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发改农经[2007]3718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 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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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4.17•【文号】财综[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挟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第四条库区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省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中,省级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的库区基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发电企业所在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
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19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总页数】4页(P25-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J], ;
2.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J],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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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并确保基金的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方式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基金筹集机构应定期公开基金筹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并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公益性原则,确保用于具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八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生活补贴:为移民提供临时补贴,帮助他们过渡期间维持生活。
2.就业培训:为移民提供就业培训,提升他们就业能力。
3.就业创业扶持:为移民提供创业资金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4.教育支持:为移民子女提供教育补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医疗保障:为移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6.社区建设:为移民社区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基金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财务核算应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保障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兑现、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发[2006]1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的发改移民[2008]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移民人口管理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一个尽量”的原则,我县对水库农村移民统一实行“全额直补为主,项目扶持为辅”的扶持方式。
对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现状人口,已核定登记到个人的,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后期扶持资金全额发放到移民个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期限为20年。
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原迁人口,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2、对无法核实到移民个人的,将移民人口指标核实到移民村组,扶持资金用于移民村组内的项目扶持,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实行“增人不增,减人要减”,在扶持期内对自然减员人口予以核减,每年核定一次。
自然减员人口的扶持资金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4、在扶持期内,自然减员人口包括:(1)移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2)扶持对象死亡;(3)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的;(4)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5)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5、自然减员人口核定工作由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责任落实在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政府每年1月20日前将审核公示后的上一年度自然减员人口上报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
6、对扶持期内扶持对象的户籍发生跨县、市变迁的,由迁移人提出申请,经迁出地与迁入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认后,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水库移民管理局核准,从次年1月起由迁入地负责发放扶持资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7•【字号】鄂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十七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进一步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促进我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重点解决移民的温饱问题,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推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移民后期扶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认真贯彻国家后期扶持政策,切实解决移民温饱问题,改善基础设施,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新农村建设。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在核定移民身份、确定扶持方式及扶持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接受移民和社会的监督。
3坚持“三不”的原则。
即:移民后期扶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州)移民部门批准的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报移民部门审核。
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州)移民部门核准,报省移民部门备案。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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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移民局依据国家核定我省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数额和我省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负责核定全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数,配合省财政厅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决算报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移民后期扶持涉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同级财政和移民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计划管理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申报。
各级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本地区下一年度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计划,于当年10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
第七条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中央下拨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进财政专户,省级财政对省移民局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国库。
相关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移民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达个人或项目建设单位。
使用管理
第八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的,委托银行采取一卡(本)通的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项目扶持的,项目建设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
地方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建立移民个人或家庭档案以及移民资金发放帐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九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存款利息纳入后期扶持基金统一管理,只能用于移民后期扶持。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移民部门于每年终了60日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移民部门报送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决算、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
如发现已拨付的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问题,财政部门可将已拨付资金收回或停拨资金。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得在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列支。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五条现行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移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移民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