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汽车维修市场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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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汽车维修市场政策法规

根据中汽技术中心资料整理

引言:尽管各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关于售后市场的反垄断细则不尽相同,但其核心内容是禁止限制竞争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一)欧盟

欧盟汽车销售法规的制定依据是欧盟竞争法,其演变历程

1985年,发布首个汽车行业豁免条例EC123/85号条例,赋予了汽车供应商过大权利。

1995年,EC475/95号条例, 目的是平衡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2002年,发布EC1400/2002号条例,目的是扩大经销商的权益,限制生产厂商的权利,削减各成员国之间较高的差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车销售领域

2010年发布的EU330/2010号通用豁免法规,在新车销售领域适用于通用豁免法规,目的是提升欧洲汽车产业竞争力,简化汽车销售规则及行政手续。

售后服务领域

2010年发布EU461/2010号条例及相关指南、解释,目的是强化售后服务领域竞争。

配件供应、售后服务主要规定:

1.定义与分类

原装配件:是指由按照汽车制造商用于车辆组装的零部件规格和产品标准制造出来的配件,并与用于车辆组装的零部件质量相同。

质量相当配件是指由任何配件企业制造并且可在任何时候证明该配件符合原机动车用于装配零部件质量的配件。

2.禁止限制配件销售

禁止汽车制造商限制以下几种行为:

•一是配件制造商向独立售后市场销售配件(例外条件);

•二是授权经销商和授权维修商向独立维修商销售配件;

•三是授权维修商从独立售后市场获得配件;

•四是在其产品上使用自己商标

3. 授权维修商数量:

销售与售后服务分离;禁止供应商限制授权维修商的数量及经营地点;但可以设定相应

的标准,确保所有达到这些标准的维修商都可以进入其网络,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及配件销

售服务。

4.禁止滥用保修条款:

汽车制造商不得滥用保修条款,不得强迫消费者在保修期内必须到授权维修网络进行维

修,不得拒绝保修问题车辆,除非能够证明车辆是由于使用劣质配件或独立维修商的不当维

修而产生问题。

5.欧盟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豁免法规)

欧盟汽车豁免法规规定:

•一是汽车制造商必须向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商、维修及诊断工具制造商、维修信息再出版商、培训服务商等)提供全部车辆技术信息、诊断维修保养汽车或执行环境保护措施所必需的设备信息及培训,包括公开车辆电子控制、诊断系统的相关软件和程序(包括程序修改和更新)等;

•二是汽车供应商应当毫不迟延地以可用的格式提供汽车维修信息;

•三是提供信息可以实行有偿服务,但收费标准应根据独立经营者使用信息的范围而定,而不得强迫其购买与需信息无关的其他信息,也不得通过设置过高收费标准来阻碍信息的开放。

为确保维修信息公开规定的可操作性,欧委会公布了相关信息是否需要公开的判定原

则:

•一是该信息属于技术信息还是可以合法保留的其他类型信息,如商业信息;

•二是保留该技术信息是否会对独立维修商完成工作的能力造成显著影响并且对市场竞争形成限制;

•三是该技术信息是否被提供给授权维修网络内的成员,如果它被提供给授权网络内成员,也应该无歧视地提供给独立维修商;

•四是该技术信息是最终用来维修和保养汽车还是用于其他目的,如制造零配件或工具。

6.欧盟排放法规提出了包括尾气排放在内的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

1)轻型车欧5和欧6排放技术法规体系

2)中重型商用车欧6排放法规

排放法规主要规定:

•一是规定了车载OBD和车辆维修与保养技术信息、维修记录等须公开信息的范围,并要求制造厂应当制定可行方案(统一信息格式、公布相关网址)和程序以保证独立运营商可以较为便利地获得公开信息。

•二是规定汽车制造商可以对维修和保养技术信息收费(两种计费方式:可根据年度、月度、天数等时长计费,或者根据查询次数计费),但是对于查询维修和保养记录不得收费。

•三是将维修信息公开与车型型式认证相挂钩,规定汽车制造商在申请车型型式认证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完成了车辆OBD和车辆维修与保养等信息公开的证书(固定格式),因信息尚未公开或尚未完全满足法规各项要求的,应在型式认证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上述证书,若制造厂逾期未能履行公开信息的义务,认证机构有权撤销或终止其型式认证。

维修技术信息具体包括:需要在电子控制设备上运行,以生成或者恢复汽车供应商推荐

的设定值或车辆识别码的软件、故障代码和其它参数及其更新内容;其它任何车辆识别方法、

配件目录、维修保养服务程序;根据实践经验形成的会影响某一型号或批次车辆的问题的解

决方案、召回通知以及其他在授权维修网络可以免费进行维修的通知。零件代码以及为确定

适合于特定车辆的正确零配件所必须的其他信息。

7.法规的特点小结:

特点一,独立配件分销体系和授权分销体系协调发展;原厂配件和质量相当配件供应渠道畅通、品质良好、竞争充分。

特点二,汽车销售与维修分离,授权维修体系和独立维修体系各占据约一半的市场份额,竞争充分

8.注:欧盟共有33.4万家乘用车维修商,其中授权维修商7.4万家,独立维修商27万家。授权维修商占比约22%,企业平均营业额要远大于独立维修商。

保修期基本都选择授权维修商,车龄在4-8年时选择授权维修商的车主部分转移到独立维修商,但是仍有60%-70%客户在授权网络维修保养,远高于我国的35%(网易调查数据)

据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介绍,实际上目前授权维修网络成员采用的配件90%仍然由整车厂提供,这充分说明了整车厂提供的配件价格与独立售后市场的配件价格差距并不大。

2012年欧洲汽车用户在不同地点进行车辆维修服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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