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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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工
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0]60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0〕60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内企业投资工作,强化项目协调落实,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跟踪机制
(一)加强走访摸排。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要实行领导和部门联系机制,定期走访联系,及时了解投资动态。加强项目摸排分析,对有亿元以上重大投资意向的市内企业,要逐一进行走访,并建立企业意向项目库,着力挖掘投资潜力。
(二)加强跟踪联系。对投资意向企业,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要
及时落实一名领导、一套班子负责联系,对5亿元以上重大意向项目实行“一个投资项目、一名责任领导、一套专门班子”机制。加强投资信息管理,对亿元以上投资意向信息,须及时报送相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5亿元以上重大投资意向信息,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新区)须及时报送市经贸委。
(三)加强前期服务。各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对亿元以上意向项目,要立即落实专人跟踪服务,并为项目的手续申报、开工建设等提供“一条龙”服务,确保项目早日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