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退役安置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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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退役运动员问题 的辩证思考
王秉尧 上海体育学院
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是省、市体委一项带有周期性的任务。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优秀运动员退出现役。安置工作不仅关系他们的个人前途、家庭幸福,而且关系运动队伍的稳定发展乃至国家竞技体育运动的兴衰。鉴于“运动员”职业的特殊性质,这一工作的成败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高度集中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安置工作主要是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运用行政手段在计委、教委和体委的协助配合下进行操作。从全国范围来看,基本上不构成问题,即使个别省市有些困难,矛盾也不显突出。在国家强有力的行政指令框架内,安置工作基本上纳入了良性运作的轨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宏观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逐渐加快,安置工作依托的社会大环境开始变化,并且正在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尤其是与退役运动员利益密切相关的国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1988年国家劳动部对1980年由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体委三家共同颁发的《关于招收和分配优秀运动员等问题的联合通知》的废止,使得长期依赖行政手段、政策优待和感情因素支撑的传统安置工作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安置工作从观念到现实都面临着不少新的矛盾和困惑。由于安置政策流通渠道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运动员对退役安置不尽满意,有相当数量的退役运动员滞留队中,使待安置的人数明显增加,并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据田麦久等人的课题报告,1981年全国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为2432人,1988年已上升到5212人。到1989年底统计,全国待安置退役运动员已占优秀运动队中运动员总数的26 49%,而虞重干等人的最新研究报告提示:从七届全运会迄今( 1993年—1996年),仅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广东、广西、陕西等七省市体委,就积有2 6 53%的退役运动员尚未得到妥善安置。眼下时逢八运会结束,各地又有一大批老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形势不容乐观。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号召全党:“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在跨越世纪的新征途上,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的实质就是从哲学的高度去观察分析事物,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把握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客观规律,从而取得解决实际问题的主动权。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充满着矛盾。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无论哪一个矛盾的侧面,都应当把它放在与其对立方面相互排斥和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去认识。按照这一科学观点,在当前我国新旧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在体制与机制、观念与现实等方面产生一些新的矛盾是十分正常、不足为怪的。问题的关键是,作为当事者不能只看到困难的挑战而忽视同时存在着的成功的机遇,只注重治标而忽视解决内在的深层本质问题。
邓小平同志一贯倡导:“照辩证法办事”。当前要解决安置工作面临的各种矛盾,就应当学习邓小平同志的思想方法,抛弃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议论,把辩证法推进到工作方法的实践层次上,在对立统一中思维。积极转变观念,努力探索对新时期安置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思路和新途径。
一、挑战与机遇
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宏观经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安置工作无论对退役运动员个人、体委运动队,还是政府有关部门与接受单位,都是面临的严峻挑战。
——对于待安置的运动员而言,退役意味着多年从事的体育生涯的终结。从此,他(她)们将重新站立在人生起跑线上,面临生活和工作的全新的选择与考验。他们中的多数人将会发现,在社会人才市场的竞争中,以往娴熟的体育专长和技能,并不是增加竞争力的有力筹码。而科学文化与社会实用技能方面的贫乏与缺陷,则使自己在人生第二次择业的十字路口,处于十分被动和尴尬的境地。
——对于体委、运动队来说,由于目前我国竞技体育社会化体制尚未建立,省、市运动队仍是优秀运动员的主要组织载体。而运动队所拥有的财力、物力只能支持一定数量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活动。退役运动员如得不到及时安置滞留队中,不仅会阻塞新手入队的道路,影响运动资源的合理流动,并造成队伍管理上的困难,而且会对在役队员产生心理压力,有碍运动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各级地方政府和接受单位来说,能否妥善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关系到《体育法》基本原则的贯彻落实和支持,以及推动地方体育事业全面、持续发展的大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通过行政手段,运用指令性计划来发挥它在体委与企事业用人单位间的中介作用的。进入市场经济后,社会人才资源配置走向市场化,企业独立法人的地位也基本确立,政府指令在企业用人制度上已不具硬约束力,而长期以来作为退役运动员流动主渠道的国有企业,目前在深化改革中也举步维艰,其在安置问题上的作用发挥也面临新的困难。
综上所述,在安置问题上,看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是必要的。但是,仅仅关注到这一方面还是不够的,这不
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两点论”,正确的认识是还应当看到问题存在的另一面,即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映衬着机遇。首先,对于退役运动员而言,无论是再就业或是再就学,均意味着接受新的挑战。要踏上新的创业之路,必须付出新的代价,这在某种意义上是痛苦的。但是,如果他(她)们能从积极进取的观念来思考自己的未来前途,就会发现,自己身上还有许多潜能有待开发。只要能够按照社会需求可能,端正择业观念,一切从自身客观实际条件出发,就不但能够找到新的适合自己的工作(学习)岗位,而且还会取得新的成绩,甚至实现人生两次创业的成功与辉煌。
其次,对于运动队和体委领导部门来说,老运动员退役,正是适应国家体育竞技项目战略发展需要,调整队伍结构、优化人员组合、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促进运动队向新一轮发展的大好契机。如果只是从消极应付的观念出发去认识和操作退役运动员的安置工作,不把它放在促进、推动运动队伍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去认识和落实,则不仅会影响和制约队伍的思想与组织建设,而且会造成各项工作的被动局面。
再次,对于地方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来说,协助解决安置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为体委“卸包袱”,给自己“添麻烦”。但如从深层次分析,这一认识难免有失偏颇。退役运动员作为整体而言,虽然客观上存在某些素质或实用技能方面的不足,但是他(她)们久经竞技体育的特殊磨练,有着社会上一般青年所难以具备的精神气质,蕴藏着掌握新知识、新技能的巨大潜质。同时,他(她)们精湛的体育专业技能如能得到充分发挥利用,也必将成为推动本地区与部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重要骨干力量。
二、治标与治本
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全国范围内国企改革举步艰难,职工下岗和再就业形势严峻的社会大背景下,无论是运动员本人,体委有关部门都希望能够通过加大立法力度来一劳永逸地解决安置问题。这一认识倾向在有关课题组的调研中得到了充分印证。在关于安置方法的调查栏目中,选择“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安置政策力度”的占到28 57%,位居各选择栏目之首。这一信息中所包含的多方良好愿望自然可以理解,对于有关地区、部门和人员为此所作的工作和努力也应充分肯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虽然《体育法》中提出对运动员予以“ 优待”的原则要求,但现阶段毕竟缺乏通过具体法规运作的客观条件。在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下,即使政府指令性政策法规出台,也还是注定要滞留在治标的层面。不可忽略的现实是,随着社会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生产方式的转变,社会各行业、各部门岗位科技含量及对从业者文化素质的要求,对照运动员的基础条件也越来越呈现出一种背离的趋势,如果不切实提高运动员的文化水平,或使他们在体育专长外学有一技之长,还是不能真正解决好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是个人积极适应社会,而不可能是社会(职业、岗位)来适应个人。在这里,任何行政法规的作用都将是软弱无力的。正如上海某企业代表所言:“我们可以帮助体委接收消化几个退役运动员,但是今天安置了,明天他(她) 又下岗了,该怎么办?要真正解决安置问题,必须想办法增强他们对社会的适应能力,想办法提高他们的素质,一定要重视教育和培训工作。”此言可谓一语中的,他深刻地启示我们的安置工作:治标固然必要,治本尤为迫切。从现实和发展的角度,笔者以为治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实加强运动员在役期间文化教育,增强他们未来再择业(就学)时的竞争和适应能力,是解决安置问题的核心环节。
由于各个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造成运动员进队时身心和文化基础条件上的客观差异,因此在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上决不能“图虚名”,盲目追求“高学历”,有些省市运动队虽然挂着“成人高教”的招牌,但囿于训练和竞赛要求,实际教学质量并不如人意。当前,较实际的教学改革思路是在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因项目而异、因人而异地实施中、高学历层次的分流教育。而从发展的趋势来看,则应当从改革优秀运动队体制上下功夫,把运动队真正纳入正规教育轨道上去。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把省市运动队列入体育院校运动训练专业序列,在学分制条件下,实行预、专、本三科连贯制。把他们真正培养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体育人才。
(二)安置前组织各种社会实用技能培训,以拓宽运动员择业渠道,增强社会竞争与适应能力。
近年来,一些省市体委在这方面已积有一定经验。他们在安置工作中,不是盲目采用“甩包袱”的方法,把运动员推给社会,而是根据社会需求,从退役运动员文化基础和择业意向的实际出发,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在安置前对运动员开设各种社会实用技能培训班、辅导班,如汽车驾驶、服装设计、电脑操作等,鼓励他们学有一技之长,以增强在人才市场上竞争择业的能力。从发展的角度看,结合某些运动项目的特点优势,还可以在国家公务员和全民健身辅导员等知识领域方面进一步拓宽技能培训的途径。
(三)设立退役安置基金,为优秀运动员将来在择业(求学)期间的生活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并为将来安置工作最终实现社会化、市场化创造必要的条件。
安置基金可以由运动员本人工资、奖金提成;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以及社会赞助;发行体育彩票筹集等模块组成。依照运动员在役期限长短、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在退役离队时一次性拨给。
(四)在实行职业俱乐部制的运动队,俱乐部方面必须负责运动员将来退役后的安排。这一内容应当在俱乐部与运动员双方的法律合同中得到明确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