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风险等级分类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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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风险评级分1R-6R,你买了理财产品以后,说明书上就有详细说明,1R是最低的,2R是最高的,一般得利宝新绿系列的都是1R,利率,期限都是固定的,起点金额是最低五万人民币,1R的风险包括流动性,就是不到期无法提前支取,利率风险,购买以后国家加息理财产品不会随之加息,信用风险等,在实际情况中可理解为无风险,以此类推,2R一般为海蓝系列,信托类产品,一般投资债券或者是工程贷款,代表产品有可能在规定日期前提前兑付,但是约定利率不变,3R代表本金稳定,利率浮动,但是不会为零,4R代表本金最大损失为5%,一般投资期货或者货币、一揽子货币等,5R代表本金和收益都无法保证,但是本金不会全部亏损,例如基金,6R一般投资期权、外汇等保证金交易,本金有全部亏损可能,相应的收益也随风险而成正比。你购买的时候会有专职客户经理向你解释,第一次购买必须做风险测评
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
鉴于:
本《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本章程”)、《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交通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本合同系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令以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订立。
第一条定义与说明
如无另外的明确说明,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客户/投资者: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交易本金”),以申请购买银行提供的“得利宝”并与银行签署本合同的个人。
(二)银行:受客户委托,以客户交付的交易本金进行相关交易,并按约定给付客户收益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
(三)第三人:指银行和客户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四)本合同:《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交易章程》(“本章程”)、《理财产品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与《交通银行“得利宝”个人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共同构成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理财合同,本合同指上述文件中的任何一份、多份或全部文件。
(五)“得利宝”:即指交通银行提供的个人理财产品或理财计划,银行以客户交付的交易本金进行交易,并按约定给付客户产品的收益。
(六)理财交易/交易:指客户和银行根据本合同下发生的与“得利宝”有关的金融交易。该理财交易成立后,客户与银行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七)预期投资收益率:指银行预期的在理财期限内对交易本金计算理财收益时适用的利率,一般以年利率或绝对收益率表示,该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率。
(八)投资收益:指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而确定的客户实际收益。
(九)法令: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法律,行政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
(十)收益结算日:指根据合同的规定,结算投资收益之日。若收益结算日为相关非银行工作日,则当期产品收益顺延至该日后的第一个银行营业日结算,但若该日系月末则理财收益提前至该日前最近的一个银行营业日结算。
(十一)收益支付日:指根据合同的规定,银行应当向客户支付相应投资收益之日;银行将在约定的收益结算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各期投资收益。收益结算日至收益支付日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投资起始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起始日。
(十三)投资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投资到期日。但若产品交易被提前终止,则投资到期日指该提前终止日;若产品被展期,则投资到期日指展期后的产品投资到期日。除非另有说明,银行将在到期日后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支付交易本金和最后一期投资收益。
(十四)交易期限:指投资起始日至投资到期日之间的期限。
第二条声明与保证
(一)双方均分别向另一方声明该方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以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二)双方同意,客户不得以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客户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而设定担保除外。
(三)双方同意,客户不得向任何第三人作出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包括单独和整体)及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各组成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的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但经银行书面同意的除外。
(四)双方同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银行都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交易本金和收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五)双方同意,如客户向银行负有债务,一旦客户出现影响其偿还能力的诉讼、其他司法事件或行政事件,即作为客户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扣划相应的产品资金抵偿债务。并且,客户同意接受因此而造成产品资金的任何损失。
(六)如合同规定客户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则客户一旦为自己对银行的债务而设定的担保,客户同意放弃提前终止的权利。
(七)客户若委托代理人代理签署本合同的,代理人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申请书。
(八)客户应向银行承诺,其申请购买本合同项下的“得利宝”时已经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或者虽然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交易本金来源合法有效,并有权支配和处分该笔款项。
第三条产品成立
(一)客户向银行申请购买本合同项下的“得利宝”时应已经在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
(二)银行经审核同意接受客户购买申请的,客户应指定其开立在银行处的活期储蓄账户或太平洋借记卡活期储蓄账户作为清算账户(下称“清算账户”)。该账户用于银行和客户之间根据本合同办理的交易本金与投资收益等款项收付。客户同意,银行制作的该账户收款、付款记录是证明该账户项下款项收付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