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木分包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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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木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防腐木栏杆、碳化木平台制作、安装等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防腐木栏杆、碳化木平台制作、安装等。

2、甲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有权对承包范围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决定,此种调整将按实际增减工作量根据投标报价及合同签定的原则进入结算,乙方无权因此索要额外的费用。无论甲方有否作出范围调整决定,均不能免除乙方工期上的责任。

3、乙方负责实施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图设计所包含的全部施工内容,包括完成工程所需要的材料、人工、机械以及其它所需要的所有工作内容。

第三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暂估):元整(大写人民币)

¥:(小写)元

第四条:工程工期.

1、暂定施工日期: 2014 年 4 月 15 日至 2014年 4月 20 日,具体以甲方项目不通知为准。乙方应在合同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的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工作。乙

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工期。因甲方及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2、合同附表中乙方所列的驻地代表及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驻扎现场,甲方有权更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合同附表中乙方所列劳动力计划,甲方认为必要时,即可要求乙方进行调配,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后1日内按要求调配劳动力;该表中列示的劳动力数量,并不一定是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最高数量,乙方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需要,调配劳动力数量,如乙方劳动力不足甲方要求的数量,甲方有权按100元/人·日对乙方进行处罚(如乙方最终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则该项罚款取消)。

4、上述人员调配不会免除乙方工期上的任何责任,乙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向甲方要求任何额外费用;

5、工期调整:如因甲方及不可抗力等造成的工期延误,单次停工时间2日以内,累计停工时间在10日以内的不予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及返工等工期延误,不予调整(如因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停工的和质量不符合图纸、规范等要求、甲方及监理责令停工等情况);

6、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有权按每延期一天处以结算总价的1 %处罚。

第五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项目经理:

2、本项目甲方经营主管:

3、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预付款:无;

2、进度款:无;

3、供货完成后,乙方在15日内上报竣工结算,结算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额的95% ,留结算额5% 作为工程质保金二年.(须扣除乙方质保期内罚款).质保期满,甲方与业主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工程质保金(须扣除乙方质保期内罚款);工程质保期约定:质保期为自甲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

3、甲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与合同对应的单位材料费正规发票,甲方核对发票后支付工程款;如付款时提供假发票(包括套票、章证不符发票等),一经查出,每次扣除发票金额的10%作为罚款,直至提供正确发票方能付款;

4、甲方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支票。

第七条:工程结算

1、结算方式:采用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的结算方式。

2、结算依据:合同、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件、竣工图(按现场实际完成绘制)、现场签证(竣工图不能反映的工作内容)、过程认价记录(合同内没有综合单价的项目)。

3、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见附件一)包括内容但不限于为完成该项工作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保险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4、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或者签证项目的综合单价确认原则:原合同清单中已有项目,其价格按原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清单中有相似项目,经双方同意后按相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原清单不含项目,其价格以《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过程认价必须有手续,必须有项目经营主管、项目经理、工程总监签字有效,作为结算依据。

5、工程量确定原则:依据甲乙双方确定的竣工图以及签证作为计算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北京市2001预算定额》相关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或者:所有饰面工程量依据双方确认的竣工图,签证工程量依据按实发生所签认的工程量,隐蔽工程依据双方隐蔽验收时签认的工程量计算方式计算工程量。

6、现场所有变更、签证必须有项目主管工程师、项目经营主管、项目经理和工程总监联签手续,方可作为结算依据。同时双方约定单项变更/签证子目造价在 300 元以内的不予计算。

7、乙方承诺已在投标前完成对工地及周边状况、项目所在地的工、料、机市场行情等可能影响到本工程承包价格的所有事项做了详细了解,并已将所有的相关费用及风险全部包括在投标综合单价内,本项目在施工期内所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8、乙方承诺完全明白本合同的工程范围、承包性质、技术要求、工期要求、合同责任,并乃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和要求进行报价,乙方已将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及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费用均已综合考虑包括在最终的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内。

9、乙方承诺完全了解本项目园建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工艺要求,即全面考虑了施工现场场地狭小、冬雨季施工、工作面不能大面积展开、存在阶段性抢工的要求、工效

降低及可能增加的由于现场条件不具备造成的己方及加工材料的材料施工现场内二次倒运的费用。乙方承诺因上述因素导致的工程成本的增加已全部综合考虑在最终确定的合同综合单价中,并承诺施工过程中不会因此要求甲方追加费用或调整合同价款。

10、施工期间及结算过程中,即使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下发的结算调整文件也不再调整合同约定价格。

11、乙方上报甲方的结算书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若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结算总价的5%,每超过1%,甲方将扣除审定结算总价的1%作为结算审核费用,该款项将直接从结算付款中扣除。

12、关于工程材料,如乙方未能及时供料,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甲方代购的材料,按采购额的120%从乙方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乙供材料在进场时要备齐相应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经甲方现场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场。

13、结算程序:工程完工后15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相应的结算资料,甲方将在乙方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竣工结算会签单。

第八条、工程质量

1、按照相应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图纸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且要得到甲方、业主的一致认可。

2、乙方接到进场通知后5天内向甲方呈报施工方案,甲方相关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与批复,如未予答复,则视为方案已被确认,乙方则严格执行此方案组织施工。擅自改变施工方案,造成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损失,后果由乙方自负。

3、乙方应在每一个工程单项正式施工前,根据甲方技术交底以及施工图纸(施工图纸与甲方技术交底不一致是以甲方技术交底为准)做出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严格依据确认的施工样板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任何低于样板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返修或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相应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对已完成工程进行检验,并对工程质量问题无条件整改,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两次以上返工或返修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要求乙方立即退场清算,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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