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特点及原因分析_邰秀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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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商品与质量2010年5月刊

52中国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邰秀秀赵倩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大连116023)

摘要:一国国际收支情况是反映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同时通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历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问题,及时找出解决的方案。中国国际收支多年来持续双顺差,充分反映了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实力,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中国近年来的国际收支状况进行了分类总结,并对各个阶段的特点找出了其背后的原因。

关键词:中国国际收支;顺差;经常账户;资本与金融帐户

国际收支平衡表反映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多年来我国国际收支总体状况:经常账户和资本与金融账户持续双顺差,且顺差规模不断增加,增长迅速;错误与遗漏账户数额偏大,且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外汇储备持续大幅度增加。

一、经常账户

货物贸易顺差逐年增加,但服务贸易却连年逆差,且规模不断扩大。收入项目一直是逆差。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经常账户顺差大量减少。

2002-2009经常账户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单位:亿美元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货物贸易

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顺差的扩大,既有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有客观因素的作用。从主观因素来看:一是我国处在特定的历史发展时期,生产力大幅提高,但消费需求有待进一步扩大;二是全球制造业向我国转移,形成了门类齐全、配套能力较强的制造业体系,对一般产品的进口需求减弱;三是我国政府推进出口行业发展壮大,扶持进口替代产业日趋成熟;四是国家为了保护相对较弱的行业,从而在关税壁垒方面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贸易保护。从客观因素来看:一是世界经济增长势头良好,外部需求强劲,拉动我国出口增长;二是国内投资增长趋缓,国际市场石油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影响了进口,却带动了出口;三是一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出口多重限制,进一步扩大了中国贸易顺差;四是我国的人民币汇率被低估。

2005年经常项目顺差急剧增加,因为2005年中国经济处于扩张期,企业利润增加,加工贸易迅速增长,造成货物贸易的大量顺

益,纠正非独立董事由于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自我利益行为。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创业板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措施就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例如,针对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对公司治理的新要求,NASDAQ提出了25条公司治理修订建议,其中就包括增加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我国情况看,已经在主板上市的企业都设置了独立董事,但在相当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真正的监督者的作用。因此,在创业板初创期内,首先要做的就是健全独立董事的选举和履职机制,如保障股东大会更换独立董事的权力,进一步缩短独立董事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的年限,加大独立董事的利益保障,同时也要加大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并定期进行考核,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④

四)落实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可以帮助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3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暂行实施办法》,比较全面地规定了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2005年新《证券法》对保荐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人职责、资格、管理办法和法律责任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⑤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保荐制度的最新规定是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17日公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但是对创业板公司应该适用多长的保荐期限,在现有的法律和法规中并不能找到答案,估计将会体现在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对创业板保荐人的相关管理规则中。我认为,在我国创业板的制度设计中,应扩大保荐责任范围,除了履行一般的保荐职责外,还要履行特殊的保荐职责,比如对违规的信息披露负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就增加了保荐人的违规成本。鉴于创业板的高风险,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可以相对于主板应当适当延长,保荐人不仅对被保荐股票发行上市期间承担保荐责任,而且对其股票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承担保荐责任,这样的话,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保荐人的重点监管来达到对整个创业板的监管。

五)引入做市商制度

创业板的这些上市公司流通盘较小,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又没有建立针对中小企业板的价格维护机制,任由买卖盘带动价格变化,买卖指令极不均衡,投资者利用较少的资金就可以对股价进行操纵,从而使得个股走势随机性太强,股价波动剧烈,投资风险聚增;或者,另一种情况是基于投资人理性的假设,致使创业板的部分股票,特别是那些不被市场看好的股票,交易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因此,创业板遵照主板的竞价交易制度进行交易并非上上之策。⑥而在这两种情况下,做市商可以成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做市商要为某一只股票做市,一般都要事先完全了解所做市的企业,对信息进行全面的汇总分析,实际上提高了中小企业板的透明度,而投资者也可通过做市商了解更多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使信息达到共享,有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理性决策。

纵观全球,著名的创业板市场基本都选择了混合型做市商制度,即融合了委托指令制度和做市商制度。混合型做市商制度通过竞价交易机制抑制了传统做市商制度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时又通过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弥补了竞价交易制度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不足、特别是大宗交易困难的缺陷。我认为,我国创业板应该在原来的委托指令驱动的制度里引入做市商的制度。这样一方面能使委托指令交易制度发挥着价格形成的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做市商充分发挥其流动性保障、辅助大宗交易和稳定市场等功能的优势。

注释:

①《美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彭带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

②《创业板上市操作指引》,涂成洲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版

③《我国创业板市场监管模式及监管制度的选择》,开昌平、郝鹏著,《中国金融》2009年8期

④详细可见《论创业板市场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借鉴》,张蕾著,《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年1期

⑤参见《证券法》第11条、第49条和第192条

⑥《在中国证券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问题研究》,苏小慧著,《中国集体经济》(京)200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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