四章资金决算
第十二条学院财务处应根据基本建设各项目的年度支出情况,分别按资金渠道编制年度决算,报送有关部门。
决算内容应按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处负责加强资金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做好审计工作。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学院院长办公会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进行总体控制和项目控制。
2、严格依据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会计核算。
3、对项目的实施、资金的投向、年度资金调度安排实行全过程财务监督管理,并对资金安全负责。
4、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提交全年基本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按时编制财务报表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6、接受各级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审计。
第十五条建立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基建管理办公室对基本建设资金实行管理与审核,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预算以内合理安排资金,同时有责任定期向院长办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审计处应对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院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十八条所有与学院基本建设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