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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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场、超市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为加强全市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家具城、建材城、灯具城的消防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规范。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场、超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商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各项安全职责。
第三条商场、超市应当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商场、超市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应经本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商场、超市应制订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
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商场、超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商场、超市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七条商场、超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在200㎡以下,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场、超市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以上的商场、超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的商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商场以及高层建筑内的商场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建筑面积总大于2000㎡和建筑面积大于500㎡且在民用建筑内的商场,应按照《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由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九条商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m;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m。
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m,并设置明显标志。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十条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售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
物;
(三)在安全出口两侧1m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十一条商场、超市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m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十二条商场、超市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并保证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通风管道等保温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商场、超市库房应符合下列防火标准。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并保证“五距”: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m,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m,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m。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场、超市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七)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四条商场、超市内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溅水盘周围0.5m内不应堆放货物。
商场、超市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