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拟中标药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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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拟中标药品价格

整理规则

本次全省药品集中采购拟中标药品的差比价整理包括基

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和直接挂网药品。具体整理规则如下:

一、同生产企业拟中标药品间按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

(试行)》进行价格整理

1、根据《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

方案》要求,拟中标药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的品种(在同竞价组内未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或规

格的中成药除外),以拟中标品种单位规格价格最低的品种

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出每一规格药品中标价。

2、根据国家《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制剂规格的药品,以最低中标价格规格的中标零售价格为基数,溶媒、预充装置或包装“差价”不参与差比计算。(中标零售价=中标价*1.15)

3、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的注射剂,溶媒结晶(冻干)和普通粉针,注射液,按国家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价计算。[普

通粉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

针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4、注射液容量超过10ml的药品,按照国家差比价规则

进行差比价计算。(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

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

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5、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拟中标药品,包装材料不同,非基本药物,按国家差比价规则做包装

差比。以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加价2元,软袋加价4元;基

本药物,以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加价1元,软袋加价2.5元。包装材质为软袋的药品,单阀和双阀不做差比。

6、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的注射剂,带溶媒的与不带溶媒的同种药品相比较,最高加价不超过2元;带预充装置的

与不带预充装置的同种药品相比较,最高加价不超过5元。

7、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含糖和无糖产品,按国家差比价规则进行差比,无糖型可比含糖型加价10%。

8、直接挂网药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比较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以最低最小制剂单

位价格进行差比计算。

9、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水电解质类的药品,不做含量差比价计算。

10、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含量比不同,不进行差比计算。

11、政府定价药品,国家物价文件中注明“○”的药品不进行差比价计算。(“○”为暂不执行差比价)

12、政府定价药品,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不进行差比计算。

13、政府定价产品,零售价不符合差比规则,不进行差

比计算。(依据国家发改委或辽宁省物价局物价文件,以代表品进行零售价差比复核)

14、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拟中标药品,质量层次不同,不进行差比计算。

15、根据《关于对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进行报价的通知》的要求,投标人在第一轮报价中同竞价组中有2个或2个以

上不同报价品规(例如:不同溶媒、不同容量、不同盐基和酸根、不同包衣等),在第二轮报价中只能以一个最低报价品规进行报价,最低报价品规中标后,其他品规按同样价格中标。此种情况,不进行差比计算。

二、不同层次拟中标药品的价格整理

1、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拟中标药品,下一层次中标价格不高于上一层次中标价格。

2、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小剂型的拟中标药品(注射液/粉针/溶媒结晶/冻干),下一层次中

标价格不高于上一层次同小剂型最低中标价格,若上一层次

无该小剂型产品,对其他不同小剂型产品进行差比换算,并

与最低价进行比较。注射液中不同规格,含量相同,容量不

同,10ml以下(含10ml),视为同一规格;10ml以上,视为不

同规格。

3、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材质的拟中标药品(玻璃瓶/塑瓶/软袋),下一层次中标价格

不高于上一层次同包装材质最低中标价格,若上一层次无该

包装材质产品,对其他不同包装材质产品进行差比换算,并

与最低价进行比较。包装材质为软袋双阀的拟中标药品,可

直接进行层次比较,不再与其他包装材质进行比较。

4、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剂型详细”的拟中标药品(装置/溶媒),下一层次中标价格不高

于上一层次同“剂型详细”最低中标价格,若上一层次无该剂

型“剂型详细”,对其他不同“剂型详细”产品进行差比换算,

并与最低价进行比较。

5、不同生产企业,同质量层次的拟中标药品,不进行价

格比较。

三、不同层次拟中标药品价格整理后,同生产企业拟中

标药品的价格整理

不同层次拟中标药品价格整理后,同生产企业拟中标药

品间以整理后价格再次进行价格整理。

四、废标原则

1、生产企业如不确认价格整理后的拟中标价格,即为放弃中标,不可进入重点监控。

2、生产企业对价格整理后某品规最终拟中标价格不确认,则该药品同剂型下的所有规格均按废标处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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