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对赌经典案例
9个对赌经典案例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寻求通过上市来扩大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并获取更多的资本支持。
而在这些公司的上市过程中,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和风险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本文将以拟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赌协议案例进行分析。
一、对赌协议概述对赌协议,也称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针对未来不确定情况进行的一种约定。
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的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拟上市公司对对赌协议的运用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在私募股权投资中与投资人签订对赌协议,以保证自己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对赌协议案例:1、业绩对赌业绩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根据公司的未来业绩进行估值调整。
例如,如果公司未来三年的净利润低于约定值,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2、上市时间对赌上市时间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成功上市,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进行估值调整,以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3、股份回购对赌股份回购对赌是指投资者与拟上市公司约定,如果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或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投资者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三、对赌协议的风险与防范虽然对赌协议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以下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1、估值风险由于对赌协议通常基于未来的业绩或市场情况,因此存在一定的估值风险。
如果约定的条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公司无法实现目标,进而影响公司的上市计划和经营业绩。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能力,避免设定过高的目标。
2、控制权风险对赌协议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如果投资者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等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原有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策略,避免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ipo前和投资人有关业绩对赌协议司法判例
ipo前和投资人有关业绩对赌协议司法判例
在IPO前和投资人之间有关业绩对赌协议的司法判例并不多见,因为这种协议相对较新且较复杂。
然而,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
1. RestorGenex Corporation诉H.K. District Court案:该案涉及
对赌协议,要求判决投资人赔偿因公司经营状况未达到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而导致的损失。
最终,法院裁定投资人违反协议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2. Kangji Medical Holdings Limited案:该案涉及一项对赌协议,公司在上市后未达到业绩目标,投资人要求返还一部分投资款。
最终,仲裁庭裁定投资人获得补偿,并认定协议约定有效。
3. CSR Ltd. v. Coles Supermarkets Australia Pty Ltd案:该案涉
及一项商业买卖协议,公司在IPO后业绩不达标,投资人要
求赔偿损失。
最终,法院裁定对赌协议无效,投资人无权要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例由于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和具体情境的不同,可能对具体案件的影响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必须审慎考虑适用的法律和相关法规。
请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获取准确和明确的法律建议。
9个对赌经典案例汇总
★★★▎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对赌招商的案例实践分析5则
投资奖励是政府招商的重要手段。
面对大项目、好项目,各地都会不吝开出优惠政策。
与此同时,为了约束企业履约、降低投资风险,我发现,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会要求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更有海南、重庆等多地公开发文,鼓励地方政府实行对赌式招商。
所谓对赌,就是政府与项目投资方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约定。
具体来说:就是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但前提是在一定时间内,企业需要达到约定的条件才能兑现支持政策,反之,政策将会成为「空头支票」,不予兑现。
我梳理过往案例发现,对赌式招商极大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风险,同时也倒逼企业高质量发展。
今天,我与大家分享几个对赌式招商的经典案例,其中有对赌成功,政企双赢的;也有对赌失败,政府向企业追讨损失的,仅供各位参考。
1投资换企业:合肥70亿赌「未来」这两年,关于对赌招商,最耳熟能详的例子无疑是「最佳投行」合肥70亿对赌蔚来汽车()。
2020年4月29日,蔚来以《签了!蔚来中国总部落户合肥项目协议正式签署》为题,发布了合肥国资斥资70亿投资蔚来的消息。
其实从战略上看,蔚来汽车是一家很好的投资标的。
众所周知,我国新能源车替代是大势所趋,而蔚来在国内数十家造车新势力中称得上明星公司,是少数可以支撑溢价的高端品牌;第二,蔚来汽车的代工厂江淮本身就是合肥企业,蔚来落地可以带动合肥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发展;第三,蔚来创始人李斌是安庆太湖人,蔚来落地有「徽商回归」的示范效应。
然而,当时蔚来正面临一场金融危机。
众所周知,造车需要「烧钱」,蔚来缺钱缺到什么地步呢?我查阅数据发现,2020年前,蔚来每个季度亏损都在4亿美元以上,而企业的现金(等价物)加在一起还不足1.5亿美元,资金链随时有断裂风险;而资本市场同样看空蔚来,蔚来的市值从110亿美元高点一泻千里、跌至30亿美元。
为了跑融资,蔚来曾先后与上海嘉定、北京亦庄、湖州吴兴等地方政府,以及广汽集团、吉利汽车等传统车企谈过,最终只有合肥愿意「赌一把」。
股权融资中-常见对赌协议类型及裁判案例
股权融资中,常见对赌协议类型及裁判案例一、常见的对赌协议类型(一)股权调整型这是最常见的对赌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反之,则将由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是摩根士丹利及鼎晖与永乐管理层签定的“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的核心是陈晓及永乐管理团队最迟到2009年必须实现约定的利润,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
(二)现金补偿型该类协议协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向私募股权机构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补偿,不再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反之,则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用现金奖励给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隆鑫动力,相关的对赌协议规定:若隆鑫工业2010年的净利润低于5亿元,则隆鑫控股或银锦实业应以现金向各受让方补偿。
(三)股权稀释型该类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实际控制人将同意目标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增发一部分股权,实现稀释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比例,增加私募股权机构在公司内部的权益比例。
该类型的典型案例为太子奶,中国太子奶(开曼)控股有限公司在引入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风投时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太子奶集团创办人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四)股权回购型该类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目标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款加固定回报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该类型对赌在隆鑫动力涉及的对赌协议中也有体现:根据该对赌协议,若2013年6月30日之前隆鑫工业仍没有实现合格上市或隆鑫控股等违反相关交易文件而导致隆鑫工业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以及出现其他影响投资方利益的行为,上述投资方有权要求隆鑫工业以合法途径回购股权受让方持有的全部隆鑫工业股权。
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
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对赌案例汇总,超级全全全案例一、经典案例——资本运作视角案例一:俏江南案例对赌对象:上市时间对赌工具:股份回购条款、领售权条款、清算优先权条款(一)、背景2000年到20XX年,10年间,俏江南通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
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内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XX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
20XX年,张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二)、对赌协议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成为餐饮业与资本结合的分水岭。
20XX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俏江南与鼎晖签署了“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XX年底之前上市,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实际上,这并非“对赌条款”(估值调整条款),而是“股份回购条款”。
换句话说,俏江南20XX年融资之时,双方就已经明确约定,如果公司不能在20XX年末之前实现上市,则俏江南必须要将鼎晖手中的股份回购回去,而且必须保证鼎晖的合理回报。
(三)、投资条款连环触发俏江南最终未能实现20XX年末之前完成iPo,导致其触发了向鼎晖融资时签署的“股份回购条款”。
这就意味着,俏江南必须用现金将鼎晖所持有的俏江南的股份回购回去,同时还得保证鼎晖获得合理的回报。
处于经营困境之中的俏江南,显然无法拿出这笔巨额现金来回购鼎晖手中的股份。
此时,当初签署的“领售权条款”就开始发挥作用了。
领售权,乃领衔出售公司之权利,按照标准条款,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者清算公司,则其余的股东都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且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在此案例中,a类优先股股东只有鼎晖一家,因此只要其决定出售公司,张兰这个大股东是必须无条件跟随的。
对赌协议案例分析
1、翁xx与胡xx、胡xx、上海xx置业规画〔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案情】原告向目标公司〔置业开展〕增资,目标公司调整股权构造并许诺给原告现金补偿。
置业规画公司给予了现金补偿,原告知请被告进展股权回购。
(1)现金补偿方式:在原股东(三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成功引进新投资者的条件下,股权调整及补偿方案为:xx置业规画公司〔原股东〕将合计持有xx置业开展公司10.4690%的股权补偿给新股东(包括原告在内);同时,xx置业规画公司对新股东的投资本钱以现金元进展补偿(其中原告投资本金为1,000万元……),现金补偿支付应当在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告取得现金补偿金额为万元……→现金补偿的主体是原股东〔2〕回购方式①回购条件:目标公司2021年8月31日前成功在A股市场公开上市②回购主体:原股东〔三被告〕③回购权的行使:新股东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回购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原股东,超期将视为新股东放弃回购权④回购价钱:若是原股东未对新股东实施现金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回购金额为新股东原始投资金额的倍或回购决定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乘以新股东的持股数(如新股东在投资后发生转让行为的,按其转让后的持股比例计算),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若是原股东对新股东实施了现金补偿方案,那么回购金额中应扣除原股东对新股东的现金补偿局部的价款,同时原股东支付新股东现金补偿金额中新股东原始投资金额本金局部的利息再也不计算。
【法院裁决】没有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劳,直接运用协议中的约定:新股东必需在必然日起前书面通知原股东回购,否那么视为放弃回购权利。
由于原告没有书面通知,因此败诉。
2、苏州香樟一号投资管理中心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曹务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案情】原告向被告公司增资,700万为增加的注册资本,4200万进入资本公积金。
原告诉请被告进展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
〔1〕股权回购回购条件:(1)甲方在2021年年底没有公开发行A股股票;(2)甲方2021年实现的经审计扣除超级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16000万元。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8篇
拟上市公司对赌协议案例分析8篇篇1一、案例介绍在拟上市公司中,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以供参考。
二、案例详细描述1. 协议背景:某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与投资人签订了对赌协议。
该协议旨在明确公司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司在上市前能够达成预定的业绩目标。
2. 协议内容:(1)对赌条款:* 上市时间:公司需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上市,否则需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
* 业绩目标:公司在上市前需达到预定的业绩目标,如营收、净利润等,否则需向投资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 回购条款:若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完成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2)其他条款:* 保密条款:双方需对协议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 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 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案例结果:由于公司在签订对赌协议后,未能按时完成上市计划,触发了回购条款。
投资人根据协议要求,成功实现了股份回购,保障了其投资利益。
同时,公司也通过这一案例,深刻认识到对赌协议的重要性,并在后续上市过程中更加注重风险防范。
三、案例分析1. 对赌协议的有效性:对赌协议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在拟上市公司中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签订对赌协议,公司可以明确自身在上市过程中的业绩目标,并以此来激励和约束自身行为。
同时,对赌协议也能为投资人提供一种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其在投资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回报。
2. 回购条款的适用条件:在回购条款中,一般规定了触发回购的条件和程序。
如某案例中,触发回购的条件为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上市计划。
此外,回购条款中还可能包括其他具体细节,如回购价格、回购时间等。
因此,在签订回购条款时,公司需充分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保回购条款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3. 争议解决机制:在争议解决方面,对赌协议中一般规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管辖法院。
刑事对赌协议案例
刑事对赌协议案例一、案情概述本案是一起刑事对赌协议的案件,涉及两名被告人和一名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和李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赌博场所进行非法博彩活动,并在博彩过程中签订了一份对赌协议。
该对赌协议规定了双方的赌注金额以及博彩的规则。
然而,博彩结果出现争议后,张某和李某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手段进行威胁,要求支付赌注。
二、相关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赌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博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强迫交易的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案件经过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被告人张某参与了赌博活动,在博彩过程中签订了对赌协议。
协议明确约定了赌注金额和博彩规则。
然而,当博彩结果未如张某所愿时,他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手段进行威胁,要求支付赌注。
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也参与了赌博活动,并签订了对赌协议。
李某在博彩过程中亦未能如愿,于是采取了恶劣手段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以获取赌注。
3. 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作为博彩游戏的参与者,同意签订了对赌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赌注。
然而,当博彩结果争议出现之时,被害人受到了张某和李某的威胁和恶劣行为。
4. 警方介入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后,警方立即展开了调查。
通过赌博场所的监控录像和目击者的证言,警方获取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被害人的陈述,并成功将张某和李某控制起来。
四、法院审判过程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终审三个阶段的审判。
法院首先针对张某和李某的非法赌博行为进行定罪。
其次,法院认定对赌协议无效,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张某和李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最后,法院考虑到他们对被害人的威胁和恶劣行为,依法追究了张某和李某的强迫交易罪,并对其做出相应量刑。
五、判决结果根据法院的判决,张某和李某因非法赌博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在考虑到他们对被害人的威胁行为后,法院依法追究了他们的强迫交易罪,对其做出相应判决。
六、案件意义与启示本案的审判结果体现了对赌协议无效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
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对赌协议经典案例解析摩根士丹利等机对赌协议最初由国外引进,构投资蒙牛,是对赌协议在创业型企业中应用的典型案例。
2007也为本土投资机构所使用。
“对赌协议”万元于无800011月,东方富海等机构投资年万元以增资方式5000锡某太阳能公司,其中万元以委托银行贷进入公司股本,另外3000款的方式借给企业,增资的资金直接换取企业的业绩对赌”股权,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作为“2008、筹码。
协议约定,如果该企业完成2007万元的委托银行贷款无3000年预期目标,则须归还投资人,且投资人在该企业中股权比例年,不变,从而令企业的估值得到提升。
20072008并于该公司超过预计业绩目标将近20%,月提前完成年度业绩目标,对赌实现双年10 赢。
经典案例之一:融资方:蒙牛乳业投资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2003签订时间:年,如果蒙牛业绩至2006主要内容:2003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50%,的复合增长率低于万股蒙牛股票,管理层要向外资方赔偿7800或以等值现金代价支付;反之,外方将对蒙牛股票赠予以牛根生为首的蒙牛管理团队蒙牛高管获得了价值数已完成,目前状况:十亿元股票蒙牛乳业有限“1月,牛根生创立了1999年内万元。
后更名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蒙牛“”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底摩根士丹利等机构与其接2001”)。
乳业触的时候,蒙牛乳业公司成立尚不足三年,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创业型企业。
摩根士丹利等机构投资者在开月,2002年6蒙牛乳92002曼群岛注册了开曼公司。
年月,业的发起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金.牛公司。
同日,蒙牛乳业的投资人、业务联系人和雇员注册成立了银牛公司。
金牛和银牛各的股美元的价格收购了开曼群岛公司50%以1毛权,其后设立了开曼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月,摩根士丹利等三家里求斯公司。
同年10国际投资机构以认股方式向开曼公司注入约亿元),取得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12597所投资的投票权,90.6%的股权和49%该公司66.7%金经毛里求斯最终换取了大陆蒙牛乳业的股权,蒙牛乳业也变更为合资企业。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近年来,中国的对赌案件不断增加,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对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条件,违背风险预知原则,通过赌博方式获取利益,并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实施强制债权的行为。
下面将分别介绍近几年中国发生的几起重要对赌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2013年爆发的“王博彩案件”。
该案件涉及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王炳华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王炳华涉嫌与赌博集团勾结,通过赌博行为获利。
此案件被定性为严重破坏党的纪律,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该案提醒了公众,纪律是必须遵守的,法律对赌博行为零容忍。
第二起案例是2018年的“王健林索债案”。
这是一起由中国富豪王健林涉及到的对赌案件。
王健林与一名名叫章家敦的商人关系密切,双方曾经签订一份对赌协议,约定如果王健林在一年内无法收回30亿元投资,则他将被迫给予章家敦商业产业的一部分。
然而,王健林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如期收回投资,于是章家敦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返还商业产业。
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关注对赌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如何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三起案例是2019年的“湖南保仕达案件”。
这是中国一家名为湖南保仕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政府之间的对赌案件。
据报道,该公司与湖南省政府签订了一份开展影视课程培训的合作协议,约定如果该公司无法成功组织培训或者培训效果不佳,将被迫支付1000万元费用给湖南省政府。
然而,后来该公司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湖南省政府以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引发了公众对于政府与企业间合作协议的关注。
这些对赌案件反映出对赌行为的危害以及法律对其零容忍的态度。
对赌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破坏了社会风气,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对赌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应提高社会对其的警惕和重视。
然而,对赌案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合法性受到了争议。
一些人认为对赌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该受到保护。
对赌协议最全案例
【案例】蒙牛——一赌成名1999年1月,牛根生创立了“蒙牛乳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后更名为“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
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蒙牛迅猛发展,年销售额突破10亿元大关。
快速扩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资金缺口,而此时,行业内的企业,伊利股份(600887)、光明乳业(600597)、三元股份(600429)先后登陆A股。
在国内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情况下,2001年底开始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英联投资等国际机构投资者接触。
2002年6月,蒙牛在英属开曼群岛和毛里求斯分别成立了一家用以承载蒙牛上市任务的壳公司。
其中,开曼群岛公司由蒙牛发起人、业务联系人以及雇员等蒙牛相关人士控制。
开曼群岛公司100%控股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又通过认购蒙牛普通股等方式,获得蒙牛控股权。
毛里求斯公司认购蒙牛股份的资金,就来自上述三家机构投资者。
2002年9月,三家机构投资者以认购开曼群岛公司股份的方式,注入2 597.4万美元(约2.16亿元人民币)。
一年之后的2003年9月,经过内部的股权转换和计算,三家机构投资者持有开曼群岛公司49%已发行股份,剩余51%由蒙牛管理层及相关人士持有。
此间,毛里求斯公司用注入资金购得蒙牛66.7%的股份,蒙牛由此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成为这个上市运作系统末端的一间子公司。
2003年10月,三家机构投资者对开曼群岛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注资。
此番是通过认购开曼群岛公司每股面值0.001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注入3 523.4万美元。
这些可换股票据可以在蒙牛乳业招股完成一年后转换完毕。
“可换股票据”实际上是股票的看涨期权。
不过,这种期权价值的高低最终取决于蒙牛乳业未来的业绩。
如果蒙牛乳业未来业绩好,“可换股文据”的高期权价值就可以兑现;反之,则成为废纸一张。
为了使预期增值的目标能够兑现,摩根士丹利等投资者与蒙牛管理层签署了基于业绩增长的对赌协议。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中国近几年的对赌案例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
以下是中国近几年的一些对赌案例:
- 2012年,安徽、浙江两省实施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新安江流域启动,正式开始长达十余年的“水质对赌”。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原则,如果考核断面年度水质达标,浙江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否则相反。
- 在长三角地区,依托新安江生态补偿机制闯出的这条“路”,各地生态一体化实践不胜枚举。
浙江去年9月启动新一轮省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八大水系主要干流全覆盖;江苏先后在太湖流域和通榆河流域开展试点,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今年6月,沪苏浙皖就七项生态共治专项文本集中签约,其中,沪苏提出加快建立基于水质水量的太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对赌协议在中国的应用领域日益广泛,在企业并购、私募股权、风险投资等领域都有涉及。
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和财务顾问的协助,以确保协议条款符合法律和商业逻辑。
国内股权收购对赌协议案例
国内股权收购对赌协议案例
以下是一个国内股权收购对赌协议的案例:
某公司A与公司B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公司A打算收购公司B的70%股权。
由于公司A对公司B目前的业绩表现不太有信心,双方同意在收购完成之后签署一份对赌协议。
根据对赌协议,如果在未来两年内公司B的净利润达到指定的目标,公司A将支付额外的款项给公司B的原股东,如果公司B的净利润未能达到目标,原股东将向公司A返还一定的金额。
双方对赌协议中的目标确定如下:
第一年净利润目标:1000万元;
第二年净利润目标:1500万元。
如果公司B在第一年达到目标,公司A将支付给原股东额外的500万元;如果公司B在第二年达到目标,公司A将再次支付给原股东额外的1000万元。
如果公司B在任何一年未能达到目标,则原股东需向公司A返还已支付的额外款项。
该对赌协议的目的是鼓励公司B的经营者努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确保公司A在收购后能够获得预期的利益,并尽量降低公司B运营不佳带来的风险。
这是一个简单的股权收购对赌协议案例,具体的协议内容和条款还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制定。
对赌成功案例
对赌成功案例对赌成功案例对赌是指双方约定,根据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一场赌局,赌局结束后,根据规则分配输赢。
下面就是一个对赌成功的案例。
在某公司的项目中,王明是技术团队的负责人,负责开发一个新的软件系统。
这个项目是公司重点支持的项目,涉及到公司的核心业务,对于公司的发展非常重要。
然而,由于各种不可避免的原因,项目进展缓慢,不仅无法按时交付,而且还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
公司高层对这个项目的延期和问题非常担心,因为它已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在一个高管会议上,王明主动提出对赌的建议,他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并对项目进展进行一次赌局,如果项目最终不能按时交付或者存在重大问题,他将全权负责,并自愿辞职;如果项目顺利交付,他将继续负责,并优先晋升。
高管们经过慎重考虑后,同意了他的建议。
王明立即组织团队,加班加点进行项目的追赶,同时全面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他加强了对团队的管理,明确了各个成员的职责和目标,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进度报告和问题分析。
他还积极与其他团队合作,共同解决项目中的难题。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项目逐渐进入正轨,问题一个个得到解决,进展也越来越顺利。
最终,在约定的时间内,项目按时交付,并且得到了客户的肯定和好评。
王明也因为此次对赌成功,得到了公司高层的认可,并晋升为该项目的负责人。
这个对赌案例的成功,得益于王明的果断和勇气,并且他能够及时调整团队的工作重心,解决项目中的问题。
另外,他还通过与其他团队的合作,充分利用资源,使得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最重要的是,他能够带领团队克服困难,全力以赴,顺利完成了任务。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对赌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赌博行为,而是一种明确责任,以激励自我的方式。
在成功的对赌案例中,双方都明确了赌局的条件,并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这种对赌机制能够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得大家都能全力以赴,争取胜利。
然而,要注意的是,对赌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情况的解决方法。
对赌需要两方都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并且要有明确的规则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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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陈晓与摩根士丹利及鼎辉对赌输掉永乐电器2004年家电连锁市场“市场份额第一位、盈利能力第二位”的竞争格局下,跑马圈地的能力取决于各自的财力。
相比而言,国美与苏宁先后在港股及A 股实现上市,打通了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因而有力支持了各自的市场扩张。
而未实现上市的永乐电器在资金供给上则困难多了,为了配合自己的市场扩张,陈晓转而开始寻求私募股权基金(PE)的支持。
经过大半年的洽谈,永乐电器最终于2005年1月获得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的5000万美元联合投资。
其中,摩根士丹利投资4300万美元,占股23.53% ;鼎晖投资700万美元,占股3.83%。
正是这次融资,让陈晓与包括摩根士丹利及鼎晖在内的资本方签下了一纸“对赌协议”,规定了永乐电器2007年净利润的实现目标,陈晓方面则需要根据实现情况向资本方出让股权或者获得股权。
陈晓要想在这场赌局中不赔股权,意味着他2007年至少要完成6.75亿元的净利润指标。
问题是,摩根士丹利设立的利润指标是否合理?永乐电器2002年至200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820万元、1.48亿元和2.12亿元,显然这个盈利水平与6.75 亿元的目标还差得太远。
而摩根士丹利的理由是,永乐电器过去几年的净利润增长一直保持在50% 以上的速度,按照这样的速度计算,2007年实现6.75亿元的目标不存在太大的困难。
获得融资之后的陈晓,明显加快了在全国扩张的步伐。
一方面强势扩张自营连锁店,另一方面大肆收购同行。
2005年5月至7月之间,永乐迅速收购了河南通利、厦门灿坤、厦门思文等地域性家电连锁品牌。
2005年10月14日,永乐电器登陆香港联交所完成IPO,融资超过10亿港元。
但是,在企业上市的表面光鲜背后,陈晓开始明显感觉到经营寒流的到来,其跨地域扩张的困局开始初现端倪。
上市一个月之后,永乐电器无奈对外承认“外地发展不顺”的事实。
其2005 年全年净利虽然由2004 年的2.12 亿元大幅增加至3.21 亿元,但是其单位面积销售额却下降了2.8% 、毛利率下降了0.6% 。
2006年4月24日,永乐公告披露“预计上半年的利润低于去年同期”。
此消息发布之后,永乐电器的股价毫无悬念地连续下挫。
永乐的投资人摩根士丹利,也在此期间立刻减持了手中50% 的永乐股票。
此时牵动陈晓神经的,或许已不再是股价的下挫以及摩根士丹利的套现,而是一年前签下的那纸对赌协议。
按照永乐电器披露的业绩预警,2006 年的全年业绩很可能低于2005 年的3.21 亿元,那么2007 年要实现6.75 亿元净利润的希望就会变得非常渺茫,这就意味着陈晓要赔3%~6% 的企业股权给摩根士丹利。
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快速增加企业的盈利?这个问题,陈晓从2006 年年初开始就一直在琢磨。
2006年7月25日,国美与永乐正式对外公布了两家合并的方案:国美电器通过“现金+ 股票”的方式,以52.68 亿港元的代价全资收购永乐电器,收购完成之后,原永乐的股东全部转变成国美的股东,而永乐则成为国美的全资子公司并从香港联交所退市。
2006年8月14日,永乐电器公布了该年的半年报,上半年永乐最终获利1501.8 万元,相比2005 年同期净利润1.4 亿元,跌幅高达89% 。
随着永乐90%以上的股东接受国美的要约收购,永乐电器退市已成定局,永乐方面承诺的以永乐电器(HK0503 )股票与大中进行资本层面股权置换已无法兑现,永乐接受国美要约收购直接构成对大中的违约,最终导致双方合作中止。
2006年11月,陈晓低调出任国美电器总裁。
虽然他在国美拥有少量股权(不足4%),但显然已经不再是当年永乐时代一言九鼎的大股东了,而更像是黄光裕所聘请的职业经理人。
★★★▎二、太子奶李途纯对赌英联、摩根士丹利、高盛输掉太子奶太子奶曾于1997年底以88888888元夺得中央电视台日用消费品的标王。
据传言,该公司董事长李途钝在夺得标王时,身上所剩无几。
无疑,太子奶曾经想通过一举夺得标王大赚一笔。
但事与愿违,在奶制品同行业来比较的话,在价格、质量、性能各方面指标并不输阵、付出巨额广告费用的太子奶只能在市场中分得极小的一块蛋糕。
太子奶为实现上市计划,于2006年引入英联、高盛、摩根士丹利等三大投行“对赌”,借款7300万美元给李途纯,之后又介绍花旗集团、新加坡星展银行等6家国际银行,为太子奶提供了5亿元人民币的无抵押、无担保、低息3年期信用贷款。
根据这份对赌协议,在收到7300万美元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集团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调整(降低)对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
彼时太子奶实现连续10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100%,给了李途纯很大的底气。
借助这些资金,李途纯开始疯狂扩张。
2008年,由于高速扩张,太子奶被曝资金链断裂。
2008年8月,太子奶集团开始陆续被曝资金链断裂,随后陷入了严重的债务危机。
三大投行以再注资4.5亿元的承诺让李途纯交出所持的61.6%股权。
2009年1月湖南株洲政府注资1亿元,由高科奶业托管太子奶,并从三大投行手中要回61.6%股权,交回李途纯,并抵押给高科奶业代为行权。
然而,这些举措并未救活负债累累的太子奶。
根据德勤审计的结果显示,集团负债高达26亿元左右。
在资金链趋于断裂,销售业绩急剧下降的双重压力下,李途纯签订的那份“对赌协议”被迫提前履行,他不得不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全部出让。
★★★▎三、张兰对赌鼎辉输掉俏江南2000年,拥有10年餐饮经验与资金积累的“海归”张兰,在北京国贸开办了第一家俏江南餐厅,从此迎来了属于她和俏江南的一个时代。
从2000年到2010年,10年间,俏江南通过不断创新的菜品和高端餐饮的定位,在中国餐饮市场上赢得了一席之地。
其业务也逐步向多元化发展,衍生出包括兰会所在内的多个业态。
公开资料显示,俏江南在2000年创建之初即已实现盈利,连续8年盈利之后,2007年,其销售额达10亿元左右。
2009年,张兰首次荣登胡润餐饮富豪榜第三名,财富估值为25亿元。
2008年9月30日,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增资协议,鼎晖创投注资约合2亿元人民币,占有俏江南10.526%的股权。
而俏江南与鼎晖创投签署的投资条款也有所谓的“对赌协议”:如果非鼎晖方面原因,造成俏江南无法在2012年底上市,则鼎晖有权以回购方式退出俏江南。
2012年底是当初双方约定上市的最后期限。
也有说法称,俏江南如果无法在2012年年底上市,另一种结果是张兰将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2011年3月,俏江南向证监会发行部提交了上市申请,但在随后的数月内,俏江南未能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2012年中国传统春节即将到来之时,证监会披露IPO申请终止审查名单,俏江南赫然在列。
至此,俏江南的A股上市之路中止。
张兰被迫转战港股。
2006年,商务部、证监会、外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其中第11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内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它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从2013年年初开始,俏江南的经营状况陷入泥潭,多家门店由几年前的常年盈利转变为月月亏损。
对于俏江南未能在港IPO,外界有推测称,当时俏江南已经身陷财务泥潭,难以自拔。
2014年4月,CVC宣布正式入主俏江南,成为最大股东。
CVC并未披露收购价格和股比,不过外界传其持有俏江南82.7%的股权,其中张兰出售的69%股权,作价3亿美元。
2015年7月14日,一则关于张兰被“踢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消息再次引发广泛关注。
随后俏江南发布声明,称“保华有限公司(保华)代表已于2015年6月被委任成为俏江南集团董事会成员。
CVC的委派代表和张兰不再担任俏江南董事会成员,且不再处理或参与俏江南的任何事务”。
7月17日,张兰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全面否认“出局”说法。
声明称,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3年11月批准隶属于CVC的甜蜜生活集团与俏江南收购案,收购完成之后,CVC取得了俏江南82.7%的股权。
而张兰已于2013年底辞去了俏江南相关公司的董事和法人等职务,因此,不存在张兰2015年7月14日退出俏江南董事会的情况。
张兰最终失去俏江南控制权。
★★★▎四、吴长江引入软银赛富和施耐德后被逼出雷士照明1998年底,吴长江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
从股权结构看,吴长江是占比45%的单一大股东,而相对两位同学的合计持股,他又是小股东。
随着企业的做大,自2002年起“事情正在起变化”,股东之间的分歧开始悄然孕育,裂痕随即产生。
2005年,随着雷士的销售渠道改革,三位股东的矛盾全面爆发,其他两位股东激烈反对吴长江的改革方案。
结果是吴长江支付给两位股东个八千万,两位股东退出雷士照明。
但是雷士账上并没有足够支付股东款的现金。
最终达成的折中方案是,两位股东先各拿5000万,剩余款项半年内付清。
在兑现了一个亿的股东款之后,雷士账上几乎变成“空壳”,雷士照明极度缺钱。
2006年8月,在毛区健丽的牵线搭桥下,软银赛富正式决定投资雷士。
8月14日,软银赛富投入的2200万美元到账,占雷士股权比例35.71%。
两年之后的2008年8月,雷士照明为了增强其制造节能灯的能力,以现金+股票的方式收购了世通投资有限公司(其旗下的三友、江山菲普斯及漳浦菲普斯专事节能灯灯管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其中现金部分须支付4900余万美元。
当时雷士并没有足够的现金来支付这笔收购款,账上现金及存款仅有3000万美元。
为了完成此次收购,雷士照明不得不再次寻求私募融资。
在该次融资中,高盛与软银赛富联合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其中高盛出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出资1000万美元。
此次融资,吴长江的持股比例因稀释而失去了第一大股东地位,持股34.4%;而赛富则因先后两次投资,持股比例超越吴长江达到36.05%,成为第一大股东;高盛以11.02%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三大股东。
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登陆港交所,发行6.94亿股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5%),发行价2.1港元/股,募资14.57亿港元。
2011年7月21日,雷士引进法国施耐德电气作为策略性股东,由软银赛富、高盛联合吴长江等六大股东,以4.42港元/股(较当日收盘价溢价11.9%)的价格,共同向施耐德转让2.88亿股股票。
施耐德耗资12.75亿港元,股份占比9.22%,因此而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从雷士照明的股权结构来看,创始人吴长江早已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而软银赛富在雷士上市以前就俨然已是相对控股的第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