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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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第一法则是

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

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在十八世纪,卢梭提出这样的

观点惊天动地,更要命的是,他居然以“天赋人权”作为他论述的基础,展开了一系列的宪

政分析,并对国家体制和法律进行全新的创造。今天的我们没有对卢梭的“人权”观念

感到疑惑,不过使我们惊讶的是,卢梭在他的国家结构思考中完全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这是很不现实的,卢梭丝毫不考虑历史遗留问题,而十八世纪的世界各国,不是奴

隶制就是君主制,像卢梭描述的具有自由理念、而又没有构成国家的人民群体是不存在的,即使是今天,任何一个国家也没有卢梭所描述的理想基础。但卢梭毫不动摇地坚持

自己的出发点,他认为没有任何理由能够放弃人权原则,国家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建立在

这样基础上,否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任何违背人权的借口都会造成独裁,十八世

纪的卢梭显然不能先知先觉后世的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但他预料到了以人民名义专

制的理论,所以他坚定不移支持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无一例外,法西斯主

义和极权主义国家都是实行非自由的三权合一、军队政党化、压制言论自由政策,简单

的理解就是专制政府压制人权。这些专制理论和思想曾经有过很大的影响力,他们或者

说要维持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或者说为了长远利益,或者说是国情,花样不少,

“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所以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盛行一时,

这是因为他们对人民的欺骗。

我们现代公民必须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法律维护的社会次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卢梭强调了“人生而自由”的基本地位。“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各项要件不能有一丝更动,否则社会契约就会失去效用,

即便这些条件不曾被正式宣布,也必须是每一时每一地普遍地得到接受。否则,每个个

人都失去或放弃了他的契约自由,而重新得回他所原有的天然的权利和自由。”在卢梭

的观念中,奴隶制和君主制的法律都是恶法,都不能够被承认的,更不用说在恶法基础

上组建的奴隶制政府和君主制政府。卢梭还提出了共和政体的概念,他认为只有真正依

法而治的政体才可以称为共和政体,才是符合社会契约的。

二十一世纪的世界各国还远远没有达到卢梭所希望的共和国理想,不过几百年来的

世界因为他的理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也许人类永远达不到那种理想,不过我们可以无

限的接近,“天赋人权”是这一切美好的开始,也是我们努力要实现的目标。卢梭的学

说自问世以后,后世对其褒贬不一,其命运在大荣与大损、大扬与大抑的评说中沉浮。

保守主义理论家们抨击卢梭的学说倡导不受约束的自由、怂恿漠视权威、破坏秩序的极

端个人主义。对卢梭的这一方面的攻击,现在已经不值得反驳。值得重视的是那些倡导

自由主义的学者对卢梭的批评。他们将卢梭视为“极权主义民主”的始作俑者。

针对卢梭到底是不是自由主义者这一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将卢梭视为极权主义的始作俑者未必公正。对卢梭这一指责的一个不甚明确、似是而非的思路是,极权主义肇始于法国大革命雅各宾党人恐怖统治政权,而雅各宾党人的领袖都是卢梭学

说的信徒。面对这一指责需要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是:由信奉卢梭学说的人所创建的政权

制度和政治实践是否忠实地复现、践行了卢梭学说,以致我们可以说卢梭学说必然导致

雅各宾党人的集权统治吗?实际上,由信奉卢梭学说的人创建的政治统治形式,与卢梭

学说必然导致的政治制度并不必然等同。

雅各宾派确实信奉卢梭学说,但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他们创建的制度,政治实践,

并不是卢梭学说演绎的必然结果。卢梭的政治学说明确的反对正当政治,而雅各宾党人的政治却是鲜明的政党政治;卢梭反对代议制,而雅各宾党人统治的时代的政权形式却是典型的议会制政权。如果说雅各宾党人能够实行极权主义统治,那恰恰是在背离卢梭的直接民主政治理想的前提下实现的。可以说,尽管雅各宾派自称信奉卢梭学说,但其政治实践却是在对卢梭学说的扭曲、甚至背离。人们尽可以批评雅各宾党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企图依据理性、借助暴力改变社会一切的政治实践,但是不可以由此归罪于卢梭学说。因为卢梭的观点并不提供为上述做法辩护的借口。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

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他的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卢梭假象有一群自由的人民,他们本来各自为政,

自由自在的享受着归属于自己的全部权力,当他们认识到合作的必要、认识到协作能够给他们带来更大利益的时候,他们决定共同组建一个集体,他们依靠这个集体来保护每个加盟者的权利。显而易见,为了让他们的自由和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体现,他们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和利益。用现代观念来看,就是众多独立的个人组建一个国家,他们同意接受政府管理、遵守国家的法律、纳税等形式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从而得到明确而强大的保护,比如军队、警察等。另一方面,不同个体的自由也不允许互相侵犯,于是建立一个所有人共同遵守的公约势在必行。卢梭把人民出于这种目的缔结的公约称之为“社会契约”,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有法律体系,继而才有政府体系。考虑到法律和政府对人民行为的强大影响力,作为失去部分权力的人民,怎样使这个契约形成的法律和政府不侵犯自己的自由权利,个人能够继续“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法律能够体现保护人民权力和权利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力,卢梭说,“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成立国家,建立国家法律,组建国家政府,这本身就是营造一个权力巨大的怪物,

不受限制的权力天然有腐败和专制的倾向,这种权力是人民无法抗衡的,一个人失去了应有的自由,也就意味着全体都可能失去了应有的自由,既然社会契约是人民用来保护自己权利的,那么在契约中,也就是我们的宪法中,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如果人民不能够在契约中有效阻止极权和独裁,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契约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人权原则,恶之果无法开出美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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