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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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一)

宏达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5月,公司董事长李洁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提名,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计工作副经理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一)答案

宏达公司增设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副经理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行政副职。在本案例中,宏达公司已经设置了总会计师,再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由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这种做法不符合《总会计师条例》规定。

案例分析(二)

蓝翔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2007年8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会计王兰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副经理指定出纳员监管王兰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工作并让出纳员与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二)答案

1.蓝翔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为了贯彻内部控制,出纳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等登记工作。在本案例中,公司会计王兰就是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王兰工作,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2. 蓝翔公司出纳员与会计王兰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在本案例中,出纳员与王兰为一般会计人员,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没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违背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案例分析(三)

2007年9月,森达股份有限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建国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开出一张35万元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该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

案例分析(三)答案

森达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给供货商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因为森达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企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如果签发了空头支票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例中,森达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按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有:供应商有权要求森达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赔偿金;中国人民银行可对森达公司处以支票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罚款。如果森达公司该种行为属于屡次发生,银行应当停止其签发支票。

案例分析(四)

恒远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制造企业,2007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法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作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盈利50万元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该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

案例分析(四)答案

1.恒远公司董事长刘天华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2.根据《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法律责任有: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在本案例中,董事长刘天华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违反法律法规严重程度,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可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五)

天缘公司是一家中型焦炭加工企业,2007年4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贾方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该公司董事长贾方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案例分析(五)答案

1.天缘公司董事长贾方成应当在对外报出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2.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单位领导人对会计报表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在本案例中,公司董事长贾方成作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应该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开开公司因购货向浩洋公司签发了一张汇票,金额记载为35万元,签章为开开公司公章,出票日期为3月15日。浩洋公司收到汇票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付款人银行提示承兑,但银行以票据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理。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和票据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上出票日期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

2.该汇票上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并说明理由。

3.银行拒绝受理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

案例分析(六)答案

1.开开公司签发汇票出票日期填写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本案例中,票据出票日期写为3月15日,使用是小写,所以不符合要求。规范写法为“零叁月壹拾伍日”。

2. 开开公司签发汇票上签章不符合要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签章,为该单位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本案例中,汇票上签章仅仅是开开公司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3. 银行拒绝受理开开公司签发汇票行为是合法。因为本案例中票据填写不符合要求,导致票据无效,银行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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