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3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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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分析
一、工程介绍
堤溪沱江大桥工程是湖南省凤凰县至贵州省铜仁大兴机场凤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一个二级路的公路大型桥梁。
大桥全长328.45m,桥面宽度13m,设3%纵坡,桥型为4孔65m跨径高度为42米等截面悬链线空腹式无铰拱桥,腹拱采用等截面圆弧拱。
基础则奠基在弱风化泥灰或白云岩上,混凝土、石块构筑成基础,全桥未设制动墩。
大桥桥墩高33m,且为联拱石拱桥。
2003年6月,湖南省交通厅批准了凤大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并于同年12月批准了凤大公路项目开工报告。
堤溪沱江大桥于2004年3月12日开工,计划工期16个月。
事故发生时,大桥腹拱圈、侧墙的砌筑及拱上填料已基本完工,拆架工作接近尾声,计划于2007年8月底完成大桥建设所有工程,9月20日竣工通车。
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凤大公司"),隶属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为国有独资公司。
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全民所有制,隶属长沙理工大学。
该院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甲级《工程勘察证书》。
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称"路桥公司")。
是国有独资大型企业,下辖28个分(子)公司、参股公司(单位)。
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建筑企业资质证书》,2006年7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路桥公司实行三级管理体制,二级机构道路七公司负责堤溪沱江大桥的具体施工任务。
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是由45位自然人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
事发前,当地媒体称该桥“气势宏伟,古乡古色,十分契合古城整体风貌,建成后必将成为古城的又一重要景观”。
湖南湘西州当地媒体《湘西团结报》8月13日发布的报道称,凤大路建设由湘西州凤大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公司由湘西州公路局“抽调精兵强将组成”。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监理等工程进行招标,”自开工以来,凤大公司“积极推行工程建设精细化管理,着力抓好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廉正管理五大控制。
几年来,建设工地从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公司未收到举报不廉的电话或信件,受到一致好评”。
而且为了给预定在2007年9月20日举行的“湘西州50周年州庆”献礼,凤大公路“工人们正抓紧时间施工”。
“经常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劳动竞赛,在施工中掀起‘赶、比、超’的热潮”。
二、事故回放
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
江大桥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64
人死亡、4人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
济损失3974.7万元。
2007年8月13日,堤溪沱江
大桥建设工地的7支施工队、152名作
业人员正在进行1、2、3号孔主拱圈支
架拆除和桥面砌石、填平层等施工作业。
桥梁施工中,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
1号孔拱圈受力最大的多个断面达到或
接近极限强度出现开裂、掉渣,接着落
下石块。
在最先达到完全破坏的0号桥
台侧2号腹拱下方主拱断面裂缝张大下
沉,下沉量最大的断面右侧拱段(靠1
号墩侧)带着2号横墙向0号台侧倾倒,通过2号腹拱挤压1号腹拱,因1号腹拱为三铰拱,承受挤压能力最低而迅速破坏下塌。
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向0号台方向垮塌。
大桥坍塌过程持续
了大约30秒。
三、各级响应
事故发生5分钟后,凤凰县政府立即向州、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机关干部、公安干警和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抢救。
省委、省政府领导率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搜救工作,并成立了事故处置指挥部。
指挥部从省内紧急调集各方面专家和技术力量汇聚现场,组成了由公安、武警、医务及政府其它相关部门的1857名干部群众参加的现场救援队伍,调用各类挖掘机械设备、救护车辆共计49台(辆),进行现场清理和失踪人员搜寻工作。
经过5天的紧张工作,现场抢险搜救至8月18日结束。
经过搜寻、核查确认,共有64名作业人员在事故中死亡,另有22人受伤,有88人生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次事故。
正在国外访问的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非常关心,专门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有关方面尽最大努力搜救下落不明人员,救治伤员。
要迅速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者。
同时,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时任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各方面做好抢救和善后工作,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和建设部、交通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已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抢救工作。
四、事故调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五、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由于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
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约3至4m宽范围内,即2号腹拱下的拱脚区段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施工单位路桥公司道路七公司凤大公路堤溪沱江大桥项目经理部,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混乱,违规乱用料石,主拱圈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工作业。
二是建设单位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混乱,对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施工单位变更原主拱圈设计施工方案,盲目倒排工期赶进度,越权指挥,甚至要求监理不要上桥检查。
三是工程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制止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对发现的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在主拱圈砌筑完成但强度资料尚未测出的情况下即签字验收合格。
四是设计和地质勘察单位华罡设计院,违规将勘察项目分包给个人,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现场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
五是湖南省、湘西州交通质量监督部门对大桥工程的质量监管严重失职。
六是湘西自治州、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监管不力。
州政府要求盲目赶工期,向"州庆"50周年献礼。
3.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六、处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
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
其中:湖南省交通厅厅长欧阳斌行政记过,原厅长李安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副厅长、党组成员詹新华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厅党组成员、省公路局局长、党委书记李德旗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
湘西自治州副州长、州安委会主任秦湘赛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
湖南省路桥集团董事长、党委副书记陈志兵撤销行政职务和党内职务,总经理刘晓东撤销行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方联名党内严重警告。
2009年1月9日,湖南法院对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坍塌事故案件的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游兴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九千元、美金一万元予追缴,上缴国库。
攸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湘西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有期徒刑十九年;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该公司工程合约部部长陈昕有期徒刑三年;实验室主任张飞有期徒刑四年;工程部副部长侯茂彪有期徒刑五年,相关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古首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伟波有期徒刑十五年,追缴犯罪所得三十万八千元;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湘西自治州分站站长张仕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原湖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第七公司副经理、“凤大公路”A1标段项目部经理夏友佳,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胡伟等14名被告人五至十年有期徒刑。
麻阳县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原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大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吴志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游兴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盲目地只抓工程进度,对质量问题未进行有效整改,对擅自变更施工工艺失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并对凤大公司单位受贿罪负责任。
被告人胡东升、陈昕、张飞、侯茂彪不展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检查的职责,胡东升并对单位受贿承担责任。
被告人王伟波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以致重大质量隐患没得到根除导致
大桥坍塌,侵吞公款并收受他人贿赂。
被告人张仕成身为质监分站站长,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并收受贿赂。
吴志华作为总工程师擅自批准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与设计要求不相符的大桥主拱圈施工方案,收受贿赂。
被告人夏友佳、胡伟等14名被告人在大桥的施工、监理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后果的直接责任人。
2007年8月13日,凤凰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4人受重伤,18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三千九百七十四点七万元。
依据上述事实,法院遂依法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七、事故启示
这次事故的发生不仅给患难家属带来了不幸,而且也让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也是应该的。
但是事件不能以处理就了事。
我们应该从中加以总结,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发生。
启示一: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条件。
施工方必须先查验资质条件,再经过论证、听证、招投标等程序进行承包。
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不能承包。
政府部门一定要把好这一关口。
启示二: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从质量上把关,严防其偷工减料。
启示三:国家必须尽快完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便于设计部门在设计时操作。
启示四: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载重车辆的安全检查。
发现载重车辆严重超载的,不能一罚了之,必要时可以吊销驾驶执照,以消除安全隐患。
启示五: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施工的审计力度。
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桥梁施工必须全程参与,做到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审计。
发现有行贿受贿行为,立即惩处,严防腐败的发生,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