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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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1999.5.19.

一、税收方面

1、对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老企业达到标准的,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从认定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片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砬半征收,减免期满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企业,可向省税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减收所得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实施办法的优惠规定,但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规定。[闽政(1998)6号,闽政(1992)59号]

2、为扶持我省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对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闽政(1998)6号]

3、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对企业研制成功的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25%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闽政(1998)6号]

4、事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委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享受减按劳取酬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5)139号]

5、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暂免征收所得税,技术成果转让的收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字(94)001、(94)财税字第010号]

6、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国外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

7、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关键设备的购置费可直接进入成本。[闽政(1992)59号]

二、海关方面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节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设立保税仓库和保税。闽政(1992)59号]

三、资金方面

1、银行贷款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开发、中试和产业化所需的资金。贷款资金的

使用按批准的项目结构安排,可允许有一定比例的贷款资金用于同产业化有关的基本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贷款,企业自筹资金的比例允许适当下调,企业自筹资金暂未到位但有明确补充来源的,可暂由银行贷款垫付。[闽政(1992)59号]

2、高新技术企业经批准可以采取发行企业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高起点、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各有关部门对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在立项审批和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闽政(1992)59号]

3、凡属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在推荐上市时,把它摆在优先的地位,优先审核,而且不受原有的一些规模和指标的限制。[中国证监会主席周正庆1999年3月,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讲话]

4、为了在一定程度缓解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由省科委高新技术处牵头,并邀请省委政研室、省财政厅、省体改委和省证监委等单位,成立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研究”软科学课题组,希望以课题的形式为启动我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制做一些先期工作,提出一个适合我省省情的具体实施方案,供领导决策参考。目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已形成初步方案,且已该方案上报省政府。

四、企业经营方面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只要提出申请,均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不再考虑其出口供货额。

其它的科研院所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或经省科委认定的开发利用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000万元以上,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1997)外经贸政发第295号]

2、经有关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闽政(1992)59号]

3、高新技术成果经法定机构评估,并经省科委认定,可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入股,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闽科新(1998)1号]

五、人才方面

1、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中的科技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专家和公派、自费留学生、派外访问学者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或任职。允许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吸引科技管理人员。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可以直接招聘大学酶比重、研究生和出国留学生。出国留学管理人员来闽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按省委省政府闽委(1992)20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闽政(199259号]

2、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批引进的科技骨干、管理专家、其户口、住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家属子女随迁等问题,按省委、省政府闽委(1992)19号文规定执行,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闽政(1992)59号]

3、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未在福建落户的引进的科技日报骨干、管理专家和出国留学生,可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闽政(1992)59号]

六、人员出国(境)审批方面

高技术企业商务、技术人员多次出国(境)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首次出国(赴港澳)的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在一年内属同类任务再次出国(赴港澳)的由企业自行审批,有关部门根据有效的出国任务批件及企业批件办理有关手续。高新技术企业可办理1-3本多次往返港澳签证。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经省公安厅、省外事办公室或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佃理多次出入境稚。[闽政(1992)59号、闽政办(1998)208号、闽政办(1994)55号]

七、开发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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