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评优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一:
共青团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委员会
“五·四”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有效推动共青团工作蓬勃发展,同时使学院团内推优评优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共青团评优的主要内容是:在“五·四”期间,表彰一批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青年岗位能手、优秀团支部、优秀团总支。
第三条 凡学院正式教职工或具有学院正式学籍并且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在校共青团员(含学生党员及预备党员)和团支部组建一年及以上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评选时间界限:上年五月到本年四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优秀团总支评选条件:
一、团内工作的各项制度健全落实,认真做好团员注册、团员统计、团员民主评议、团员“推优”、团费收缴等工作;
二、团学干部作风严谨,态度端正,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积极组织各类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及科技创新等活动,并为学院争得良好社会声誉;
三、组织团日常活动与政治学习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加团员总数在90%以上;
四、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团校学习与培训;
五、认真组织、积极落实上级团组织的有关文件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第六条 优秀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团支部组织健全,作风过硬,凝聚力强;
二、能及时传达上级团组织的指示,主动配合上级团组织的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三、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较好,团员整体素质较高,积极参与院内外各种活动;
四、能够大胆创新,开展特色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的影响;
五、工作规范,有计划,有总结,能形成文字,且资料保存完好。
第七条 青年岗位能手评选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
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有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三、在本职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或获得过院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第八条 优秀团员标兵的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思想积极进步,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本科三、四年级学生英语四级成绩优秀或通过英语六级,专科三年级学生通过英语四级;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

度端正,带头钻研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异(考试和考查课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补考课程);
四、在团员青年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在校园文化建设中成绩显著,曾获得过院级表彰及以上者优先考虑。
第九条 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从院团委、学部团总支的广大团干部中产生。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优条件:
一、思想过硬,品德高尚,热心为青年服务,以身作则,在团员青年中威信较高;
二、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熟悉团的业务,积极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带领本组织团员青年有效开展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热心服务同学,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课程。教职工专兼职团干业务能力突出,成绩明显;
五、本科三、四年级学生通过英语四级,专科三年级学通过英语三级;

第十条 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从全院共青团员中产生,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尊敬师长,举止文明,乐于助人;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的明确,原则上无补考课程;
三、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关心团的事业,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能在团员青年中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四、积极参加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如迎新志愿者服务工作。在各级团
的工作中热心参与并有积极贡献作用的同学,以及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为团的各项建设工作及活动服务并取得成效的同学(如宣传、文艺、体育等方面)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每年由院团委根据各学部团总支团支部数、团员人数及工作情况确定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选方法
第十二条 优秀团总支、团员标兵、青年岗位能手由院团委在适当的时间召开委员全会,听取事迹报告,民主投票选出;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支部由分团委、各学部团总支、直属团支部审核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院团委在适当时候召开表彰大会,对集体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院团委给获奖个人颁发证书、奖品,存入学生档案;给集体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部团总支在“五 四”期间可以表彰同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比例自定,但要保证质量,原则上总比例不得超过5%。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团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