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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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简称:恒星学院)英文译名:Qingdao Hengxi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QHIST)。
第三条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第四条学院由青岛恒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星集团)自愿投资举办。学院的法人代表由学院董事长担任。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办学宗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让老百姓的孩子都能上大学,给用人单位培养最实用的人才,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和人力支撑。
第六条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立足青岛、服务山东、辐射全国,把学院建设成为规模适度、质量较高、特色鲜明、可持续发展的以工科为主的应用型民办本科学校,为山东省、青岛市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理论功底扎实,
实践能力突出,具有就业创业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七条学院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学院校训:文明、博学、实践、创新。
第二章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8500人。
第十条学院以全日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学院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要学科,兼顾艺术、管理、文学等学科,根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设置学科和专业。
第十二条学院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学院以教学为中心,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工作任务。学院院长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不断完善校企合作机制,推行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多方联动,实现校企对接,协同育人,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保障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教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大力提倡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和基础课程;把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学风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力提倡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提升教学水平;加强实践育人环节,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加强教学质量自我评估,建立健全监测和保障体系。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坚持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采取“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党委核心、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董事会由恒星集团推举的代表、院长、行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名,由恒星集团推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学院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因辞职、死亡或因故解聘,董事缺额由董事会集体决定增补人选。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变更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学院董事会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
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应有董事会全体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必须全体董事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学院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学院设院长一人,任期四年。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
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10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建行政领导班子;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保值并力争增值,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在充分听取与会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参加院长办公会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中层领导干部列席。
第二十九条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对学院的督导制度,自觉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