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进展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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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进展与启示

□王彩霞

国际金融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巨大冲击,同时也为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金融监管滞后是引发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相继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旨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一些国际规则制定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 IS等也力求在维护金融稳定与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有所作为。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概况

今年6月,美国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新的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方案反思了导致本次危机的根源,提出应从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的全方位监管,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不当金融行为的侵害,赋予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的政策工具以及促进国际监管合作等五个方面构建安

全防线。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六个

方面:将美联储打造成“超级监管

者”,全面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

监管;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CFPA,并赋予其超越监管机

构的权力;新设联邦级的“金融服

务监管理事会”(FSOC,负责辨

识系统性风险,并向美联储提交

威胁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名单; 在财政部下设全美保险办公室(ON I,负责识别可能引发危机

的监管问题,并向美联储提交应作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接受监管的保险公司名单;新设全国银行监管局(NBS,取消监管职能较

弱的储蓄机构监管署;新设一家决策权力机构,赋予政府处理陷于困境的大型金融机构的权力。英国于今年7月公布了《改

革金融市场》方案。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强化金融稳定目标,重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明确监管当局在问题银行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加强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推进国际监管合作。主要措施包括以下三

个方面:延续由英国央行、金融服务局(FSA和财政部组成的金融监管“三驾马车”模式,成立由上

述三家机构组成的金融稳定委员会(CFS,负责识别和分析威胁

金融稳定的风险,协调风险应对方案;建立特别处理机制,赋予政府干预和处置问题银行的权力; 赋予金融服务局(FSA在管理公司高管、制裁市场滥用行为及信息收集等方面更大的权力。欧盟于6月出台了泛欧金融监管方案。该方案旨在打破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领域各自为政的局面, 实现欧盟层面的统一监管。其主要特点是推出了一套“双轨制”方案:宏观层面上,组建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负责

识别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

险,必要时发布风险警告并采取

相应措施;微观层面上,将现有的

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欧洲保险

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及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分别升级为拥有实际监管权限的监管局,届时虽然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仍掌握在各成员国手中,但三个新设立的监管局将负责协调各国监管规则。

金融危机发生后,20国集团(G20领导人峰会及金融稳定理事会成为在国际层面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改革,协调各国改革进程的重要平台。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关注系统性风险(systemic risk和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2 tial regulation等方面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提高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改善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改革金融业薪酬制度;完善对场外交易(O TC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重视对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在2011年6月前制定全球会计准则;对不合作的避税港采取抵制行动。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

此次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是自布雷顿森林会议以来的一次重大变革,有可能从根本上触及甚至是改变原有体制。总体来看,许多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均指向“加强监管”,并体现出如下趋势:

(一关注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拥有成熟金融市场的美国、英国和欧盟在改革方案中不约而同地提出,将新设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呼吁

建立金融服务监管理事会

(FSOC,并授权美联储监管具

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控股公司。英国将金融稳定职责赋予由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局和财政部共同组成的金融稳定委员会(CFS,将维护金融稳定摆在突

出位置。欧盟提议建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负

责欧盟整体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

金融稳定理事会及其成员

目前正致力于开发定量工具,包括杠杆率等系统性指标,用于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中的宏观审慎风险及其演变过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立了宏观审慎监管工作组,负责研究监管工具,并考虑提高对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加强了金融稳定高层特别工作组

的职能,研究界定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范围,并致力于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二完善金融创新监管,向

全方位监管过渡

金融创新监管是金融危机带

来的重要课题。在欧美现行金融体系中,“监管重叠”与“监管漏洞”并存,导致某些金融创新领域无人监管,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此次危机。此次金融体制改革体现出弥补监管漏洞,扩大监管覆盖面并实现全方位监管的趋势。机构方面,将对冲基金和信

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美国的改革方案要求所有对冲基金顾问在其所管理资产超过一定标准后必须进行注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加强对信用评级

机构的监管以提高评级过程的透明度,同时正在评价监管规则中可取消信用评级的领域。欧盟草拟了“替代投资基金管理人

(A IFMs指令”,为包括对冲基

金在内的替代投资基金管理人建立全面有效的管理和监管框架, 并已制定出关于信用评级机构的新监管法规,力求在欧盟内部形成统一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发布了

有关对冲基金的6条高层准则, 包括强制性登记注册、监管和用于系统性风险评估的信息提供等,并在《IOSCO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基本要点》的基础上,开始探讨适用于大型全球评级机构的监管合作。金融稳定理事会于6月发布了《信用评级使用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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