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机械设备管理办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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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机械设备是保证完成各项公路工程、养护任务以及应急抢险的主要工具。是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升路况,加快工程进度、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公路养护、应急抢险机械化的重要物质保证。
围绕管好、用好、维修好、改造好机设备,进一步加强管,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更好地为公路养护和应急抢险服务。根据《重庆市公路局公路机械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公路机械设备是指上级调拨或我
局自购的各种设备,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应急抢险的机械设备或车辆。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机械设备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和“按计划维修与视情修理”的原则,通过采用一系列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实行有效的综合性管理。努力做到统筹规划、择优选购、正确使用、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安全经济地运行。各
单位应把管好、用好、维修好、改造好机械设备,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证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不断增值作为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公路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监督的原则。局由技安科、行政办、财务科共同负责公路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直属单位由其相关部门负责公路机械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路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规章制度、技术文件和指示,并组织实施;
(二)对其占用机械设备承担合理有效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落实国家设备管理的政策及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设备管理细则,负责本单位设备管理、使用、保养、维修、技术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培训、日常业务学习,负责设备使用的核算工作。
(三) 公路管理机构应遵循“合理剥离,有效重组,严格监管,适当扶持”的原则,加强对设备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完好。
(四)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有专业技术干部或专业培训过的
人员担任,人员要相对固定。
(五)建立生产(管理)的责任制,制定各级岗位的责任制,明确技术管理人员和机械操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工作质量;
(六)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及时分析处理技术、质量责任事故和机械事故,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
(七)搞好本单位的计量、标准化、定额管理、指标考核、汇总公路机械设备管理信息工作,及时、准确编报上级需要的统计报表。
第三章设备购置
第六条根据我局养护管理和应急抢险需要编制公路机械设备购置计划初稿上报区交委或市公路局审定,待区交委或市公路局审定后,由区交委或市公路局下达设备购置计划。
第七条设备采购方式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政策,需要招标采购的应严格遵守其有关规定。
第八条设备购置的原则是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可靠的维修服务保障体系,能满足生产工作需要。大型设备采购前,应从设备技术水平、设备使用的经济性、设备性能等方面进行论证,通过评估后方可采购。
第九条新购置设备本着“谁购置(使用)、谁验收”的原则及时对设备进行清点、验收。未经验收的设备,不予报账核销。
(一)对一般常用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验收,对一些大型设备,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对设备进行验收。
(二)设备验收后,要出具验收报告,开具设备验收单。验收合格后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三)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备忘录,按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处理。
第四章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局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对主要的机械设备和各类车辆实行“五定”(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检查标准)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
(一)各种机械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严禁带病运行。要合理利用设备,优化调度方案、防止大牛拉小车、防止空载耗损功率、防止用大型工程机械充当运输工具,提高动力的有效利用率。
(二)大型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设备运行时要如实填写设备运行日志。
(三)多班作业的机械设备实行交接班制度。
(四)机械设备使用时,必须使用规定的燃油、润滑油,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油和润滑油。
(五)对新设备、或经整机大修或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机械,要及时进行走合保养。
(六)要加强设备在作业现场的检查,了解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调动设备操作人员学技术、钻业务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机械操作人员、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培训,取得相关操作及驾驶资格证后,方可上机操作驾驶,严禁无证操作驾驶。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技术,做到“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每日准确及时地填写运转记录。
第十二条发生突发事件或遇到紧急任务时,局可调用任何设备,任何单位必须无条件的执行,不得延误。
第十三条闲置的机械设备应妥善停放,做到安全、防锈、防盗、防潮。
第十四条机械设备实行年检制度。车辆年检由行政办公室进行,养护或应急机械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在每年的11—12月份,由设备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自检。
第十五条凡构成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各相关单位必须安排计提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不得无偿使用。折旧和大修基金的提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折旧和大修基金用于设备更新、改造及大修计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重视设备维修、保养工作,必须贯彻养修并重、预防为主、强制保养、视情维修。制定严格设备保养规程。按规定及时保养设备,设备出现故障时及时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