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我国环境执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实践报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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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境执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投资的速度迅速增长和能源需求的上升,以及高能耗、高排放的增加,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在人们环境意识的提升今天,环境价值观念正在转变,社会和公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逐年提高,进而对环境管理、环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3年2月16日——2013年2月23日,本人就我国环境执法中尤其是基层环境执法中所面对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社会调查,现报告如下: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收集相关数据,从而了解基层环境执法的情况,为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能力提出策略奠定基础

调查方法:在我市某基层环保局跟踪参与环境监测执法的日常工作

调查地点:中山市某基层环保局

调查时间:2013年2月16日——2月23日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基层环境执法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

(1)统一监管难实现

主要表现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把关比较困难、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存在执行上的困难,与此同时,排污费的征收也并非易事。当下,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基层单位,存在大量的新建项目,其中普遍具有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发生,更有甚者上了车也不买票;进行违法排污的企业今天查处了,明天又会返弹;在征收排污费当面,足额征收

十分困难,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一般均由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纳入到政府政务中心进行管理,实行政府定收费额和缴纳时间的机制。(2)法律尺度难以把握

由于我国实行了较长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其影响已经深入到了我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就环境立法而言,也从未曾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实际影响,诸多领域还存有空白,环境行政执法有时会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那些为数不少的已经生效了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缺乏彼此间的协调与配合,经常会出现规定交叉重叠的状况,有时甚至是矛盾、冲突和互相抵触,这些都往往令环境行政执法者无所适从;同时,环境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化和抽象,这样不仅缺乏在操作上的具体规定,又没有可以配套实施的拘提措施,难以执行从执法的法律依据来看,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冲突。例如,一些环保法律法规存在原则性较强.但可操作性较弱的特点。像重新报批环境影响书(表),前提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何认定“重大变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这在工作中很容易引起矛盾。

(3)执法人员臃肿膨胀,整体素质不高

从某种意义上说,环境行政执法是一个集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这就必然对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文化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一部分环境保护部门在人员进入的问题上把关较松,使许多既不懂业务又文化程度较低的人进入了环境行政执法队伍。这些人员因为不是很熟悉环境法律规定而且又缺乏必要的应该具备的行政执法素

养和能力,给环境执法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4)并未完全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许可证制度

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就某一特定地区或者某一行业领域而言,即便是全部污染源头普遍能做到达标排放,但是在污染物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环境质量仍然处在不断恶化的状态。我国实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就要求提高建设项目的的科学技术起点,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而从现实状况来看,难度颇大。

二、环境执法面临困境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比较严重

虽然近年来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普遍的不断提高,但因为多年来形成的受“经济指标是硬的、环保指标是软”观念的影响,和为GDP是从“潮流”,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主要依据就是看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票否决机制还未普遍建立。所以,相当一部分政府领导干部为了保住本辖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展现自己的政绩,不惜以牺牲资源环境为代价来换取自己眼前利益。

(2)环境保护部门在具体执法时缺乏有效的手段

一部分地方环境保护机关,特别是处于贫困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办案经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还远远无法适应环境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尤其是对与那些瞬间发生的环境违法活动根本无法取到确凿证据,其结果就必然是该处罚的得

不到应有的处罚[7]。同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没收设备的权力,这也是环境行政执法在实践中常会碰到的一道难题。

(3)有关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

由于环境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而事实上各部门之间并不太协调。由于“统一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及分工、职责、权限不够具体,严重降低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和效率。

三、具体建议

为了加强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增强环保统一监管职能;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环保执法权威;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改革环保管理体制;完善环保执法检查,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加强环保部门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强化数量意识、效率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执法机关、公众、企业组成的“三元结构”环境监管体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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