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委托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47015b2d0d233d4b04e691a.png)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外资审计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
外资金融机构每年在签署委托合同前应将其拟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名单及简历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随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简介。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审计范围
(一)外资金融机构应委托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般审计规则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年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4326e475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d.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近年来,金融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随着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金融化管理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的趋严和金融治理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就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运营安全和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应运而生。
一、外部审计监管的定义与必要性外部审计监管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审计时,由审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管,以保证该金融机构业务的合规性和财务的真实性。
外部审计监管的实施,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打造透明的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数据都很复杂。
这些数据需要有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进行监督和核查。
而外部审计监管的实施,则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监督和服务。
通过外部审计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规避金融风险,进而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要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 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领域审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领域。
审计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领域包括系统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性等。
2. 编制审计计划和程序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领域和审计项目,编制相应的审计计划和程序。
对于前期工作,需要了解该金融机构的许多重要信息,包括业务流程、系统、组织架构、风险防范等等,来为审计计划和程序的制定提供依据。
3. 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机构应通过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及根据审计计划,获取与其审计项目相关的证据,同时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进一步发现异常情况,如财务舞弊、金融风险和合规性问题等。
4.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该详细记录审计的过程、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对问题的后续处理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29cbbc0d52ea551810a687dc.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制度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aececbe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c2.png)
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委托审计业务的管理,维护委托方、受托方与审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委托审计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了解某一特定事项的真实情况,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活动。
第四条受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事项相关情况。
第五条本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独立、客观、专业。
第二章委托审计业务的申请和接受第六条委托方应当明确委托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等相关事项,并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认真选择合适的审计机构,具有资质、信誉良好及专业能力的审计机构。
第八条受托方应当在接到委托后,认真审核委托合同,了解委托的具体要求和范围。
第九条受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根据审计机构要求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条受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如实提供审计事项相关情况。
第三章委托审计业务的实施第十一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和审计标准,组织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制定审计计划和调查方案,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受托方应当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专业的态度,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
第十四条受托方应当在审计工作中,及时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和可能发现的问题,及时与委托方沟通。
第十五条受托方应当在审计结束后,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并提供审计意见。
第四章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评价第十六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计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对审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或相关监管机构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价,及时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最新银行业外部审计指引[1]
![最新银行业外部审计指引[1]](https://img.taocdn.com/s3/m/fefa230b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e1.png)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银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f39a5568763231126edb11b1.png)
xx银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管理办法xx总发〔xx〕254号,xx年11月2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信息科技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的贯彻落实,规范各项信息科技审计工作,根据《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xx〕19号)、《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监管达标路线图》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科技外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对信息科技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内容分为管理和技术两个方面,管理方面的审计侧重检查管理流程、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
技术方面的审计侧重检查各信息系统符合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全配置要求以及其它技术规范的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的管理,保密和控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稽核监察部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信息科技外部审计管理小组,由具备信息科技审计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构成。
由其负责外部审计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稽核监察部为信息科技审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主管机构”),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批准信息科技年度外部审计计划;(二)获取外部审计结果并提出改进要求;(三)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源。
第六条外部审计管理小组负责协调信息科技外部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二)外部审计过程中我行资源的协调和安排;(三)外部审计工作的安全管理;(四)整理外部审计不符合项;(五)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
第三章外部审计管理第七条为了更加客观地对信息科技管理的符合性进行验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稽核监察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信息科技外部审计。
第八条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外部审计业务前,应当由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监管的要求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符合条件的报请行领导批准实施。
第九条监管机构委派的外部审计机构对我行进行审计前,应出示委托授权书,并依照委托授权书上规定的范围进行审计。
第十条必须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我行的商业秘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00adb3c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a5.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5.06•【文号】银发[1999]157号•【施行日期】1999.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57号1999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总行制定了《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中心支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执行。
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附件:外资银行外部审计指导意见外部审计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补充。
为规范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根据《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外资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原则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全部业务的审计。
此项原则体现了外资银行本身的要求,从监管目的出发,一可以较好地保证对一家银行多家分行审计标准一致、审计内容衔接,有利于全面反映一家银行在华业务的整体情况。
二可以引导外资银行聘请审计程序比较规范、工作质量比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避免因地方保护行为聘用专业水准较低,运作不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各级人民银行应鼓励和帮助外国银行统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12cfa781711cc7931b71639.png)
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注册会计师的聘请外资金融机构每年在签署委托合同前应将其拟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名单及简历书面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随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简介。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正式签署委托合同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审计范围(一)外资金融机构应委托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般审计规则程序,对外资金融机构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查。
(二)外资金融机构须按下列审计内容,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年度审查:1.外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及资产质量。
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科目进行审核并做出详细说明。
此外,还应对资产质量,特别是贷款质量及其他风险资产质量、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等进行审查并做出评价。
2.外资金融机构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主要财务报表的质量、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有关的调整科目做出较详细的说明。
3.外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是否按法规要求设立了财务及其他方面的整个控制系统(包括信贷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操作指引及其他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等),审查这一控制系统是否足以使外资金融机构正确编订报表或资料,审查外资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已设立的控制系统进行日常营运管理。
4.外资金融机构的电脑系统。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电脑系统的使用情况,包括系统使用范围、是否足以满足日常经营管理及财务报表处理的需要以及通过电脑处理产生的会计分类帐、总帐等是否能正确反映外资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
5.外资金融机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情况。
注册会计师须审查外资金融机构对《条例》中第四章中有关条款的执行情况。
6.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审计或说明的其他问题。
此外,除上述年度审计外,必要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某项特定的事件(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书面报告。
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858a8b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ae.png)
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服务外包是一种机构将自身的某项或多项服务委托给专业的外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服务外包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制定了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1. 银行服务外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将本公司的核心业务外包。
2. 银行服务外包应当明确外包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规范,确保外包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
3. 银行应当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的评估和监督,确保外包服务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三、风险管理1.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与外包服务相关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风险的分类和评估方法。
2. 银行应当制定详细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方案,及时应对外包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3. 银行应当定期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合同约定1. 银行与外包服务机构之间应当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2. 合同中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关键条款,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3. 银行应当定期检查外包服务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五、绩效评估1. 银行应当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绩效评估体系,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绩效水平。
2. 绩效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外包服务机构的提升。
3. 银行应当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外包合同进行调整和终止,确保服务质量。
六、信息安全1. 银行应当加强对外包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客户信息不泄露。
2. 银行应当制定保护客户信息的措施和应急预案,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3. 银行应当定期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总结银行服务外包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银行与外包服务机构的合作行为,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促进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银行应当严格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外包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外包服务的顺利进行,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外部审计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外部审计日常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d5d9aaf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9f.png)
外部审计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部审计管理,规范外部审计行为,确保外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进行的外部审计活动,包括年度审计、专项审计、临时审计等。
第三条公司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外部审计的目的是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为公司股东、管理层和监管部门提供可靠的审计意见。
第二章审计委托与选聘第五条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选聘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
选聘过程中应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收费标准和市场声誉等因素。
第七条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审计费用、审计时间等事项。
第三章审计实施与协调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合同的约定,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审计团队,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条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条公司应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资料、业务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等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审计报告与意见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编制,明确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四条公司应认真对待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五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外部审计管理制度
![外部审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cee3841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7d.png)
外部审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司的信誉和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外部审计机构的选择和聘任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选择有资质和信誉良好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服务。
为了确保审计服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机构在接受公司委托前,应当对可能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并承诺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公司应当在审计期限开始前,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审计费用、审计报告的形式和提交时间等事项。
审计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充分保障公司和审计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公司应当全面配合审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审计工作应当由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审计工作组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审计的全面、客观和公正性。
审计工作组应当做好审计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协助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组应当配备专业素质高、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具有扎实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及时处理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
在审计工作中,公司应当保障审计机构的审计独立性和客观性,切实解决审计中的问题和争议,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审计结束后,公司应当认真审阅审计报告,对审计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审计工作的效果和影响。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认真负责地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公正性。
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工作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及时提交给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开审计报告,向社会公众和股东披露审计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28d71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06.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11.28•【文号】银发[1998]577号•【施行日期】1998.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审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资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银发[1998]577号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广东、福建、海南、四川、云南、江苏省,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市分行,深圳、厦门、大连、青岛、苏州、宁波、珠海、汕头市分行:自1996年《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外资银行已普遍聘请外部会计师进行了年度审计。
审计工作的质量不断得到提高。
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在银行业务水平、工作经验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工作质量参差不齐。
为提高外部审计工作的质量,规范工作标准,总行对外资银行的外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转发你分行辖区内外资银行实施。
一、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一家外国银行一般应聘请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其在华业务的审计。
在中国设有一家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批;设有两家及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聘请注册会计师由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外资银行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或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
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应同时报送总行和分行。
二、对有关审计内容的要求外部会计师除了须对外资银行的年度决算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外,还应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中审计范围第(二)部分的六项内容进行审计。
委托外审机构的规章制度
![委托外审机构的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ebece0c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8640f4a.png)
委托外审机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外审机构的运作,维护外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性,保障客户和外审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委托外审机构是专门从事外部审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第三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职业操守,保守客户机密。
第四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优先考虑客户的利益,保证外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七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范风险,保障服务质量。
第八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改进自身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董事会是委托外审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机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委托外审机构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机构运作情况和风险防范。
第十二条管理层是委托外审机构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落实和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设立职能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和职能设置。
第十四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控制部门,进行审计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报告制度,规范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遵守国际会计准则和相关规范,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独立进行审计工作,不受委托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第十九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按照客户需求和合同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并及时、准确地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加强与监管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四章职业操守第二十一条委托外审机构应当遵守专业道德规范,坚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070b8097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33.png)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银行外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维护银行的利益和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委托1. 银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工作,需经银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签订审计合同。
2. 审计合同应明确审计的范围、方式、时间、费用、保密责任、审计成果使用权等内容。
3. 银行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应建立相互信任、合作的关系,保持独立、客观的审计态度。
三、审计程序1. 外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合同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2. 审计程序应包括审计准备、审计调查、审计分析、审计报告等环节,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
3. 外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审计报告1. 外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审计报告,向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
2.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发现、审计结论等内容,以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 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应认真研究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并改进相关工作。
五、保密责任1. 外部审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审计机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确保审计信息的安全保密。
2. 外部审计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禁止与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非正常的接触和交流,避免影响审计结果的客观性。
六、审计监督1. 银行内部设立审计监督机构,负责对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质量保证。
2. 银行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审计监督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外部审计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制度改进1. 银行应定期对外部审计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
2. 银行应加强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提升外部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商业银行审计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
![商业银行审计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ee43dce4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a9.png)
商业银行审计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商业银行的审计外包行为,预防、检查、纠正、查处在审计外包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稽核审计外包风险,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稳健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提高稽核审计质量,确保稽核审计效果,根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明确了选择稽核审计受托方的要求及对稽核审计受托方开展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稽核审计外包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稽核审计外包,是指将本行内部稽核审计职能部分或全部通过契约委托给组织外部的机构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五条监事会一)负责审计外包受托方的确定。
二)负责审计报告的审核。
第六条稽核审计部一)负责外包项目的提出;二)负责审计外包方的一样平常办理。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职员开展工作,及时供给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原则与基本规定第八条稽核审计原则一)受托方开展稽核审计工作应贯彻独立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公开性原则。
二)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的办法开展金融相关稽核审计业务。
第九条受托方在稽核审计过程中有以下监督检查权:一)要求被稽核审计单位报送业务计划、报表及有关资料;二)检查被稽核审计单位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向被稽核审计单位进行质询,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惰况;四)对存放同业、辖内往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纳入表外核算的实物物资等其他资产迸行盘点、清查;五)调阅有关会议记录。
二、审计外包管理流程一)确定稽核审计委托对象本行由监事会选定审计外包的受托方,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确定为本行稽核审计委托对象:1.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人,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最近三年未发生过严峻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经金融羁系机构认可的。
精品.表外业务审计管理规定
![精品.表外业务审计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77b41d95ef7ba0d4b733b1b.png)
1目的为规范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表外业务审计工作管理,规范审计工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本行表外业务审计的职责、审计内容等事项。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现场审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本规定所称表外业务是指本行所从事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记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有可能改变损益的业务。
具体包括担保类、部分承诺类两种类型业务。
3.1.1 担保类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
3.1.2 承诺类业务是指本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4 职责与权限4.1 被审计单位负责准备审计资料、确认审计结果和按要求实施整改。
4.2 审计部负责确定审计项目、下发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完成记录底稿、编写审计报告、督促被审计各部室、各支行整改和检查等。
4.3 总稽核负责审计项目确定和审计报告的审批。
5政策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6 流程图7风险控制要点详情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8.1 表外业务审计的基本规定8.1.1表外业务是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之一,表外业务的审计可包涵在全面审计业务、专项审计、非现场审计、离任审计工作中,也可针对表外业务的特殊性进行专项的审计工作。
8.1.2 因业务需要成立本行表外业务专项审计时,按审计工作流程处理。
8.2表外业务审计控制要点8.2.1 审核企业信用评估授信时,表外业务是否纳入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8.2.2 审核本行办理接收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担保业务,包括担保(保函)、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等业务时是否分级授权。
8.2.3 审核本行经营担保类、承诺业务时是否采用了降低风险的收取保证金方式。
8.2.4 审核本行经营担保类、承诺业务是否有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的事项,资料是否完整。
银行外包业务审计方案范本
![银行外包业务审计方案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8a69b2d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77.png)
银行外包业务审计方案一、审计目标本审计方案旨在对外包业务进行全面、客观、有效的审计,确保其合规性、风险可控性以及业务质量的符合性。
通过审计,发现并纠正外包业务中的潜在问题和风险,提高银行业务运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审计范围本审计方案涵盖银行外包业务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外包服务协议:审计外包服务协议的合规性、完整性、合理性,以及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公平、合理。
2.业务运营情况:审计外包业务的运营情况,包括业务处理流程、服务质量、响应时间等,确保业务运营的稳定性和高效性。
3.风险管理:审计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应急预案等,确保风险可控和业务安全。
4.信息安全:审计外包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情况,包括信息安全制度、信息安全措施、信息保密等,确保信息安全不受侵犯。
5.费用结算:审计外包业务的费用结算情况,包括费用结算流程、费用结算金额、费用支付方式等,确保费用结算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三、审计方法本审计方案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审计:1.文档审查:对外包服务协议、业务运营记录、风险管理文档、信息安全资料等进行审查,了解外包业务的具体情况和问题。
2.现场调查:对现场进行调查,了解外包业务的实际运营情况、员工培训情况、设备设施情况等。
3.访谈:与相关管理人员、员工进行访谈,了解外包业务的运营情况、风险管理情况、信息安全情况等。
4.分析性程序:对外包业务的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数据背后的规律和问题。
5.穿行测试:对外包业务流程进行穿行测试,验证业务流程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四、审计流程本审计方案采用以下流程进行审计:1.制定审计计划:根据审计目标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法、审计时间等。
2.实施审计程序: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各项审计程序,收集证据、记录问题、进行分析性程序等。
3.形成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对外包业务进行全面评价和建议。
4.跟踪整改情况:对外包业务问题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整改和纠正。
外部审计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外部审计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053fe58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53.png)
外部审计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规范企业的外部审计和关联交易管理行为,保障企业的财务独立性、透亮度和合规性,订立本制度。
2.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外部审计与关联交易的管理工作。
2.外部审计指对本企业财务情形、经营业绩等的独立、客观的审计工作。
3.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与控股股东、全都行动人、实际掌控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第二章外部审计管理第三条审计机构的选择和委托1.本企业应依据需要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
2.选择审计机构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透亮、独立的原则,不得因关联关系等原因影响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3.审计机构的选择和委托应明确授权范围、工作要求、期限和酬劳等相关事项,并通过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商定。
第四条审计程序和方法1.审计程序和方法应遵从审计职业准则、国家规定和行业标准,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2.审计程序包含但不限于审计计划订立、数据手记、内部掌控评价、风险评估、专项检查、样本抽取、资料核对、财务报表审核等环节。
3.审计方法应综合运用财务分析、比较分析、抽样检查、现场核查等技术手段,确保审计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审计报告和看法1.审计报告是审计机构依法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书面出具的报告,包含审计看法、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价等内容。
2.审计报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内容准确、清楚、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叙述、误导性叙述和保存看法。
3.审计报告应及时提交给本企业,并供应给有关方,确保审计结果得到妥当处理和使用。
第六条审计结果的使用1.本企业应依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修正和改进财务管理,提升企业整治和风险掌控本领。
2.审计结果可作为决策依据,供内部管理层评估企业经营情形,订立并优化经营策略。
3.审计结果也可作为企业信息披露的基础,透亮、准确地向投资者、股东和社会公众供应相关信息。
XX股份公司内审部对外部审计机构选择管理制度
![XX股份公司内审部对外部审计机构选择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ef6e557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a1.png)
XX股份公司内审部对外部审计机构选择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XX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子)公司的管理和审计监督,对聘请的外部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审计时的选择管理。
本制度所指的外部审计是投资公司以及下属分(子)公司依照本规定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委托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第八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的有关要求提供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等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下列事项中对被审计企业的进行审计:1.特定资产的评估;2.工程项目的评估;3.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4.信息技术问题;5.衍生金融工具问题;6.法律问题;7.风险管理问题;8.其他。
第十条外部审计机构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时,内审部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1.外部审计机构的合法性;2.外部审计机构的专业性是否与审计事项之间存在关系;3.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二条在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时,内审部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我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外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协调与评估,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三条我行执行董事对外部审计结果负最终责任。
审计内容
第四条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
1.资产负债表审查。
审查重点:金融企业信贷资金的风险大小、负债情况、资金的流动性,特别注意有关项目的编制是否正确。
2.利润表审查。
审查重点: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是否真实反映所有者投资的盈利水平。
3.所有者权益审查。
审查重点:企业资金的变动情况,分析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原因,判断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及财务核算、管理上是否稳健运作。
第五条对损益真实、合规性进行审计
具体内容包括:营业利润的审计、投资收益的审计、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审计,利润分配的审计等方面。
1.审计重点
(1)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等)。
(2)营业成本,审计时注意资金的利率、期限和还息方式合规性及入账真实、及时性。
(3)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
(4)债券投资业务授权审批的合规性、投资收益确认的及时性,正确性。
(5)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
(6)关注营业外支出规范性。
审计委托
第六条我行选择审计机构时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七条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的档案,应交由我行档案管理部门完整保存。
第八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我行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业务协调
第九条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在受托审计中介机构为我行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外部审计单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告知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的控制薄弱环节;
2.错误和违规事项;
3.违法行为;
4.开展审计工作时遇到的困难。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内控风险管理部指定负责人可以协助查阅外部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二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向内控风险管理部提交管理建议书,内控风险管理部参考管理建议书中提及的内容计划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
在我行采纳管理建议书并提出整改行动之后,内控风险管理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部门、支行采取了适当的后续措施及纠正行动。
第十三条跟踪中介机构的审计进度,及时向我行反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业务评估
第十四条审计业务完成后,对委托外部审计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及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
2.中介机构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协调情况;
3.业务约定书承诺条款的实现;
4.专业知识和经验;
5.独立性;
6.保持恰当的工作关系;
7.审计质量。
第十五条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其执业准则及行业规定,对于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对我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涉嫌欺诈行为的,我行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受托进行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按照其执业准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严重错误及舞弊事项,如对我行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外审业务评估结果是中介机构的执业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其投标我行委托外部审计业务的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我行年报审计、信息系统外包审计、工程决算审计、所得税汇算审计、司法鉴定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