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理工大学科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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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理工大学科研管理、考核与奖励办法
第一部分科研项目的管理
一、科技合同的审查和立项
(一) 科技合同的审查
凡校内各院(所)需通过科技处签订并加盖“西安理工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或“西安理工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的科技合同,应采用由科技处统一印制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语言规范、格式统一的自制文本并履行以下合同审查、盖章程序后,方为有效合同:
1、向科技处科研综合管理科介绍合同意向,领取标准合同文本和科技合同审查表;
2、由各院(所)科研主管审查项目在技术、经济、人力上是否可行,有无损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内容,并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审查结论和立项意见;
3、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上或科技处认为有必要的合同,还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其合法性、严密性、规范性、知识产权归属、风险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并在合同审查表上签署审查结论;
4、合同额在50万元以上或科技处认为须经主管校长审批的项目,还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5、最后经科技处审查通过后,由科研综合管理科加盖科技合同章。
经审查盖章后的科技合同,须在科研综合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并纳入学校科技合同管理。
(二)基金、计划项目的审查
1、基金、计划申报项目实行校、院(所)二级审查制度。
2、各院学术委员会应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学术意义及技术路线等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供申报人参考。
3、校学术委员会应对所有申报的项目组织评审,对申报项目的内容及学术意义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供申报人参考。
4、科技处应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对项目提出修改、缓报等建议。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科技处办理签章、登记手续后上报相应的主管部门。
(三)科研项目的立项
1、纵向项目在上级部门正式下达批文、第一批拨款到位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立项时应提交项目申报书、上级部门正式批文等材料。
2、经费不到学校的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应在上级批文下达后,凭项目申报书和上级正式批文办理立题手续。
3、横向项目在与委托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第一批经费到位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立项时应提交二份技术合同(一份原件)及技术合同审查表。
4、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立项手续。
5、所有在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的科研项目均纳入校科研计划管理。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一)科研项目的分类
科研项目按其任务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三类。
1、纵向项目:指国家、部(委)、省、市等上级部门按计划下达的科研项目。学校对纵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按来源分为以下几个级别:
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国家级的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省部基金、省部计划,省科委、省计委、省经贸委、西安市科委、西安市计委、西安市经贸委按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省部级的项目;
厅局级项目:厅局级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厅局级的项目;
一般纵向项目:指与国家、部(委)、省基金、计划相关但由直接承担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的项目,陕西省政府和西安市政府(不含其下属县、市、区)以外的地方政府资助的研究发展项目。
2、横向项目: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3、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由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1、所有在学校立项的项目,均采用项目卡片的形式管理。在立项时应由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西安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登记卡”,确定项目组的成员及各自的分工,各成员工作量的大致分配比例。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组成员或成员所占工作量比例的,应提前三个月到科技处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予认可。
2、确有特殊原因,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允许在校内其它独立法人机构立项,但应在立项时将合同书原文、项目组成员及分工报科技处,并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文件的规定上交管理费后,视同在校立项的项目。
3、凡在学校立项的项目,其参加者的职称评定、工作量的考核及科研任务的在研、结题、到款、鉴定、获奖等情况由科技处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凡未在学校立项的项目,学校一概不予认定。
4、跨院(所)联合承担的项目应在合同审查阶段,明确各人的分工和各单位到款额度、工作量的分配办法等协作事宜,写出书面协议,经各方签字报科技处备案。
5、学校对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实行校、院、项目组三级管理,重点跟踪与一般抽查相结合的管理检查制度。
各单位于年中、年末应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基金、计划及重点(重大)项目或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协调解决本单位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科技处。
承担国家、省、部级基金或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还应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填报年度计划执行报告或结题报告,经科技处审查后统一上报主管部门。
项目负责人必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全部的责任。
6、无论个人还是基层单位利用学校设施、场地、水电等条件从事未在科技处立项的科研项目的,一经发现,其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按学校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7、离退休的职工承接的项目,学校将从管理费上予以优惠,由科技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科研到款计入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的单位。使用在职人员者,按所占比例计算相应科研工作量。
8、离、退、调出人员一年内不得把成果带出校外。超过一年,在校外实施学校科技成果的,不得损害学校知识产权,否则,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合同的结题、延期与终止
1、按时或提前达到研究目标的项目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结题手续。上级要求验收的纵向项目应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上级没有要求、但条件成熟、成果突出的项目也可申请组织验收或鉴定,其它项目由学校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结题时应提交结题报告、验收报告及取得的成果。
2、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组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上级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