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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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

第十八条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

第十九条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转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当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时)或者直接用于偿付卖方在我行的预支价金(当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时)。

第二十条保理业务管理部门仅在如下情况下,可以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

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

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比例扣收后剩余的款项。

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

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

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该书面通知的样式见附件8。

第二十二条对于所有的保理融资业务(包括采用预付价金和保理授信方式),原则上商务合同项下的卖方必须在我行保持两个月以上,并至少两次的应收账款结算记录,且结算记录良好。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保理业务中,无法设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而以一般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该经营单位应确保能够识别每一笔结算账户项下收款是否为保理业务项下收款。

第六章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第二十四条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

(一)分支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应对受让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受让手续。

(二)卖方应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3),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申请书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理。

(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

准书》(附件4)送达卖方,并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货运单据(业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留存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卖方。

第二十五条办理通知买方手续:

根据《深圳发展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行可按照如下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办理通知买方的手续:

(一)明示通知

1.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见附件5,一式二份),但无论何种情况,均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我行可以接受的买方的签章包括买方的行政公章、与商务合同签章一致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者财务部门章。

2.由卖方在转让债权相对应的发票正面备注有关债权转让的内容(“本发票项下债权业已转让给深圳发展银行分行支行,请按照合同约定将本发票项下款项支付至本公司在上述银行的账户(账户号为:)”。),并由我行指定人员陪同送至买方,买方出具《发票收妥确认函》(见附件9,签章要求同第一款)。我行指定人员应填写《核保确认书》(见附件10)。上述发票的复印件、《发票收妥确认函》、以及《核保确认书》应作为出账资料统一保管。

3.买方以单方面书面证明或者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签约方可以为买方的财务部门),明确可以以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有关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明确买卖双方以及我行收发传真、电文、电报、电子邮件的有权签发人、收发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我行的传真号码、收发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应为应收账款管理岗的行内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有关往来传真、电文、电报或邮件应在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之下,妥善保存。

4.由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由我行办理通知书公证手续,委托公证机关负责送达该通知书。公证机关(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快递公司、物流公司)在送达并取得送达证据后,将有关公证文件以及送达证据交存我行。

5.我行通过与买卖双方的相关协议,明确规定有关应收账款确认和通

知的方式和流程,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二)默示通知

1.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且由我行客户经理与卖方共同办理买方采购部门在该通知书上签章确认的手续,并退回我行一份作为留存。

2.卖方与我行共同签章或者由卖方单独签章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由我行指定的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等,负责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买方,并取得买方签收的证据,交存我行;同时,该物流公司或者快递公司应与我行签订相关协议,对《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内容以及送达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采用第二十条明示通知第一款以外其他通知方式的,经办行必须认真核对有关债权文件,切实保证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第七章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逐笔登记《应收账款分户账》(附件13)和《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台账》(附件15)并存档。当天营业日终了,应登记《应收账款总账》(附件14)。

第二十八条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办理完毕,我行应向卖方收取保理费。如卖方同时提出融资申请的,可于融资发放时收取保理费。

第二十九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统计未来十个工作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登记应收账款到期提示表,并通知经办客户经理以及卖方及时通知买方付款,或者直接通知买方付款。

第三十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每日查验所有保理客户的收款账户以及

我行保理专户的到款情况,并与本日到期的应收账款明细进行核对,确定已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本日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管理岗应查证该笔应收账款是否有融资,没有融资的,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有保理融资的,如采用预支价金方式,应通知会计部门按照融资比例直接扣收我行融资款,并将剩余款项,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划至借款人的结算账户;如采用保理授信方式,则通知会计部门将符合融资比例的款项划至保证金账户或者直接用于偿还我行贷款。

收回的应收账款到达收款账户后,须划转至保证金账户的,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及时出具转账支票划转款项。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要求客户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9),授权我行直接从应收账款收款账户扣划与我行授信资金相对应的款项至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在卖方新转让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转让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卖方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卖方的结算账户。

第三十三条应收账款管理岗应随时统计,确保买方额度没有超额使用。

第八章应收账款催收

第三十四条对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我行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我行采取明保理方式,则我行应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催收通知书》(附件11);若我行采取有追索权的暗保理方式,应同时要求卖方归还预支价金或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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