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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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2016)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6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61号)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予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30日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和《云南省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样式,省级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不收费的原则。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按财政部的信息系统管理平台要求开展管理和建设。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十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填制《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及复印件,并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含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五)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章程;

(六)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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