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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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包括公司负责管理的项目公司、分公司、管理中心、筹建处及管理处。

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严重影响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公众形象,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其他突发事件。

第二章应急工作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把保障职工、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任务,

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公司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应急分级响应,协同应对。依靠属地政府的支持,充分统筹利用内部资源,形成多方联动、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进和提高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技术和手段,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专业化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六)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向有关部门提供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确有必要对外发布信息时,严格按规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章组织体系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

领导小组),作为公司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组长。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所属各单位对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

第六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状态下的职责为:负责公司应急组织体系和预案体系建设,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各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应急办公室应急状态下的职责为: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和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协调各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预案体系管理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公司编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单位所管范围存在三种以上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制定综合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工作岗位存在较大风险的,应针对其作业场所或岗位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写,其他突发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九条应急预案必须简明扼要,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对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省安监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演练后,应将演练报告及时报公司。

第五章运行机制管理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二条应急准备工作包括:

(一)在员工中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应急知识水平和应急处置技能。

(二)建立应急值班机制,在重大节假日或应急预警期内,保障应急信息传达及时、畅通。

(三)进行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保证应急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四)有必要时,联络有关专家作为应急处理专家。

第十三条加强对重大风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部位的动态监控,做好突发事件的预测与预警工作。按照事故(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对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上报到公司,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漏报。同时,所属单位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高一级别的应急预案

时,低级别的应急预案应同时启动。

第十六条应急解除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依据财产损失及投保情况向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根据需要修订预案。抓好善后处理,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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