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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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通知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很多时候都不得不用到通知,通知是机关对内部单位或平行机构,所发出之洽办或告知事情的文书。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通知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培训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中国证监会20xx年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上岗前必须参加集中授课获得资格证书,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

现任独立董事和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培训班。

本期培训班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办,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协办,深交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承办,培训对象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和拟聘任为独立董事的人士。

具体事项如下:一、资格要求有志于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志于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做出贡献;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董事资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相关工作经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二、培训认证课程学习合格后,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结业证书”,并纳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管理系统。

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新兴产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上市公司监管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及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独立董事理论与中国实践,上市公司并购、再融资、股权激励等实践与监管理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问题剖析,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财务知识,上市公司风险评估与内部控制实务,独立董事体会与经验交流等。

四、培训师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专家和业内专业人士。

五、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为20xx年7月22日—24日。

报到时间为7月21日(星期四)14:00-22:00,晚到的学员可先行入住,7月22日上课前再办理报到手续。

巨力索具: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17

巨力索具: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1-17

证券代码:002342 证券简称:巨力索具公告编号:2010-060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巨力索具”)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10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通知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15日(星期一)上午9:00—11:30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11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顺利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1、公司控股股东巨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杨建忠、杨建国,公司董事会提名丁强、姚军战、张虹、贾宏先、田阜泽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经审核七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董事会认为上述七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七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提名程序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

同意提名杨建忠、杨建国、丁强、姚军战、张虹、贾宏先、田阜泽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公司董事会提名杜昌焘、朱保成、葛江河、刘旭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经审核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董事会认为上述四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行为,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加强对董监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针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及公司内部自行组织的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政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以及收购兼并、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等政策法规。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要求通过培训强化公司行为规范,树立风险意识和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境内外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政策、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

要求通过培训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等政策,公司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要求通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6.03.23•【文号】•【施行日期】2006.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管理办法(2006年03月23日)第一条为推动上市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合规运作的守法意识,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包括授权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各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参加有关辅导培训和考试。

第四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加辅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培训证书》、《独立董事后续教育培训证书》。

第五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将采取集中面授、座谈讨论、经验交流和公司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六条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要求,独立董事培训课程包括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及案例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独立董事应具备的财务监控意识和财务报表分析技能,董事会的运作等。

本所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加或调整有关培训课程和培训材料。

第七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培训,本所有权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课时。

任职两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每次不少于30课时。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节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
第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在拟候任的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第十五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节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90日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科创板董秘任职条件

科创板董秘任职条件

科创板董秘任职条件摘要:1.科创板董秘的概念与作用2.科创板董秘的任职条件3.科创板董秘的培训内容与模式4.如何成为一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董秘5.科创板的特点及开通条件正文:一、科创板董秘的概念与作用科创板董秘,全称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协调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关系的高级管理人员。

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董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方面。

二、科创板董秘的任职条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科创板董秘的任职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2.具备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无不良信用记录;4.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科创板董秘的培训内容与模式为确保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平稳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拟开设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持续监管等相关业务规则。

培训模式拟采用“现场教学+ 现场考试”的模式,后续视情况调整为网络教学现场考试。

参加培训的董秘需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四、如何成为一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董秘想要成为一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董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1.积累相关经验,如在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了解资本市场运作;2.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如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定等;3.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科创板董秘任职资格培训,并通过考试;4.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任命。

五、科创板的特点及开通条件科创板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设立的股票板块,专门服务拥有核心技术、行业领先、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市场认可度的企业。

科创板的特点包括重市值轻净资产、上市标准更加灵活等。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1. 简介本文档旨在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提供证监会发放的培训工作指引。

这些指引将帮助高管人员了解并遵守证监会的要求,提高他们在企业管理和运营中的专业素养,以确保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背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企业决策层的核心成员,他们对公司的战略规划、财务管理和运营控制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证监会制定了培训工作指引,以指导高级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和遵守法规,并提供实用的管理技巧和知识。

3. 培训内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了解证监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信息披露要求和股权激励政策等。

这些知识将帮助高管人员合规运营公司,防范风险并保护股东利益。

企业治理: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了解企业治理的重要性和原则,以及证监会对企业治理的监管要求。

他们应了解董事会职责、独立董事的角色和股东权益保护等内容,以有效推动企业的规范化和透明化管理。

财务管理: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具备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包括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指标评估和财务风险管理等。

这些知识将帮助高管人员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做出准确的决策并规避潜在风险。

投资者关系管理:高级管理人员需要了解如何有效管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与投资者沟通、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活动等。

通过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上市公司能够提升公司形象、增强投资者信任,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4. 培训方式证监会将通过以下方式提供培训:线上培训: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证监会将提供在线培训课程和学习材料,供高级管理人员随时学习和回顾。

这种灵活的培训方式使高管人员能够根据自己的时间和进度安排学习。

面对面培训:证监会将组织定期的面对面培训,包括研讨会、研修班和培训讲座等。

这些培训活动将提供与专家交流和经验分享的机会,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更深入和实践性的培训。

专项培训: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需要和公司的特殊情况,证监会还将组织专项培训,解答特定问题并提供个性化指导。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下简称“上市企业”)旳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旳合法权益,增进上市企业质量不停提高,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导。

1.2 本指导合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旳企业。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和本所公布旳细则、指导、告知、措施、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旳监督管理。

上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旳企业治理构造和健全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治理构造第一节独立性上市企业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旳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企业旳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

企业旳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旳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领薪,上市企业旳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兼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规定,就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还将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以下情形:(一)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二)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三)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四)所任职的中介机构最近一年为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五)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六)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七)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进行核实,并做出说明。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以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形式报送本所。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

2020年上市公司监管法规汇编目录模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备手册》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5、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1日国发[2004]3号)5、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2005年10月19日国发[2005]34号)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国办发[2005]60号)8、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13日)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一般规定1、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2、上市公司检查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6号)3、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2001年3月19日证监发[2001]47号)4、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年11月30日证监发[2001]147号)附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5、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的通知(2003年3月18日证监公司字[2003]6号)附件: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6、关于发布《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5日证监公司字[2004]6号)附件: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7、关于印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二)股权分置改革1、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2号)2、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6月17日国资发产权[2005]111号)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2005年8月23日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证监发[2005]80号)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2005年9月4日证监发[2005]86号)5、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8日国资发产权[2005]246号)(三)公司治理监管1、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附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2、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3、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4、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1999年5月6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5、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6、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6月18日证监发[2001]102号)7、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2002年1月7日证监发 [2002]1号)附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8、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9、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7 日证监发[2004]118号附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10、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11、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2005年7月11日证监公司字 [2005]52号))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1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12月9日国资发改革[2005]293号)1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6、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发[2006]21号)17、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38号)1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清欠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四)信息披露监管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年1月19日证监发[2001]11号)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5号)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1年6月29日证监会计字[2001]16号)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2001年8月30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2001年11月7日证监会计字[2001]60号)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01年12月12日证监发[2001]157号)14、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3]3号 2003年3月9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15、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2003年3月20日证监公司字[2003]7号)1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的通知(2003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8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2003年6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3]25号)18、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的通知(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 16号)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19、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2004年1月6日证监会计字[2004] 1号)20、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证监会计字[2004]4号)附件: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4年修订)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5日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2005年12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5]142号)23、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至19号的通知(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五)并购与重组监管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证监发[2001]119号)2、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年10月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3、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发[2002]83号)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5、关于105号文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2002年4月3日上市部函[2002]62 号)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1号)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51号)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1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1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2006年7月25日证监发[2006]83号(六)B股公司监管1、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1996年5月3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6]9号)2、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申请上市流通的工作程序(2001年2月22日证监发「2001」24号)3、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1日证监公司字「2000」140号)(七)其他1、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1996年4月22日证监发字[1996]54号)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证监上字[1996]7号)3、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证监会字[1996]1号)4、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年6月14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5、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年6月7日证监公司字[2000] 62号)附件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意见6、关于加强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证监公司字[2001]98号)7、关于加强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监管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5日证监会计字[2006]5号)四、司法解释1、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2、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3、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五、其他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年3月25日国税函[2004]390号)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6月14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国税函[2004]941号)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11号)7、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2005]35号)8、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2005年4月11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9、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2005年9月5日银监会[2005]61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9-30 国税函〔2006〕902号)279、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证监会发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1:前言
1.1 目的和范围
1.2 背景和依据
2:培训需求分析
2.1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角色和职责
2.2 工作技能和知识要求
2.3 业务环境的变化对高管人员的要求
3:培训内容设计
3.1 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3.1.1 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解读
3.1.2 上市公司监管规章制度培训
3.1.3 相关行政法规宣讲
3.2 财务报告和会计知识培训
3.2.1 财务报表分析与解读
3.2.2 会计准则变化和解读
3.2.3 财务风险评估与管理培训
3.3 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
3.3.1 风险识别与评估
3.3.2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培训
3.3.3 合规意识培养和合规制度宣贯 3.4 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培训
3.4.1 战略管理理论与实践培训
3.4.2 经营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
3.4.3 领导力和团队管理培训
4:培训方法和手段
4.1 培训形式的选择和安排
4.2 专业培训机构的选择和合作
4.3 培训教材和资料的准备
5:培训效果评估
5.1 培训后的知识沉淀和应用情况
5.2 反馈和改进措施
6:附件
6.1 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附件
6.2 培训计划表和日程安排
法律名词及注释:
1: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附件)
2:上市公司监管规章制度:指涉及上市公司监管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附件)
3:相关行政法规:指与上市公司管理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包括:(附件)
本文档涉及附件:
1:相关法律法规及解读附件
2:培训计划表和日程安排附件。

(创业指南)2020年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指南)2020年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创业指南)2020年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4)第一节独立性 (4)第二节股东大会 (5)第三节董事会 (7)第四节监事会 (9)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9)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13)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17)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8)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20)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1)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22)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8)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33)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36)第七章内部控制 (44)第一节总体要求 (44)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45)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6)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8)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50)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1)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3)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58)第九章社会责任 (60)第十章附则................................................................... 62— 3 —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六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七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八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修订说明
为完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发挥独立董事专业能力,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具体情况说明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应当具备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对此,《工作指引》对高级职称做了细化规定,要求相关独立董事须具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之一。

从实践来看,这一条件相对严格,部分上市公司难以找到符合相应要求的独立董事人选,而一些具有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资格,且拥有会计审计岗位长期工作经验的人士,却无法作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对此,本次修改适当放宽了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考虑到审计、财务管理专业和会计专业具有较大的专业共通基础,将具备审计、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人
员纳入独立董事候选人范围;
二是考虑到实践中有部分人员长期承担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岗位工作,已经具备相当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但并未取得相应职称或学位,规定虽不具专业职称或者学历资质,但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和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岗位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也可以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9号关于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11日附件1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且股票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上市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对境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性原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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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作者:————————————————————————————————日期:2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2月22日证监公司字〔2005〕147号)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加强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行为,促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律意识,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意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

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二章培训内容及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新政策法规。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范运作意识。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

培训要求为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七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最新会计准则以及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

培训要求为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培训组织第十条培训工作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统一进行指导、协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分工合作,分层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职责为:(一)统一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二)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素质要求,确定岗位必修课程及考核办法;(三)统一规划、组织编写和审定培训教材,并根据培训需要对教材及时补充和修订;(四)建立统一的培训考题库;(五)建立主要由知名学者、证券专业机构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国内外相关机构专家以及从事监管的一线专业人士组成的培训师资信息库;(六)依据考核情况对进行培训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七)制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八)负责组织或根据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培训;(九)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数据库(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将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职责为:(一)在证券交易所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二)维护辖区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诚信档案(包括高管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职责为:(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下,负责组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培训;(二)协助派出机构开展上市公司董事(不含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培训。

第四章培训实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采取集中授课、网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制订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应在各年年初将本年培训计划向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三)制订详实的培训实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务和会务;(四)周密安排培训师资;(五)培训实行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六)设立培训质量评价环节,广泛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结果汇总后报上市公司监管部;(七)登记参加培训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八)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版形式提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档案库。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实施细则》.一、培训目的1.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最新政策法规以及完整法规框架;2.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问题与趋势,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3.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理与原则,树立科学管理董事会的基本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4.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决策、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等基础课程的学习,提升基础管理能力,提高对宏观政策的理解和把握能力;5.通过上市公司管理、运作、发展经验的交流,以及海外及境内上市公司案例分析,树立科学管理理念,树立诚信、守法、创新理念。

二、培训对象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三、组织形式1.培训组织: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采取网上培训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总体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安排,认真学习网上培训有关课程及知识点,并按要求参加集中授课。

2.课时安排: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1年内至少参加一次岗位培训。

每次集中授课不少于6学时。

3.师资安排:授课老师包括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高校、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

4.考核安排:采取网上自测与提交论文相结合的形式。

在按照要求对网上培训内容进行学习过程中,学员须对照网上培训平台提供的自测试题进行自我测评,自我测评记录将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

集中授课的考核,以提交学习论文的形式进行。

各参加集中授课的学员,须于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提交规定范围内的学习论文一篇。

培训组织者以学习论文完成情况及集中授课考勤情况综合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记入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档案库。

参加集中授课学习,学员须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并踊跃参加讨论和交流。

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情况及考核结果,将记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诚信管理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培训内容(一)规范运作模块:1.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现状及最新政策趋向2.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法律问题以及董事长、总经理行为规范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4.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体系5.上市公司监管情况分析(二)管理战略模块:1.董事长、总经理必须具备的财务理念和财务风险意识2.资本运作与战略管理3.公司投资决策分析4.当今经济金融情况分析5.当前证券市场形势及未来展望6.证券法修改情况介绍7.中国企业家的新挑战(三)资本市场运作模块:1.收购兼并管理办法及案例2.再融资政策分析及发审制度改革3.再融资的审核理念与案例分析4.投资者关系管理5.资本市场产品创新介绍6. ST公司与退市公司案例分析7.关联交易与民企担保案例分析8.危机上市公司分析等:(四)交流模块:参观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验交流;商务礼仪。

五、其他本培训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本培训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适应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上市公司管理水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按照《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要求,特制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实施细则》.一、培训目的1.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提供一个全面了解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基本要求,掌握最新法律知识和完整法规框架的学习机会;2.帮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了解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监管要求等难点和重点问题,树立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努力把上市公司建设成为诚信、守法、创新的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企业;3.树立科学管理、监督公司的理念,明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强化责任意识,提升职业道德;4.通过专业培训和相关基础管理课程的学习,提升董事、监事的管理、监二、培训对象各上市公司董事和监事(不含独立董事)三、组织形式(一)培训组织1.各派出机构负责培训组织工作,包括课程设计、师资选择、场所安排、考试组织、证书发放、资料信息维护等。

2.按照上市公司辖区监管责任制要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分管部门配合各派出机构落实董事、监事的培训工作。

3.在不同辖区上市公司任董事、监事的人员,自行确定一地派出机构作为其培训服务的实施主体,并保持培训服务实施主体的相对稳定性,避免董事、监事培训管理工作的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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