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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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吗?

答:

可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要求更换仲裁员: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第24条、第25条关于近亲属、宣告失踪与死亡利害关系人定义的规定,这里的“有利害关系”,一般指:仲裁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是朋友、同学、师生、老战友、熟人等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密关系或仇嫌关系,或者有其它共同利益关系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企业需注意回避申请提出的时间。回避申请在仲裁庭组成后即可提出,但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企业如果因掌握回避事由时间晚而无法更换仲裁员,因此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3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5条、第16条。

例:

李浩是广东一家机械厂有3年工龄的老职工,在一次例行操作中,不慎发生了工伤事故。

医院治疗期间,李浩接到厂里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李浩不服厂方的决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机械厂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案,并将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告知了双方当事人。

李浩后来打听到其中一个仲裁员钱某是机械厂厂长的侄子,于是向仲裁委员会对钱某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后,经调查确认情况属实,批准了李浩的回避申请,由另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陈某代替钱某参加仲裁庭。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仲裁当事人要求原仲裁庭仲裁员回避、

●更换仲裁员需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批准;

●更换仲裁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更换仲裁员的回避申请是在仲裁庭组成以后提出的。

本案中,李浩与工作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庭成员之一的钱某是其工作单位负责人的近亲属,符合法定回避的条件,因此,李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得到了支持。

操作提示:

1)企业为保护自己利益,应在仲裁庭开庭前仔细了解仲裁庭成员的情况,对于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仲裁员行为违法、可能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判的,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2)要求更换仲裁员时应说明理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准备好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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