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崇川区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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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崇川政发[2006]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区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南通市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结合崇川区实际,现对拆迁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使用农改居剩余国有土地,实行村组养老人员安置费补差政策。即安置费补至17000元/人。该费用由村组管理,专款专用。
2、征用土地(包括使用农改居剩余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补偿(不包括有线电视和高压线路),按镇8000元/亩、街道9000元/亩标准核拨给镇街,由镇街包干对产权人进行补偿。
3、在享受市政府[2004]10号文件政策前已被确定为无人组、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为零的,留区70%剩余土地补偿费转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4、已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的组,无论是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征用时土地补偿费均由区统筹,用于人员安置。
5、村办企业(含集体用地)的土地被征用,属村级土地的,其补偿费留区70%部分转归村所有。
6、村级农用地被征用后,考虑到不需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留区的70%土地补偿费仍转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关于拆迁补偿
1、因全区范围内已停止民房建设审批,补空方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2、对征用集体土地(含使用农改居剩余国有土地)拆迁的,每户给予2500元种田补贴。
三、关于享受低价位商品房面积
1、享受计划面积标准:1人户40平方米、2人户70平方米、3人户105平方米、4人户140平方米、5人户160平方米,5人以上户型每增加1人,安置标准增加20平方米。凡拆迁户现有住宅合法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享受低价位商品房的面积按现有合法住宅面积执行;享受过福利分房或房改补贴政策的,已享受面积和现有农村合法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适用对象:符合我区农村建房政策的被拆迁户。
3、被拆迁户享受低价位商品房面积人口的认定:实际居住在拆迁范围内,与户籍证明资料(截止时间为2005年3月1日,自然增员除外)反映的内容一致,并符合我区建房政策规定的村(居)民。
4、申请程序:被拆迁户申请——→村居审核——→镇街审核——→区拆迁办审查批准。
四、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指持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单位及村组用房。其拆迁补偿办法按市有关政策执行。
2、凡没有法定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拆迁房屋,拆迁时原则上不予补偿。2005年3月1日(新旧体制调整期)之前的违法建筑,被拆迁户主动配合拆除的,给予适当拆卸补贴;2005年3月1日之后至2006年3月1日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2006年3月1日之后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负责
人的责任。
3、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贴由镇街实施。
五、关于跨红线房屋的处理
1、主房在红线外、附房在红线之内的,只拆除附房。附房属违章的,不予安置;附房合法的,按合法面积安置,主房拆迁时不再重复计算。
2、主房全部或局部在红线内的,主、附房一并拆除,并按规定安置。
3、企业用房跨红线的,原则上全部拆除。红线外剩余的房屋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保留。
六、关于拆迁激励政策
1、取消拆迁实施单位不可预料费。拆迁调节经费为拆迁补偿总额的19%,由镇街包干使用。
2、拆迁调节经费在崇川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专户储存,按实结算,按序拨付。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关于拆迁推进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暂行)》(崇川政办发【2005】29号)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