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基本建设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
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而开展的,
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意义的建设活动。
二、管理机构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设立基本建设管理机构,分别承担基本建设管理的组织、
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
三、项目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政策要求,不影响
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四、招投标
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合理选择承包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资金管理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预算、银行贷款、社会投资等途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贪污腐败等行为。
六、工程监理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配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全
程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七、验收验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
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后期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延长使用周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以上是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希望各级政府
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做好基本建设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08•【字号】苏财规〔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34号第一条为加强省直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管理,严格项目概算,控制建设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项资金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直基本建设项目(下简称基建项目)财政投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一)基建项目由省本级直接举办,即建设单位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基建项目必需经过立项审批等基本建设程序(不包括水利基建项目)。
(三)需要申请或已定财政投资,即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
第三条经批准同意的基建项目财政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全额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二)部分投资,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定额补助或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三)贴息补助,是指基建项目所需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其贷款利息由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期限内的全额或定额补助。
全额投资方式原则上适用于纯公益性基建项目;部分投资和贴息补助方式主要适用于准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对完全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的基建项目,不予财政投资。
具体投资方式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条财政投资的基本原则为:(一)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能市场运作的,不财政投资;能贴息补助的,不部分投资;能部分投资的,不全额投资。
(二)区分轻重缓急,纯公益性项目、续建项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财政支持的项目优先考虑。
(三)除全额投资外,原则上只补助建安工程,不补助征地拆迁费用。
新疆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委,要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政府投资的合理使用。
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也要对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加强监管,保证项目能够按照自治区的要求顺利建成投入使用,防止项目单位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五)项目招标内容;
(六)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投资审核程序
第九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安排原则、安排领域和使用方向;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咨询评估、规划编制等费用支出;
(六)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投资占主体的公益事业、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总公司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
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监督,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1年1月16日审计署发布)、《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2005年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等法律、法规,结合X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X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审计中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投资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项目为列入XXX公司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内审部是XXX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未经XXX公司同意,不得自行组织审计。
第六条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XXX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二)根据XXX公司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审计工作。
(三)负责组织系统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
(四)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五)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工作的协调和质量监督,对下级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三章原则与方式第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应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先决算后审计的原则。
结合XXX公司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第八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应遵循的方法:(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三)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九条实施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时,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性质及审计资源等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一)内审部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内审部审计.(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
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现将《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都本伟2014年1月21日葫芦岛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
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绩效管理原则。
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支出绩效。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组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四)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查;(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六)办理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的政府采购;(七)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八)负责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等。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0〕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西安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资金包括:(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项目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确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铁计[200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
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
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原则,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
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
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
(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3.22
•【字号】鲁发改投资〔2017〕276号
•【施行日期】2017.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投资〔2017〕276号
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2日。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国家及地方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资金使用,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竞争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采购材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遵循预算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与项目实施计划相配套,明确各项工程进度及资金需求,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章资金计划编制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周期、工程规模、施工难度、资金筹措能力等因素。
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的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到位时间。
第十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参考项目预算,按照各项建设工程的计划进度和所需资金,分别列明年度及阶段性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进行评估和论证,确保资金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应考虑资金的可持续性,避免过度依赖一次性拨款,应重视资金的循环利用。
第三章资金计划执行第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挪用资金。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报告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审计,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项目需求变更或资金调整等情况,应及时报备、报批,并做好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工作。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执行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由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完成。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崇政办发(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17)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泰产业园(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崇左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一)财政预算资金;(二)地方政府债券;(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事业单位的国有资金;(六)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以上各类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严禁未批先建和超计划的投资行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建设;(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负责制、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监理或代建制,确保工程质量。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提高资金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需要集团公司控股企业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控制、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基建办)对集团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对报批项目进行审查,给集团公司办公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集团公司财务处对建设项目履行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职责,集团公司纪检、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的合规性、完整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具体管理,设立项目筹建处,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项目建设和竣工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立项程序方可确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和维持单位正常运转为目的,确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八条项目的立项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相关立项报批工作,严格遵守中央、省委关于新建、迁建、改造办公楼等有关规定,经营性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有关要求。
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环节。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是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的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
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能通过银行贷款等外部借贷形式筹措建设资金。
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有银行贷款等借贷资金,但原则上自有资金应占所需货币资金的30%以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论、项目背景、项目需求及前景分析、项目建设方案及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实施计划及进度、风险因素分析及对策。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增长、改善民生、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基本建设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基本建设的定义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资金、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城市建设等领域。
(三)管理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遵循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3、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4、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二、前期工作管理(一)项目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地区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求,制定基本建设项目规划。
(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对拟建项目的初步设想,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方案、工程规模、工程概算等。
(五)审批程序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三、项目实施管理(一)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
(二)招标投标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三)工程监理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乌海政发[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发〔2006〕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乌海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合理使用和有效节约建设资金,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29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基本建设的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对使用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其它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建设项目统筹安排。
使用市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提出,通过编制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
第五条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潍政办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潍坊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基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资金是指,为满足市级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农林水利、医疗、教育等各类基本建设所筹集和使用的资金。
包括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地方政府债券安排,以直接投资、政府贴息、资源置换或配置等方式投入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基建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与使用范围、预算编制与审核、预算执行与调整、建设成本管理、工程结算与财务竣工决算、结余资金管理、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建资金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审核投资概算。
财政部门负责对投资概算提出建议,安排资金预算、审核支出政策、审核批复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牵头预算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及预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基础工作、权限内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绩效评价指导及组织实施。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办法(制度编号:)1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企业会计准则》2.2《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2.3《集团公司会计手册》3术语和定义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3.1基本建设投资:是指公司用于对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的投资,基建项目包含工程施工、物资或设备(含非安装设备)采购、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和服务、收购(含全资收购、股权收购)油库、加油站等。
3.2非安装设备:本办法特指信息类非安装设备,包括属于公司管理的信息类非安装设备固定资产,电脑、输入输出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及其存储设备、会议系统、加油站管理系统相关设备、发卡网点相关设备及自动化集成平台等油库管理系统相关设备、网点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等。
3.3基建投资财务报告:是指各种基建投资报表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3.4文件:是指与基建投资项目相关的,以原件、打印件、复印件等纸质版交接传递的材料。
3.5文档:是指通过存储器、线上工具或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传递流转的电子文档、电子表格、扫描件等电子材料。
3.6证照手续:是指与基建投资项目相关的证照及资质证书等原件、复印件及扫描件。
4重要风险4.1基建投资资金支付未按审批程序或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4.2基建投资资料不合规。
5职责5.1财务处主要职责为:5.1.1负责基建资金拨付;5.1.2负责基建投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5.1.3负责监督、考核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5.1.4负责基建资金支付项目的财务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5.1.4.1发票是否合规;5.1.4.2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5.1.4.3甲供设备、材料等付款与设备、材料交接验收单是否一致;5.1.4.4工程付款发票金额是否与工程结算定案表中的审定结算值或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中的审定工程造价金额一致;5.1.4.5合同付款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5.1.4.6银行账户证明和收据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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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有限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监督,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2011年1月16日审计署发布)、《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审计》(2005年内部审计协会发布)等法律、法规,结合XXX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XX公司基本建设投资的审计管理。
第三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审计中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投资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项目为列入XXX公司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内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内审部是XXX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的组织实施。
各单位未经XXX公司同意,不得自行组织审计。
第六条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XXX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制度的制定及修订。
(二)根据XXX公司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审计工作。
(三)负责组织系统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工作。
(四)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五)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工作的协调和质量监督,对下级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原则与方式第七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应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先决算后审计的原则。
结合XXX公司实际情况,既可以进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部分环节的专项审计。
第八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应遵循的方法:(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九条实施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时,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性质及审计资源等情况采取下列方式:(一)内审部直接审计或者授权下级内审部审计。
(二)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三)委托具有法定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十条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投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概(预)算管理和执行,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管理,工程、财务管理和造价控制等的审查和评价,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实施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内控制度审计是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与评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建立科学、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投资机制是否健全。
(四)基本建设投资的程序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投资立项及可行性研究审计是指对已立项的建设项目前期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项目的立项、批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充分论证。
(二)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与评价。
(三)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的安排是否准确、合理。
对相关财务指标计算方法是否适当。
(四)决策方案是否经过分析、选择、实施、控制等过程。
(五)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概(预)算管理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和评价设计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报告及设计概算批准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二)概(预)的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数据是否准确。
(三)是否及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四)概(预)算管理的流程及审核、批复的程序是否及时、合理。
(五)设计、概(预)算文件是否规范、完整、及时归档。
(六)设计总概算(修正概算)的审批、执行情况。
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第十四条招投标审计是审查和评价招投标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及相关制度规定。
(二)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行为。
(三)标段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需要,工作界面划分是否明确。
(四)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合规、全面、准确。
(五)招投标过程是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合同管理审计是审查和评价合合同管理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的真实性、合法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有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及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
(二)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期、质量、造价及(四)费用结算方式、质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内容,所签订内容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
(五)合同条款是否全面,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有无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是否明确规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是否全面、有效、真实。
合同资料的保管和归档是否及时、完整。
第十六条设备材料采购及管理审计是审查和评价采购、管理环节资料依据的充分性与可靠性。
管理及使用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的数量、型号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并签订采购合同。
(三)设备材料采购与财务结算、计划、设计、施工、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衔接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因脱节造成资产流失或影响工程进度等问题。
(四)设备材料的验收、出入库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及时有效,各项手续是否完善、齐备。
(五)设备材料供货及服务费发票的提供及入帐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审计是审查评价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环节资料依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开工前手续是否完备,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二)资金筹措是否到位或已落实来源。
(三)工期、质量、投资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相关制度要求。
(四)是否存在转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为。
(五)工程监理是否到位,工作要求是否符合监理规定。
(六)工程进度款、预付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
(七)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执行是否有效。
(八)设备材料是否按合同、工程进度及时运抵现场,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九)竣工结算编制是否及时,是否按XXX公司相关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是检查与评价估算、概(预)算、结(决)算造价与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的差异,检查是否存在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的行为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计价依据的合规性。
(二)概算文件、批复概算与初设方案的一致性,批复概算与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费用构成的正确性。
(三)施工图预算的量、价、费计算是否正确,计算依据是否合理。
(四)合同价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五)正确核定工程结(决)算造价。
(六)评价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对造价的控制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审计是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竣工决算及账务处理、投资效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支付情况。
(二)有无虚列成本、置换、套取、挪用建设资金。
(三)资金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财务制度的规定。
(四)付款的原始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合法、齐全。
(五)“在建工程”各明细科目累计发生额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及时,是否按XXX公司相关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七)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分析评价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对于跟踪审计项目,内审部应当将上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注重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投资实施专项跟踪审计前,内审部应作出详细审计方案,并提前5日通知被审单位,被审单位应按要求充分准备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运后,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XXX有限公司电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项目管理部门结算审查、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XXX公司内审部申请实施审计。
内审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安排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各项目单位编制竣工决算前,必须完成结算审核、批复工作,以结算审定数为竣工决算的依据,同时完成财务账面的各项清理工作,保证竣工决算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工程决算审计时,内审部应当获取以下主要资料:(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预)算、结(决)算资料。
(三)招投标相关文件资料。
(四)合同、协议及有关证照。
(五)施工图或竣工图。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工程变更、签证及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项目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发票或合同)。
(十一)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单项工程审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完成核对、认证等工作。
如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须在5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否则视同认可审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在审计实施日起1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对审计报告中需要纠正和处理的,作出审计决定书。
内审部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作出审计建议书,并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内审部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第三十条内审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相关人员权利义务,确保审计质量,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 XXX公司下属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XXX有限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年XXX月XXX日发布的《XXX有限公司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